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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均拒絕撫養八歲腦癱女兒 法院判不准離

孩子是上天賜予的禮物,當這份禮物出現瑕疵,父母是否可以選擇放棄?近日,潼南區法院審理一起原、被告離婚案,由於雙方均拒絕撫養八歲腦癱女兒,法院依法判決不予離婚。

法官表示,腦癱女兒更需照料,父母請再愛她一次。

2008年12月,原告周女士與被告王先生相識並戀愛,不久後便以夫妻名義開始同居生活。 2009年9月29日,周女士生下一女,系腦癱患者,現為智力貳級殘疾。 2010年11月8日,周女士與王先生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婚後,雙方因性格不合,常因瑣事發生爭吵,且王先生對周女士極度不信任,無端查看周女士各種聊天軟體。

2016年3月,周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證據不足,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後雙方仍處於分居狀態,感情無法改善。

2017年10月,周女士再次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審理過程中,王先生表示,同意離婚,但提出女兒由周女士撫養,王先生願意每月給付1500元的撫養費。 王先生認為,雖然女兒現暫由王先生的母親照顧,但母親年邁今後無法繼續代為照顧,且周女士作為母親撫養女兒比較方便。 周女士則認為,自己無固定住所,收入較低,無力撫養女兒,如果女兒由王先生撫養,自己也願意給付每月1500元的撫養費。 經調解,雙方仍無法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本案雙方當事人均同意離婚,但對於子女的撫養卻表現出嚴重的不負責任,雙方相互推諉,視子女為累贅,此做法不僅違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撫養教育的法定義務,也違背了社會公德和民法公序良俗原則,不應予以提倡。

為維護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促進家庭穩定、社會和諧,潼南區法院判決駁回周女士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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