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時, 肇事司機的駕駛證已過期, 保險公司以司機無證駕駛為由拒賠, 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據瞭解, 2015年7月20日, 陳某駕駛摩托車經安思公路從安定鎮往思村方向行駛, 當行駛至安定鎮河坪村路段時與童某駕駛的由思村鄉往安定鎮方向行駛的轎車相撞, 造成陳某受傷, 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事發後, 陳某被送往醫院搶救治療, 住院43天, 共支付醫療費33366元。 童某駕駛的轎車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 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2015年8月5日, 交警大隊認定陳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童某負次責。 2017年8月7日, 經鑒定, 陳某傷情構成十級傷殘。
保險公司主張童某的駕駛證已過期, 保險公司可根據保險合同中關於無證駕駛的約定拒賠。 該院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