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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女教師為丈夫攔高鐵被罵,今高鐵因學生違停卻贏贊?

作者:愚人;

最近一篇《暖心!高鐵列車為他停靠3分鐘 這一次沒有人反對》的報導在網路傳播, 原文如下:

1月20日傍晚, 成渝高鐵榮昌北站發生暖人一幕。

一名返鄉大學生在萬州北開往成都東的列車上, 突然生病暈倒。 緊急情況下, 當次列車在本不應該停靠的榮昌北站停靠了3分鐘, 為患者及時送醫贏得了寶貴的時間。

18點13分, G8710列車進入榮昌北站, 車停穩後, 車站工作人員立即趕往車門處攙扶患者。 工作人員立即將他背在肩上, 迅速通過最快的通道出站。 為了患者能得到及時救治, 列車在榮昌北站臨時停靠了3分鐘。 18點16分, 列車離站。

小王在醫護人員和車站工作人員的幫助下, 被緊急送往醫院接受治療。 榮昌區中醫院醫生介紹, 像小王這種患者, 越早到醫院救治, 對患者的恢復和治療越有幫助, 留後遺症的可能性也會越小。

1月21日中午, 經過及時救治的小王,

順利出院, 並在榮昌北站工作人員的幫助下, 順利踏上了回家路。

必須承認, 這是一篇非常正能量的報導, 網友們也紛紛留言點贊, 對高鐵工作人員的做法一致的喝彩之聲。 看到這些, 我心裡突然感到一絲安慰。

眾所周知, 前段時間發生了女教師為等丈夫阻攔高鐵關門發車的事件,

被網路曝光後, 鬧得沸沸揚揚, 大家幾乎是一邊倒的譴責、謾駡之聲, 有的甚至把她說成是阻礙中國法制建設進程的“惡魔”, 總之女教師是被打倒在地, 人人都要上去踩一腳、唾一口。

當時, 大家口誅筆伐女子犯的錯誤和危害集中在三點:1.高鐵檢票和發車時間是非常嚴格的, 高鐵不能等人是剛性規定, 不容任何人破壞;2.女子為了等她老公一個人, 耽誤了一車人的時間, 雖然時間很短, 可放到一車人的身上就是很大的數字;3.一班車耽擱了時間, 會引起整個線路上列車的運行, 進而影響全國鐵路系統的運行, 這個問題實在太嚴重了!

我當時和身邊的朋友開玩笑, 說想杜撰一個場景:女子帶女兒剛到高鐵門口,

突然心臟病發作, 摔倒在高鐵門口, 列車員束手無策。 女子說, 快放我老公進來, 他身上有藥, 但他被卡在檢票口了。 列車員通過對講機呼叫檢票口, 很快女子老公被放下來, 救了女子一名, 同時得以和一家人一同乘車, 一個皆大歡喜的結局。 我問朋友, 如果這樣的事情發生, 社會輿論會是怎樣?

如今假設的事情發生了, 我們也看到了大家的評論。 我說感到欣慰的是, 大家沒有因為不按規定停車而討伐, 沒有因為耽誤大家時間而指責, 我們的鐵路系統也沒有因為一列車推遲了3分鐘而受到巨大影響。

進而, 我是不是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高鐵不是不能等人, 而是要看你是否到了能被等的條件!

也許有人會說我這是在吹毛求疵,

但我想, 在我們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 還是需要一些吹毛求疵的精神的。 兩個事情造成的事實上的影響基本上是一致的, 可社會輿論卻截然相反, 只是因為一個是為了停下給人看病, 另一個是因為老公身上帶著行李和身份證, 趕不上這班車當天就不能一同到達了。 難道這不值得我們深思和研究一下嗎?

再舉個例子:張三是個小偷, 一次夜間入戶偷盜, 不巧被起夜的主人發現, 兩人在廝打中, 張三無意失手將房主人打死;李四一貫守法, 但有一次因為父親和鄰居發生矛盾被打傷了, 就買了一把刀到鄰居家把鄰居殺死了。

兩種情況下, 造成的結果是一樣的, 就是“人都死了”;從感情上說, 大家可能會更同情李四一些, 因為他是因為父親被打傷的情況下殺的人,而張三去偷盜被發現了,本身就是違法的。那從法律上講呢?張三因為恐懼失手打死的人,屬於“激情犯罪”的一種,李四則是典型的“報復殺人”,恐怕法院在量刑時,李四雖然更被同情,但可能會更重一些。

另外,還請大家思考一些問題:

如果有人因為坐過站,想讓高鐵儘快停車裝病怎麼辦?

如果女子不是選擇大鬧而是很聰明的倒地裝病等老公送藥怎麼辦?

如果女子老公是殘疾人所以導致晚了一分鐘要不要等?

高鐵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停車等人,什麼情況下不能等?需不需要有個客觀的標準,還是靠列車工作人員的主觀判斷?如果有客觀標準,這個標準怎麼定?

高鐵能不能在運行過程中通過調速解決幾分鐘誤差的問題?

如果兩個事發列車的工作人員來個對調,會出現什麼情況?會不會發生反轉?

事發列車有沒有按照規定停夠15分鐘,還是因為本身晚點了為了儘量追回晚點的時間而提前結束檢票發車?現場的監控能不能公開?

事情鬧大了,反而讓其老公上車了,是對暴力的妥協還是對自己工作的反思?這樣違背規則應不應該也要受到懲罰?

計程車拉了急救病人闖紅燈要不要受到處罰,還是應該得到表彰?

……

這些問題都是我想不通和不能解決的,所以拋出來,不是追究已經發生的事,而是希望為以後再發生類似的事找個解決的思路;不是為了說明誰對誰錯,只是希望我們的制度能更加完善。

我能確定的只有我個人的觀點:

1.我絕對支持高鐵停車救治病人;

2.我承認扒高鐵門的女子做法不妥,但並非“罪大惡極”;

3.不要用感情和輿論去決定一個人的“生”與“死”,否則就是法治的倒退;

4.衷心希望我們的國家法治化程度越來越高,公民的法治水準越來越高。

因為他是因為父親被打傷的情況下殺的人,而張三去偷盜被發現了,本身就是違法的。那從法律上講呢?張三因為恐懼失手打死的人,屬於“激情犯罪”的一種,李四則是典型的“報復殺人”,恐怕法院在量刑時,李四雖然更被同情,但可能會更重一些。

另外,還請大家思考一些問題:

如果有人因為坐過站,想讓高鐵儘快停車裝病怎麼辦?

如果女子不是選擇大鬧而是很聰明的倒地裝病等老公送藥怎麼辦?

如果女子老公是殘疾人所以導致晚了一分鐘要不要等?

高鐵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停車等人,什麼情況下不能等?需不需要有個客觀的標準,還是靠列車工作人員的主觀判斷?如果有客觀標準,這個標準怎麼定?

高鐵能不能在運行過程中通過調速解決幾分鐘誤差的問題?

如果兩個事發列車的工作人員來個對調,會出現什麼情況?會不會發生反轉?

事發列車有沒有按照規定停夠15分鐘,還是因為本身晚點了為了儘量追回晚點的時間而提前結束檢票發車?現場的監控能不能公開?

事情鬧大了,反而讓其老公上車了,是對暴力的妥協還是對自己工作的反思?這樣違背規則應不應該也要受到懲罰?

計程車拉了急救病人闖紅燈要不要受到處罰,還是應該得到表彰?

……

這些問題都是我想不通和不能解決的,所以拋出來,不是追究已經發生的事,而是希望為以後再發生類似的事找個解決的思路;不是為了說明誰對誰錯,只是希望我們的制度能更加完善。

我能確定的只有我個人的觀點:

1.我絕對支持高鐵停車救治病人;

2.我承認扒高鐵門的女子做法不妥,但並非“罪大惡極”;

3.不要用感情和輿論去決定一個人的“生”與“死”,否則就是法治的倒退;

4.衷心希望我們的國家法治化程度越來越高,公民的法治水準越來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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