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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首例:酒後坐副駕被判刑,與酒駕司機同罪!

大家都知道

喝酒不開車, 開車不喝酒。

危險駕駛罪自2011年入刑以來

國家對酒駕行為的大家也越來越嚴厲

然而, 酒後沒有開車

卻因危險駕駛罪受到法律制裁

這是怎麼一回事?

近日, 蘇州市虎丘區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犯罪案。 這起醉駕案件的特別之處在於:不止喝酒的司機黃某被追究刑事責任, 同車的郭某也因犯危險駕駛罪(共犯), 也被判處拘役一個月, 並處罰金兩千元。

案件回顧:

去年11月19日晚上, 郭某和黃某一起喝酒, 酒過三巡, 郭某將自己的車鑰匙交給黃某, 並由她開車搭載郭某等人離開。

於是, 飲酒後的2人懷著僥倖的心理開車上路。 剛開沒多久, 黃某醉意上頭, 汽車撞上馬路中間的護欄, 隨後被交警查獲。

共同犯罪, 均系主犯!

經鑒定, 黃某血液中的酒精濃度為206毫克/100毫升, 構成醉駕。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郭某明知被告人黃某大量飲酒,

仍將自己的汽車交給黃某在道路上駕駛。 黃某和郭某的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那麼在哪些情況下,

成立危險駕駛罪共犯呢?

在司法實踐中, 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在飲酒過程中, 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 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 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2.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 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3.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 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所以, 不要向有醉酒行為的人借車

不向駕駛員強行勸酒

不要指派、脅迫醉酒的人開車

否則都將會受到法律制裁。

最後一定要告訴身邊開車的朋友

拒絕酒駕, 平安回家!

酒駕醉駕可是玩命啊!

以後見到朋友喝酒開車一定要勸阻

而且千萬不能乘坐

否則就是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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