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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責任無法確定,機動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嗎?

事故現場無目擊者 推定司機負全責

每期一個真實案件, 幫您解決事故煩惱。

【事件回顧】

2005年4月1日下午, 熊某駕駛一制動力不合格的大貨車與騎自行車的顧某相撞, 造成顧某當場死亡。 經查, 該大貨車實際車主為金某, 金某將車輛掛靠在某汽車運輸處名下, 駕駛員熊某受金某雇傭。 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交警支隊對事故的認定為:由於事發時信號燈事實無法查證, 故本起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在交警支隊調解未果的情況下, 顧某的家人行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起哦啊牛司機熊某、實際車主金某以及某汽車運輸處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金某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住宿費、財產損失費、律師代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計11余萬元, 被告某汽車運輸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為什麼這樣判?】

·《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 由機動車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駕駛人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有過錯的, 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在本起案件中, 駕駛員熊某受被告金某所雇傭,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 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金某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二肇事車輛又掛靠在某汽車運輸名下,

因此某汽車運輸處對該起事故也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我們該怎麼辦?】

1.發生交通事故時, 受害人應當盡可能的尋找現場目擊者, 作為自己的有力證據, 同時, 查詢當地的相關法律, 並諮詢專業律師, 爭取最大的合法權益。

2.如果涉及到後期的賠償問題, 我們要注意訴訟時效。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 應在首次治療終結1年內, 申請傷殘鑒定。

在交通事故的參與者中, 非機動車和行人處以劣勢, 由於機動車駕駛人的麻痹大意會造成嚴重的危害結果, 所以,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承擔更多的義務, 切實維護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案例可參考, 觀點可以接受, 經驗可以借鑒, 但不可以當成終審判決,

絕對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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