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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停止醫保軟體收費戰打響!

1月23日, 湖北省十堰市一則叫停“醫保結算系統開發運行維護費用”的通知, 在醫藥圈引起軒然大波。

這則《市物價局叫停醫保資訊系統開發商向兩定機構收取醫保結算系統開發運行維護費用》的通知指出:根據湖北省人社廳、湖北省物價局《關於停止向兩定機構收取醫保結算系統開發運行維護費用的通知》要求, 十堰市物價局迅速行動, 於2017年9月20日起對該市兩定機構交納醫保結算系統開發運行維護費用的情況進行了調查。 在調查瞭解的基礎上, 十堰市物價局督促收費單位立即進行整改, 目前醫保結算系統的開發商東軟公司已全面停止向兩定機構收取開發運行維護費用。

當地定點藥店和定點醫療機構(簡稱“兩定機構”)擊掌相慶, 奔相走告, 湖北省十堰市的這一“雷霆”行動, 無疑是給這些醫藥圈人最好的一份新年大禮。 這一利好政策,

緣自2017年8月湖北省人社廳、湖北省物價局下發的一紙檔《關於停止向兩定機構收取醫保結算系統開發運行維護費用的通知》(鄂人社函[2017]532號)。

2017年7月, 國務院第四次大督查第十一組來湖北省督查時指出:湖北省部分地區存在醫保經辦機構、醫保資訊系統開發商收取兩定機構“醫保結算系統”開發運行維護費等違規行為, 要求各地各部門迅速整改。

檔指出, “醫保結算系統”屬政府電子政務平臺組成部分, 按照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規範電子政務平臺收費管理的通知》(財綜函〔2011〕14號)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單位不得利用電子政務平臺從事任何商業經營活動,

不得以技術維護費、服務費、電子介質成本費等名義向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經營服務性費用。 ”

檔要求湖北各地人社局、物價局、部分醫保資訊系統開發商按照要求, 立即停止向兩定機構收取“醫保結算系統”開發運行維護等費用。 所需的專項費用, 湖北省人社廳將會同省財政廳向省政府報告, 請求將“醫保結算系統”開發運行維護費納入財政預算。 同時, 各級人社部門應積極向當地政府彙報, 爭取政府支持, 將“醫保結算系統”在兩定機構的開發運行維護等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預算額度按照系統開發運行維護實際工作量擬定。

長期以來, 醫保支付軟體公司向各定點藥店和定點醫療機構收取高額“軟體初裝費、年服務費”等費用, 給企業帶來較大的經濟負擔。

2016年9月15日,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四川久遠銀海暢輝軟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海公司”)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強制搭售的壟斷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於2017年8月3日對涉案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010年2月,四川久遠銀海軟體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招投標承接了廣元市“金保工程”的開發設計專案,開發醫保支付軟體。廣元市轄區內兩定機構只能使用該醫保支付軟體。

鑒於銀海公司謀取壟斷利潤,性質惡劣,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 39.473萬元;

2.對當事人處以2015 年度廣元市醫保支付軟體銷售額百分之七的罰款,計20.9601萬元。

相關閱讀:

關於規範電子政務平臺收費管理的通知

財綜函[201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規範電子政務平臺管理,減輕企業和社會不合理負擔,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電子政務平臺是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視窗,應免費向企業、個人和社會開放,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單位不得利用電子政務平臺從事任何商業經營活動,此前有類似行為的應立即停止。

三、各級行政機關、代行政府職能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通過電子政務平臺提供政府公開信息和辦理有關業務,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和《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取費用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8]44號)等有關規定,不得以技術維護費、服務費、電子介質成本費等名義向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經營服務性費用。

四、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對本地區、本部門電子政務平臺進行清理和規範,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應立即糾正。各級財政、價格、工業和資訊化、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電子政務平臺的監督,對於違反本通知規定的行為進行嚴肅查處,並追究行政責任。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2010年2月,四川久遠銀海軟體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招投標承接了廣元市“金保工程”的開發設計專案,開發醫保支付軟體。廣元市轄區內兩定機構只能使用該醫保支付軟體。

鑒於銀海公司謀取壟斷利潤,性質惡劣,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 39.473萬元;

2.對當事人處以2015 年度廣元市醫保支付軟體銷售額百分之七的罰款,計20.9601萬元。

相關閱讀:

關於規範電子政務平臺收費管理的通知

財綜函[201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規範電子政務平臺管理,減輕企業和社會不合理負擔,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電子政務平臺是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視窗,應免費向企業、個人和社會開放,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單位不得利用電子政務平臺從事任何商業經營活動,此前有類似行為的應立即停止。

三、各級行政機關、代行政府職能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通過電子政務平臺提供政府公開信息和辦理有關業務,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和《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取費用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8]44號)等有關規定,不得以技術維護費、服務費、電子介質成本費等名義向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經營服務性費用。

四、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對本地區、本部門電子政務平臺進行清理和規範,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應立即糾正。各級財政、價格、工業和資訊化、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電子政務平臺的監督,對於違反本通知規定的行為進行嚴肅查處,並追究行政責任。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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