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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試行!青島食用農產品銷售時要附合格證

半島全媒體記者 韓小偉

1月26日半島記者採訪獲悉, 日前, 《青島市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正式發佈, 自2018年3月1日起試行。 辦法中明確, 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銷售食用農產品時應當附合格證, 並且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合格證開具的檔案記錄, 至少保存兩年。

食用農產品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 ”)是指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對所生產經營的食用農產品自行開具的品質安全合格標識。 食用農產品合格證視同於產地證明、購貨憑證和合格證明文件。 生鮮乳依據《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執行。

辦法中明確, 從事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家庭農場依照本辦法開具合格證。 各級農業(含漁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及所屬的農產品品質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合格證的推動、指導和服務工作,建立本轄區內合格證開具主體名錄。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指導和監督轄區內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開具與使用合格證。

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食用農產品的品質安全負責。 食用農產品交易後, 持有者對其持有的食用農產品的品質安全負責。 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在其產品收穫、屠宰上市前, 應當確保其生產的農產品符合安全標準,

按照規定開具合格證, 並對合格證的真實性負責。

合格證應至少包括產品名稱和重(數)量、生產經營者資訊(名稱、位址、聯繫方式、蓋章或簽名)、開具日期。 鼓勵利用“二維碼”等追溯碼涵蓋合格證的內容。

預包裝食用農產品應當將合格證放置包裝內或加貼在包裝上。 散裝食用農產品單一產品且單一生產者的可以運輸車輛為單位, 實行一車一證或一品一證。 其他散裝食用農產品應當根據生產者或產品的不同分別出具合格證。

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合格證開具的檔案記錄, 並至少保存兩年。

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銷售食用農產品時應當附合格證。 加蓋印章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有效期內的認證證書影本、有效的食用農產品品質安全追溯標籤、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章、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可視同合格證,

不必重複開具。

辦法中明確, 合格證的使用情況納入各級農業主管部門對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專案扶持、品牌認定、信用評定的重要內容。 對於虛假開具合格證的, 納入生產經營主體信用記錄。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試行, 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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