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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說」《提高風險防範意識 自覺抵制非法集資》專題宣傳第二期

五、參與非法集資形成的風險及損失承擔的有關規定是什麼?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 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 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 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 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 有剩餘非法財物的, 予以沒收, 就地上繳中央金庫。 經人民法院執行, 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 應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損失。

在取締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 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 這意味著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 參與者利益就不受法律保護。

六、社會公眾如何識別和防範非法集資活動?

一要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 提高識別能力,

自覺抵制各種誘惑。 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 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 避免上當受騙。

二要正確識別非法集資活動。 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 以及其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部門批准;是否向社會不確定對象募集資金;是否承諾回報, 非法集資行為一般具有許諾一定比例集資回報的特點;是否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三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 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 不規範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著巨大風險。 因此, —定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 依法保護自身權益。

四要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 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 參與者投入非法集資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

因此, 當一些單位或個人以高額投資回報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債券、基金和開發專案時, 一定要認真識別, 謹慎投資。

七、如果實在無法分辨是否是非法集資我們應當注意什麼?

1、對照銀行貸款利率和普通金融產品的回報率是否過高, 多數情況下明顯偏高的投資回報很可能就是投資陷阱。

我國規定, 超過國家規定貸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護, 可作為判斷回報是否過高的參考。

2、通過政府網站, 查詢相關企業是不是經過國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 是不是可以發行公司股票、債券、國家規定的股權交易場所等, 如果不具備發行、銷售股票和出售金融產品以及開展存貸款業務的主體資格, 就涉嫌非法集資。

3、通過查詢工商登記資料, 查明相關企業是不是經過法定註冊的合法企業, 是否辦理了稅務登記等。 如果主體身份不合法、不真實, 則有欺詐嫌疑。

4、一些影響較大的非法集資犯罪, 相關媒體多會進行報導, 要通過媒體和互聯網資源, 搜索查詢相關企業違法犯罪記錄, 防止不法分子異地重犯。

5、對親朋好友低風險、高回報的投資建議和反復勸說,要多與懂行的朋友和專業人士仔細商量、審慎決策,防止成為其發展下線的目標。

6、如果實在無法判斷是否非法集資,除上面談到的應當提高警惕、儘量避免上當受騙外,社會公眾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諮詢,待瞭解詳情後再作決定。切不可抱有僥倖心理,盲目投資。

八、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會受到怎樣的法律處罰?

1、集資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2、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非法經營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合同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5、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集資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7、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取締機構等行政處罰

(1)《中華人名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以上二百萬以下罰款。

(2)《中華人名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

提高風險防範意識

自覺抵制非法集資

責任編輯|青年之家專案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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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親朋好友低風險、高回報的投資建議和反復勸說,要多與懂行的朋友和專業人士仔細商量、審慎決策,防止成為其發展下線的目標。

6、如果實在無法判斷是否非法集資,除上面談到的應當提高警惕、儘量避免上當受騙外,社會公眾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諮詢,待瞭解詳情後再作決定。切不可抱有僥倖心理,盲目投資。

八、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會受到怎樣的法律處罰?

1、集資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2、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非法經營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合同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5、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集資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7、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取締機構等行政處罰

(1)《中華人名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以上二百萬以下罰款。

(2)《中華人名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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