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晚報全媒體訊一男子學會PS軟體後, 將熟人頭像惡搞PS到淫穢圖片上, 然後在某網站論壇發帖上傳了11張圖片, 點擊量超過2萬次。 最終, 他被法院判處拘役4個月。
張某在一家銷售公司上班, 閒暇之餘喜歡上上網, 尤其是用手機下載各種美圖軟體, 很輕鬆就學會了PS技術, 他偶爾會PS各種搞笑圖片。
後來, 他將身邊一個熟人的頭像PS到淫穢圖片上, 為吸引他人關注, 他將11張PS後的淫穢圖片發到一網站論壇。 被人舉報調查發現, 張某所發內含淫穢圖片的帖子總點擊量超過了2萬次。
庭審中, 張某稱自己PS淫穢圖片只是無聊惡搞,
法院審理後認為, 張某無視國家法律, 在互聯網上傳播淫穢圖片, 情節嚴重, 其行為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 鑒於其如實供述所犯罪行, 自願認罪, 對其從輕處罰。
□解讀
PS圖片惡意醜化他人構成侵權
上傳淫穢物品牟利, 點擊過萬可定罪
新疆思睿律師事務所律師袁波介紹, 根據我國《刑法》第364條規定,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 情節嚴重的,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 從重處罰。
“PS搞笑圖片一般當事人並不會太介意, 但是一旦用PS圖片惡意醜化他人,
另外, 如果在網路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體、電子郵件中傳播這些淫穢圖片, 雖然傳播的數量不大、次數不多, 但被傳播的物件人數眾多, 造成的後果嚴重, 也涉嫌犯傳播淫穢物品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如果以牟利為目的, 實際被點擊數達到1萬次以上的, 可以定罪;如果不以牟利為目的, 數量達到規定標準兩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