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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監督助力農民工討薪

專項立案監督“新打法”

縉雲縣院討薪保民生

“我的血汗錢終於要回來了!”農民工張先生拿到工資後激動地對辦案人員說。

這是怎麼一回事呢?事情還要從半個月前說起。

2018年1月2日, 農民工張先生到縉雲縣檢察院檢察監督部反映:打了近一年的工, 到年底卻一直討要不到工資。 縉雲縣檢察院檢察監督部高度重視, 立即連絡人力社保部門瞭解情況。

經瞭解, 張先生的老闆陳某某為縉雲經濟開發區某公司的配件加工承攬人,

陳某某和公司簽訂承攬合同並雇傭工人進行配件加工。 但陳某某收到公司支付的加工費用後卻未將收到的款項發放給工人。 縉雲經濟開發區勞動監察中隊接到工人舉報後責令陳某某限期支付工人工資, 但陳某某無視勸告, 甚至鼓動工人到開發區委員會鬧事, 人力社保部門對此事也頗為頭疼。

針對農民工討薪難這一情況, 縉雲縣檢察院檢察監督部立即將線索移送給偵查監督部。 偵查監督部接到線索後立即走訪勞動監察部門, 調閱相關案卷。 經查, 陳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未在限期內支付所拖欠工資, 已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2018年1月4日, 縉雲縣檢察院偵查監督部向縉雲縣公安局送達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

2018年1月8日,

縉雲縣公安局書面回復稱:陳某某因擾亂社會治安被處以行政拘留十一日, 現還在拘留期間, 無能力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故暫不立案。 2018年1月13日, 陳某某拘留期滿, 但仍舊我行我素, 不支付工人工資。 縉雲縣檢察院偵查監督部瞭解情況後立即通知公安機關對此事立案偵查。

2018年1月15日,縉雲縣公安局對陳某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立案偵查。此時,陳某某認識到了事情的嚴重性,立即籌集款項支付勞動者工資,截止到2018年1月18日,拖欠31名工人的661016元工資已全部發放。

縉雲縣檢察院堅持黨的十九大提出的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年關將近之際,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監督力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以解決問題的實效回應人民群眾的關切。與此同時,對履職中發現的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農民工討薪線索,主動協助相關部門做好風險化解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和諧。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五百五十三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或者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進行審查。

第五百五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受理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訴,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並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訴人提供有關材料,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偵查監督部門辦理。

第五百五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應當製作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或者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及時送達公安機關,並且告知公安機關在收到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或者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後七日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連同有關證 據材料回復人民檢察院。

第五百五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應當製作通知立案書或者通知撤銷案件書,說明依據和理由,連同證據材料送達公安機關,並且告知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後十五日以內立案,對通知撤銷案件書沒有異議的應當立即撤銷案件,並將立案決定書或者撤銷案件決定書及時送達人民檢察院。

文:丁偉珍、葛若倩

2018年1月15日,縉雲縣公安局對陳某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立案偵查。此時,陳某某認識到了事情的嚴重性,立即籌集款項支付勞動者工資,截止到2018年1月18日,拖欠31名工人的661016元工資已全部發放。

縉雲縣檢察院堅持黨的十九大提出的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年關將近之際,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監督力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以解決問題的實效回應人民群眾的關切。與此同時,對履職中發現的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農民工討薪線索,主動協助相關部門做好風險化解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和諧。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五百五十三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或者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進行審查。

第五百五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受理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訴,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並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訴人提供有關材料,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偵查監督部門辦理。

第五百五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應當製作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或者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及時送達公安機關,並且告知公安機關在收到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或者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後七日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連同有關證 據材料回復人民檢察院。

第五百五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應當製作通知立案書或者通知撤銷案件書,說明依據和理由,連同證據材料送達公安機關,並且告知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後十五日以內立案,對通知撤銷案件書沒有異議的應當立即撤銷案件,並將立案決定書或者撤銷案件決定書及時送達人民檢察院。

文:丁偉珍、葛若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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