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 隨著農業現代化和農村城鎮化發展, 征地補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 其中“出嫁女”、“入贅男”起訴補償費用的現象也變得常見。 那麼, “出嫁女”或“入贅男”是否有權獲得征地補償款呢?獲得征地賠償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1、案例
陳女士出嫁後, 一直未將戶口遷入入嫁地, 在入嫁地也未分得承包地。 生育女兒後, 因為陳女士家屬于農村兩女戶, 考慮到父母的養老問題, 在經過娘家全體農戶同意後, 陳女士的丈夫王某與女兒陳某某戶口遷到了陳女士娘家。
之後因某健康養老專案開發, 村裡土地被徵用, 該村村民每人應得補償款41000元, 但是村民小組因為陳女士是出嫁女, 不予分配土地補償款。 後來又經歷了一次土地被徵用, 該村村民每人應分56986元, 村民小組對這一家三口仍以不符合村民組成員資格為由不予分配土地補償款。
陳女士一家認為, 村民小組侵犯了她們的合法權益,
2、法院如何判決?
對於這起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 法院認為, 陳女士應該獲得相應的土地補償, 而陳女士丈夫和女兒不能得到土地補償款。 理由如下:
(1)陳女士雖是出嫁女, 但是她自出生至征地補償款分配及發放前, 戶口一直登記在該村民小組處, 具有該組常住戶口, 並在該村民小組參加了新農村合作醫療保險。
(2)陳女士出嫁後其承包地被收回, 但村民小組未能舉證證明已得到陳芳的同意, 也不能證明原告陳芳在嫁入地已取得承包土地。 因此, 陳女士在征地補償款分配及發放之前均具有該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3)陳女士丈夫與女兒戶口雖遷入該村小組, 但未取得該組土地承包經營權, 應視為空掛戶, 不能得到該村的土地補償款。
最後, 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被告該村民小組支付給陳女士土地補償款97000元, 駁回陳女士丈夫王某和其女兒陳某某的訴訟請求。
3、如何判斷“出嫁女”、“入贅男”是否應分得土地補償款?
判斷“出嫁女”、“入贅男”是否應分得土地補償款, 一般是考慮他們“是否具備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具備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該滿足兩個條件:
(1)形式要件, 即當事人戶籍在本村民小組;
(2)當事人在村民小組組生產、生活, 依賴村民組的土地形成穩固的生產、生活狀態和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因此, 不管是“出嫁女”或者“入贅男”, 滿足了以上這兩個條件, 才能享受到集體土地上的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