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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夫妻二人財產該如何劃分

【離婚時, 夫妻二人財產該如何劃分】

婚姻大事不能兒戲, 需要彼此包容、相互珍惜, 但隨著家庭財富的快速積累, 越來越多的夫妻只因一個“錢”字不歡而散, 離婚時更因為財產分割問題撕破臉, 反目成仇。 但實際上我國法律對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度”有明確規定, 也是為了避免夫妻在離婚時因為財產鬧得不可開交!

那麼雙方結婚, 哪些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哪些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下面看看法律怎麼說!

一、婚前財產形態變化不影響性質

雙方對婚前個人財產歸屬沒有約定的, 該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持續或因財產存在形態的變化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孳息”、“自然增值”範圍的界定

“孳息”、“自然增值”一般應理解為未經經營或投資行為所得之“孳息”、“自然增值”。

個人所有的古董、黃金、股票、債券、房屋等財產婚後自然增值部分應為個人財產, 但上述財產婚後因經營或投資行為而產生的升值增值利益部分, 一方經營或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應為共同財產。

換言之:男方婚前個人的房產, 即使日後房價急速飆升, 該房產的升值部分仍然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 與女方無關。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因傷獲得的保險金、殘疾賠償金性質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保險金(本人為受益人)應為一方個人財產;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殘疾賠償金應為一方個人財產。

除此之外,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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