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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犯拿90萬“買”了自己的命,這是法律的悲哀?

2016年1月15日淩晨4時許

彬縣姐妹兩人在回西安市甘家寨租住的房屋時

遇到酒後的聶李強

聶李強對倆姐妹強姦不成

最終用榔頭導致倆姐妹一死一傷。

姐姐16周歲, 妹妹年僅14周歲。

案發現場截圖

·案件回顧·

2016年1月15日淩晨4時許, 陝西應急救援總隊特勤支隊隊長聶李強發現倆女孩乘坐計程車回家, 見二人均為年輕女子, 遂起性侵之念。 持榔頭連續猛擊倆女孩頭部, 致二人受傷倒地。 其中一女子倒地掙扎中, 聶李強拽掉其褲子, 對其進行猥褻。 隨後, 聶李強逃離現場。

事發後, 倆女孩被送往醫院搶救, 倆女孩是一對姐妹, 姐姐16周歲, 妹妹年僅14周歲。 1月25日, 姐姐搶救無效死亡, 妹妹一度昏迷不醒。 經法醫鑒定, 姐姐頭部遭受鈍性外力作用, 致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 妹妹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 傷殘程度屬八級。

庭審中的聶李強

一審判處聶李強死刑

在西安市中級法院審理中法院認為聶李強的投案自首不足以輕判, 而且對於受害人的賠償沒有到位(最初只答應賠償40、50萬元), 加之聶李強釋放5年內有過強姦罪的前科, 構成累犯, 所以最後判處聶李強死刑。 隨後聶李強提起上訴。

高額的醫療費

案發後, 兩個受害人當時在醫院搶救治療,

產生了高額的醫療費。 雖然醫院當時以治病救人為先, 緩繳了一部分, 但此後西安高新醫院通過訴訟的方式起訴了受害人父母, 索要了拖欠的費用。 家屬稱因拖欠醫藥費 妹妹一度被停藥。

當受害人家屬一分錢沒有得到賠償的情況下, 仍然承擔了高額的醫療費, 一個孩子的喪葬費, 一個孩子的後續治療費。 作為農民家庭, 夫妻倆面對變故, 只能靠舉債、打工來承擔。

司法救助機構

在案件發生後, 當地司法救助機構和受害人家屬主動聯繫, 表示可以給幾萬元的救助, 但必須寫一些“不能上訪”承諾, 當時案件尚無結果, 還沒有審理判決, 當事人無法寫出承諾。

社會捐助

發動過幾次社會捐助活動, 但最終所得捐款杯水車薪,

不能解決根本問題。

終審判決聶李強死緩

在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於該案中民事部分進行了“背對背”調解, 最終聶李強家屬答應賠償受害者家屬90萬元(這些錢主要是聶李強的父母籌措的), 而且賠償款已經交到法院。

2018年1月20日, 陝西省高級法院做出終審判決, 聶李強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緩。

聶李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量刑的指導意見》的規定:積極賠償但未取得被害人諒解減少30%以下;積極賠償並取得被害人諒解減少40%以下;沒有賠償但取得被害人諒解減少20%以下。

在本案中, 聶李強積極賠償被害人, 雖然沒有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但仍然可以減少量刑最多30%, 因此,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死刑立即執行改為死刑緩期執行是由法律依據的。

無奈之舉, 同時有其合理性。

受害人父母

如果有賠償和無賠償一律死刑,那麼結果就是罪犯死了。

吃瓜群眾得到了正義。

死者家屬得到了安慰。

但是死者家屬沒有得到任何經濟補償,他們的生活怎麼辦。

所以犯罪分子進行巨額賠償然後一定減刑,這是為了死者家屬的未來考慮司法做出的無奈讓步。

但是這種行為,換句話說就是“以錢買命。法律版贖罪券”從司法公正的角度,對於司法的未來是有負面影響的。

但是又沒辦法,我國目前沒有針對刑事案件受害人的國家賠償金制度。許多受害者家屬得到了正義,但是他們還需要生活,生活就需要錢。

為了他們獲得一定經濟彌補,我們不得不向罪犯做出讓步。

我贊成對這種惡性罪犯執行死刑,但是我也覺得對於死者家屬必須得到除了心理安慰之外的補償和救濟。

·針對網友的評論回復·

1.為什麼判死刑就不用賠償了?

拿這個案子單獨談:假如是附帶民事賠償,這個罪犯很有可能拿不出來。我國法律並沒有家人連帶賠償的規定。這個罪犯家人出於保命而非法律強制要求自行籌錢賠了九十萬。

2.受害者家屬出諒解書,判任何刑罰都會低一些的。受害者家屬為什麼出諒解書?那就是賠償到位了啊

看了新聞詳細,這九十萬賠償主要會用來治療那個殘疾受害者作為醫藥費。確實很無奈啊。不差錢的話沒人不希望兇手死。但是現實確實會讓人無奈低頭。

3.這個案子糾結就在於被告本身是沒有錢的。刑事附帶民事,想強制執行他都沒得執行。只能和其家屬做司法交換。想來想去,竟然毫無辦法。

我們都希望罪犯被嚴懲,好人得到足夠的保障。但是現實往往是殘酷複雜的。有時候只能任選其一甚至退而求其次。比如美國那個章姓女孩被害案。找不到屍體和證據沒法定罪,但是又不想讓這個罪犯繼續害人,所以司法交易判個輕罪就成了一條無可奈何的方式。

聶李強

對看客而言,死刑即是正義。

對當事人而言,只有錢才能讓家人生存下去。

作者:小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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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賠償和無賠償一律死刑,那麼結果就是罪犯死了。

吃瓜群眾得到了正義。

死者家屬得到了安慰。

但是死者家屬沒有得到任何經濟補償,他們的生活怎麼辦。

所以犯罪分子進行巨額賠償然後一定減刑,這是為了死者家屬的未來考慮司法做出的無奈讓步。

但是這種行為,換句話說就是“以錢買命。法律版贖罪券”從司法公正的角度,對於司法的未來是有負面影響的。

但是又沒辦法,我國目前沒有針對刑事案件受害人的國家賠償金制度。許多受害者家屬得到了正義,但是他們還需要生活,生活就需要錢。

為了他們獲得一定經濟彌補,我們不得不向罪犯做出讓步。

我贊成對這種惡性罪犯執行死刑,但是我也覺得對於死者家屬必須得到除了心理安慰之外的補償和救濟。

·針對網友的評論回復·

1.為什麼判死刑就不用賠償了?

拿這個案子單獨談:假如是附帶民事賠償,這個罪犯很有可能拿不出來。我國法律並沒有家人連帶賠償的規定。這個罪犯家人出於保命而非法律強制要求自行籌錢賠了九十萬。

2.受害者家屬出諒解書,判任何刑罰都會低一些的。受害者家屬為什麼出諒解書?那就是賠償到位了啊

看了新聞詳細,這九十萬賠償主要會用來治療那個殘疾受害者作為醫藥費。確實很無奈啊。不差錢的話沒人不希望兇手死。但是現實確實會讓人無奈低頭。

3.這個案子糾結就在於被告本身是沒有錢的。刑事附帶民事,想強制執行他都沒得執行。只能和其家屬做司法交換。想來想去,竟然毫無辦法。

我們都希望罪犯被嚴懲,好人得到足夠的保障。但是現實往往是殘酷複雜的。有時候只能任選其一甚至退而求其次。比如美國那個章姓女孩被害案。找不到屍體和證據沒法定罪,但是又不想讓這個罪犯繼續害人,所以司法交易判個輕罪就成了一條無可奈何的方式。

聶李強

對看客而言,死刑即是正義。

對當事人而言,只有錢才能讓家人生存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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