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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法規司負責人就修訂出臺《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答記者問

2018年1月12日, 審計署黨組書記、審計長胡澤君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第11號, 公佈了新修訂的《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修訂的主要背景是什麼?

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 需要每一個市場主體守法誠信、充滿活力、公平競爭。 只有每一個市場主體的細胞是健康的, 市場經濟才能減少出問題的風險。 在我國, 審計對象涵蓋所有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 每個單位又下轄若干層級, 只有每個層級都健康、依法、誠信, 被審計單位才能有效抵抗風險。 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物件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是審計機關的法定職責。 因此, 審計機關要著眼于推動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和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 關注被審計單位內部風險防控, 減少問題的發生, 促進被審計單位事業健康發展。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第4號, 以下簡稱4號令)自2003年發佈實施以來, 為我國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撐。 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 內部審計的內外部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 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先後作了重大修改, 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務院關於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關於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審計監督的若干意見》等黨中央國務院檔對新時代的審計監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4號令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一是內部審計職責範圍需要根據新時代新要求作相應調整;二是內部審計獨立性需要進一步強化;三是內部審計結果運用缺乏明確規範, 作用難以充分發揮;四是審計機關指導監督的職責範圍和方式方法等缺乏明確規範, 影響了指導監督力度。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物件的單位(即被審計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 審計署組織對4號令進行了修訂。

問:《規定》對內部審計職責範圍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 加大內部審計監督力度, 《規定》進一步拓展了內部審計職責範圍。

首先, 明確內部審計定義。 在總則中將定義中明確為“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建議, 以促進單位完善治理、實現目標的活動”, 與原定義相較, 增加了“建議”職能, 將監督範圍拓展至內部控制、風險管理領域, 將目標定位為“促進單位完善治理、實現目標”。 其次, 明確內部審計職責範圍。 共涉及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內部管理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等12項職能, 與原職責相比, 增加了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情況審計, 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業務計畫執行情況審計, 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履行情況審計, 境外機構、境外資產和境外經濟活動審計,
協助督促落實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 指導監督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等職責。

問:《規定》從哪些方面增強了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答:為進一步強化內部審計獨立性, 《規定》主要從兩個方面予以規範。 一是進一步健全有利於保障內部審計獨立性的領導機制。 規定內部審計機構或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機構應當在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要定期聽取內部審計工作彙報, 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規劃、年度審計計畫、審計品質控制、問題整改和隊伍建設等重要事項的管理。 國有企業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總審計師制度,

總審計師協助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同時明確下屬單位、分支機搆較多或者實行系統垂直管理的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對全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負有指導和監督職責。 二是建立健全內部審計人員獨立性約束和保護制度。 規定內部審計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內部審計職業規範, 忠於職守, 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 不得參與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審計職責的工作;在遭受打擊、報復、陷害時, 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及時採取保護措施, 並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規定》從哪些方面明確了內部審計結果運用範圍?

答:內部審計結果的運用,對於提高內部審計的地位、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此,《規定》專設一章對如何運用內部審計結果做了明確規定。一方面,單位內部應加強內部審計結果運用,建立內部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機制、內部審計與其他內部監督力量協作配合機制、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移送機制等機制,並將內部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任免、獎懲幹部和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另一方面,審計機關應加強內部審計結果運用,在審計中,特別是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三級以下單位審計中,應當有效利用內部審計力量和成果。

問:《規定》對審計機關的指導和監督職責做了哪些規定?

(責任編輯:郭相淮 石敏琦)

答:內部審計結果的運用,對於提高內部審計的地位、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此,《規定》專設一章對如何運用內部審計結果做了明確規定。一方面,單位內部應加強內部審計結果運用,建立內部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機制、內部審計與其他內部監督力量協作配合機制、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移送機制等機制,並將內部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任免、獎懲幹部和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另一方面,審計機關應加強內部審計結果運用,在審計中,特別是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三級以下單位審計中,應當有效利用內部審計力量和成果。

問:《規定》對審計機關的指導和監督職責做了哪些規定?

(責任編輯:郭相淮 石敏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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