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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車借給喝酒的人開?交警:會擔責,可能還是刑責!

明知道對方喝了酒, 卻仍將自己的車輛交給對方開, 如果出了事, 是不是責任全是酒司機的, 車主就沒關係了呢?下面這個真實的案例就告訴你, 車主不僅有責任, 有時候甚至還得承擔刑事責任。

司機酒駕引發事故

2017年12月6日淩晨1點左右, 在武漢市洪山區丁字橋南路文盛街路口, 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一輛白色的福特小轎車在行駛過程中撞到了中心隔離護欄。 隔離護欄被撞得變了形, 小轎車的車頭受損嚴重, 車輪也被撞得掉了下來。

事故現場有一男一女兩個人, 自稱是朋友關係, 女子當場向民警承認, 當時是她駕車肇事

據辦案交警表示, 兩人當時身上都有很重的酒氣, 講話也有點語無倫次。 民警當即將這名女性駕駛員劉某帶到武漢市醉酒案件辦理中心, 進行酒精檢測。

結果顯示, 劉某血液中的酒精濃度已經達到嚴重醉駕的標準。 據女駕駛員劉某交待, 同車男子姓吳, 是車主, 當天晚上吳某開車接她一起到南湖張黃新村附近吃宵夜, 兩人都喝了不少酒。

喝完酒後, 吳某將車鑰匙交給了劉某, 讓她駕駛車輛, 當車行駛到文盛街路口後, 發生了交通事故。

車主明知司機喝酒還讓其開車

從兩人交待的這個事發經過中, 民警發現了一個細節。

車主吳某, 明知劉某大量飲酒後不得駕駛機動車, 卻而仍將車輛交與劉某駕駛, 其提供所屬車輛並陪同駕駛的行為, 涉嫌構成共同犯罪中幫助犯。

依據《道交法》第22條第三款的規定: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員, 有違反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法律法規, 進行駕車的不安全行為。

民警在充分調查和掌握大量事實的基礎上, 認定車主吳某涉嫌構成共同犯罪。

因此, 警方最終將車主吳某, 以同案人與駕駛員劉某, 一起以危險駕駛罪的罪名, 共同刑事立案偵查。

1月17日, 警方以涉嫌危險駕駛罪, 對二人共同刑事立案。 據瞭解, 這也是武漢市首起對同車人追處以危險駕駛刑事立案的案例。 按照法律規定, 涉案人員可能將面臨最高拘役6個月和並處罰金的處罰。

在哪些情況下,

成立危險駕駛罪共犯呢?

在司法實踐中,

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

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在飲酒過程中, 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

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 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二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 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 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提醒

不要向醉酒的人員出借車輛, 不向駕駛員強行勸酒, 不要指派、脅迫醉酒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 否則將會受到法律制裁。

此外, 危險駕駛罪還有多種情形, 比如追逐競駛等等。 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

原標題:把車借給喝酒的人開會怎麼樣?交警:會擔責, 可能還是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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