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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鐘全面瞭解資源稅始末(附最全稅率表)

第一節 資源稅概述

資源稅是以部分自然資源為課稅物件, 對在我國境內(包括領域及管轄海域)開採應稅礦產品及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就其應稅產品銷售額或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稅。

第二節 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

一、納稅人

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採應稅資源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解釋1】資源稅是境內稅, 進口不征、出口不退。

【解釋2】開採陸上或海洋的油氣資源的中外合作油氣田、開採海洋油氣資源的自營油氣田,

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 依法繳納資源稅。

二、扣繳義務人

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

第三節 稅目和稅率

一、稅目

徵稅範圍(結合稅收優惠)

不征或暫不徵收的項目

礦產品

原油(天然原油)

不包括人造石油

天然氣(專門開採或與原油同時開採的天然氣)

原煤、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

其他煤炭製品

非金屬礦

一般在稅目稅率表上列舉了名稱

對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 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稅目和適用稅率, 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金屬礦

固體鹽(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

液體鹽(鹵水)

【例題·多選題】下列各項中, 應徵收資源稅的有( )。

A.進口的天然氣

B.專門開採的天然氣

C.煤礦生產的天然氣

D.與原油同時開採的天然氣

【答案】BCD

【解析】進口天然氣不徵收資源稅。 專門開採的天然氣和與原油同時開採的天然氣徵稅;自2016年7月1日起, 煤層氣(即煤礦生產的天然氣)納入資源稅的徵收範圍。

二、稅率

序號

稅目

徵稅物件

稅率幅度

1

金屬礦

鐵礦

精礦

1%-6%

2

金礦

金錠

1%-4%

3

銅礦

精礦

2%-8%

4

鋁土礦

原礦

3%-9%

5

鉛鋅礦

精礦

2%-6%

6

鎳礦

精礦

2%-6%

7

錫礦

精礦

2%-6%

8

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礦產品

原礦或精礦

稅率不超過20%

9

非金屬礦

石墨

精礦

3%-10%

10

矽藻土

精礦

1%-6%

11

高嶺土

原礦

1%-6%

12

螢石

精礦

1%-6%

13

石灰石

原礦

1%-6%

14

硫鐵礦

精礦

1%-6%

15

磷礦

原礦

3%-8%

16

氯化鉀

精礦

3%-8%

17

硫酸鉀

精礦

6%-12%

18

井礦鹽

氯化鈉初級產品

1%-6%

19

湖鹽

氯化鈉初級產品

1%-6%

20

提取地下鹵水曬制的鹽

氯化鈉初級產品

3%-15%

21

煤層(成)氣

原礦

1%-2%

22

粘土、砂石

原礦

每噸或立方米0.1元-5元

23

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產品

原礦或精礦

從量稅率每噸或立方米不超過30元;從價稅率不超過20%

24

海鹽

氯化鈉初級產品

1%-5%

財稅[2016]53號: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

1.此次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及水資源稅改革試點, 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 河北省首先試點水資源稅。

2.已實施從價計征的原油、天然氣、煤炭、稀土、鎢、鉬等6個資源品目資源稅政策暫不調整, 仍按原辦法執行。

第四節 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掌握)

一、從價定率徵收的計稅依據——銷售額

銷售資源稅應稅產品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運雜費用。

不包括:

1.同時符合兩項條件的代墊運費;

2.同時符合三項條件的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從量定額徵收的計稅依據——銷售數量

1.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視同銷售的自用數量。 (不是開採數量)

2.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的, 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者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計征資源稅的銷售數量。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兩種計稅方法

1.從價定率徵收:應納稅額=銷售額×適用稅率

2.從量定額徵收: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第五節 稅收優惠

減免稅專案

1.開採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 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3.油氣減征資源稅專案

(1)油田範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 免征資源稅;

(2)對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

(3)對三次採油、深水油氣田資源稅減征30%;

(4)對低豐度油氣田資源稅暫減征20%。

4.其他項目

(1)對實際開採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產資源, 資源稅減征30%;

(2)對依法在建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通過充填開採方式采出的礦產資源, 資源稅減征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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