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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龍虎山“5·15”重大交通肇事案一審宣判

 1月19日下午, 江西省貴溪市人民法院對鷹潭市龍虎山“5·15”交通肇事案進行一審宣判, 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占衛強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7年5月15日17時10分許, 被告人占衛強駕駛贛L56223/贛EE153掛的重型半掛汽車列車沿206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206國道1569公里鷹潭市龍虎山香爐峰路段處時, 掛車向東側滑, 致使掛車左後尾部與由南向北行駛的贛L39621號公車(共載49人)車身左前角發生碰撞並刮擦至左後部, 隨後贛L39621號公車車身右後角至右中部與由南向北行駛的贛L22238號自卸貨車車身左側刮擦, 致使贛L39621號公車逆時針方向旋轉滑行後頭西南尾東北停駛于道路西側路旁。

事故造成贛L39621號公車內任某、劉某等10人當場死亡, 曾某等3人經搶救無效死亡, 楊某等4人重傷及32人不同程度受傷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人占衛強在本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

貴溪法院認為, 被告人占衛強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致13人死亡、4人重傷, 情節特別惡劣, 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占衛強的指控成立。 鑒於被告人占衛強具有投案自首情節, 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最終, 法院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對被告人占衛強作出前述判決。 宣判後, 占衛強表示不服判決, 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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