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6〕69號公告)規定: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應稅行為, 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鑒證諮詢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鑒證諮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7〕4號公告)指出:全國範圍內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鑒證諮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提供認證服務、鑒證服務、諮詢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
建築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7〕11號公告)指出: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建築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 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工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7〕45號公告)指出:自2018年2月1日起,
資訊傳輸業
軟體業
資訊技術服務業
提醒
(1)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 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2)符合條件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向國稅機關申請代開, 並不是強制而是可選擇。
(3)試點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將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涉及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