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彭水法院審結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2016年2月23日,
文某在唐某經營的彭水縣某自助型火鍋店大廳內就餐,
火鍋店內吧台一處、廁所外牆一處各設置有“小心地滑”的警示標誌,
文某自助取完菜後在回餐桌的途中,
因地面濕滑在鄰近餐桌旁摔倒,
文某當即被送往彭水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
經鑒定,
文某構成九級傷殘。
雙方因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
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某火鍋店主要從事火鍋餐飲活動,
其作為火鍋店場所的管理人對其場所內的人或物負有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
文某在其場所內就餐,
被告某火鍋店負有保障文某人身安全的相應義務。
而且,
被告某火鍋店系自助型火鍋店,
客人需要自行取菜就餐,
在店內走動的概率較一般餐廳較大,
則被告某火鍋店要保障通行安全的義務程度更高。
本案而言,
事發時文某通行的地面有未打掃乾淨的酒水,
而地面的滑濕系文某摔倒的主要原因,
被告某火鍋店僅通過“小心地滑”的警示標誌來進行避免,
未充分設置相應的安全措施,
該行為不足以避免地面通行的人摔倒,
被告某火鍋店未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
應承擔主要責任;其次,
文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在自助火鍋店取菜就餐時,
對地面狀況亦應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
文某未注意不慎摔倒自身具有一定過錯,
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人民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某火鍋店承擔70%的賠償責任,
共計賠償文某殘疾賠償金、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鑒定費等共計九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