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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拉著肥料下鄉賣,結果被查了!這樣的肥料,你敢買嗎?

1月20日, 重慶市巴南區農委接到群眾舉報, 有來自南川區的商販正在巴南區接龍鎮走村串戶銷售假劣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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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舉報後, 執法人員迅速趕往現場, 發現當事人駕駛的自卸車上尚裝有部分未銷售完的標有重慶齊焰商貿有限公司生產的“齊稼牌”有機游離酸鈣和四川凱基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晨牛牌”複合顆粒氮肥。

據查, 兩個產品肥料包裝上均無肥料登記證號, 標識的執行標準分別為Q/QJH1和Q/754702180.2-2017, 均為企業標準。

按照《肥料登記管理辦法》之規定, 免予登記的產品僅限於執行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肥料。 因此, 兩個肥料產品均不屬於免予登記範疇, 應該取得肥料登記證後方可開展合法生產經營。

目前, 執法人員已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在巴南區的經營行為, 並以涉嫌經營無證肥料為由對其進行立案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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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肥料登記管理辦法》2017修訂版十三條規定:對經農田長期使用, 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下列產品免予登記:

 硫酸銨, 尿素, 硝酸銨, 氰氨化鈣, 磷酸銨(磷酸一銨、二銨), 硝酸磷肥, 過磷酸鈣, 氯化鉀, 硫酸鉀, 硝酸鉀, 氯化銨, 碳酸氫銨, 鈣鎂磷肥, 磷酸二氫鉀, 單一微量元素肥,

高濃度複合肥。

以上這些產品可以免予登記, 但前提是要執行國家或行業標準。 只有企業自己的標準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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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 《農業肥料登記管理辦法》2017修訂版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 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

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 處10000元以下罰款:

(一)生產、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

(二)假冒、偽造肥料登記證、登記證號的;

(三)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准的內容不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 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 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 處10000元以下罰款:

(一)轉讓肥料登記證或登記證號的;

(二)登記證有效期滿未經批准續展登記而繼續生產該肥料產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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