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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暴力拘禁他人討債 三人觸犯法律獲刑

“欠債還錢, 天經地義”, 但合法債權非法討要卻要承擔法律責任。 近日, 井陘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 被告人田某、丁某、丁某某採取強行帶人扣押、毆打等暴力手段索要債務,

犯非法拘禁罪, 田某、丁某分別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丁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一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6年春, 周某、張某欠被告人田某、丁某、陳某(另處)樹苗款。 在多次索要樹苗款未果的情況下, 田某、丁某、陳某商量找張某某幫助要賬。 2017年2月28日中午, 被告人田某、丁某糾集丁某某、張某某(在逃)等人將周某、張某強行帶至贊皇縣, 毆打後索要債務。 當天20時許, 周某借到1萬元錢還給田某後, 被放回。 直到3月1日淩晨, 張某才被放回。 案發後, 被告人田某、丁某、丁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周某、張某, 取得被害人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田某、丁某、丁某某為索取債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 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三被告人屬於共同犯罪, 其中丁某某起輔助作用, 系從犯, 可以從輕判處。 三被告自願認罪, 態度較好, 有悔罪表現, 取得被害人諒解, 被害人同意法院對三被告人判處緩刑, 考慮三被告人所在社區同意對其進行社區矯正, 在量刑時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近日, 井陘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 分別對被告人田某、丁某和丁某某作出了上述判決。

小司提醒:

根據法律規定, 合法的民間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 對於被拖欠的債務, 當事人應當通過合法的途徑解決, 比如向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實現債權,

而不應以偏激的方法, 採取暴力行為非法拘禁他人。 否則, 一旦自己的行為觸犯了法律, 勢必會合法變違法, 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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