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檢察院刑事強制措施執行檢察處認真履行檢察職能, 積極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 依法維護被羈押人員合法權益。 2017年11月, 一名重病在押人員依法被變更強制措施, 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2017年11月21日, 遼寧省檢察院刑事強制措施執行檢察處接到丹東市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處報告, 反映羈押在丹東市看守所的在押人員曲某因病情危重, 隨時有生命危險。 接到報告後, 省檢察院辦案人員立即將這一情況向主管副檢察長做了報告, 主管副檢察長接到報告後高度重視, 作出四點指示:一是要深化認識,
按照主管副檢察長的指示, 省檢察院辦案人員迅速行動, 扎實有序地開展了案件辦理工作。
認真查閱了原案案卷材料, 瞭解案件訴訟過程, 調查案件事實是否查清、案件證據是否收集固定。 經查, 在押人員曲某, 男, 48歲, 因涉嫌怠忽職守罪、貪污罪於2014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 2016年12月8日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受賄罪、怠忽職守罪判處曲某有期徒刑4年,
進一步瞭解曲某羈押期間的表現情況。 丹東市檢察院駐丹東市看守所檢察室證實, 曲某在押期間遵守監規, 服從管理, 羈押期間表現良好。
深入核實病情, 查閱、調取、複印病歷檔案。 據看守所反映, 今年下半年以來曲某身體健康情況越來越差, 1個月前出現口腔潰瘍, 看守所醫務室給予“四維他膠囊、善存片”等藥物口服, 症狀改善。 10月30日出現扁桃體腫脹, 給予“羅紅黴素”藥物口服, 症狀未見緩解。 11月1日給予“克林黴素”藥物靜點5天症狀略有改善。 在靜點抗生素期間發現手背靜脈穿刺部位出現皮下瘀斑, 並且出現牙齦出血, 考慮維生素C缺乏, 給予維生素C口服, 症狀改善不明顯。
多方徵求意見。 在掌握曲某嚴重病情的基礎上, 辦案人員先後聽取了省檢察院公訴三處公訴人和省法院刑四庭審判人員的意見, 反復溝通交流, 綜合評估曲某變更強制措施的風險性及羈押的必要性。 鑒於被告人曲某身患重病, 且該案事實已經查清, 證據已經收集固定, 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審理工作不會產生不良影響,
2017年11月30日, 省法院已將被告人曲某的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