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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班車、東來順的工作餐、打車報銷……為了“利誘”員工加班,公司的這些“套路”太狠了!

近日, 職場社交平臺脈脈聯合搜狗搜索發佈一份名為《2017年度職場熱搜話題大盤點》的報告, 其中, “加班”成為職場熱詞“黑榜”的最熱話題。 根據這份報告, 38.3%的職場人每週要加班3~4次, 54.2%的受訪者表示每週加班2~3小時, 更有25.5%的職場人表示每天都要加班。

隨著勞動者法律意識的增強和用工制度的逐步規範, 一些公司想方設法讓勞動者被迫加班的套路也隨之升級。 《工人日報》記者在採訪中發現, 一些公司借提供福利的心理戰術“利誘”員工自願加班。

雖然對於“是福利還是心機”, 各方看法不同, 但律師認為, 此舉背後存在法律風險,

“福利”並不能代替加班費。

不知不覺, 加了個班

《工人日報》記者採訪了不同行業的城市白領, 發現被訪者所在的公司都有一項規定:為加班到深夜的勞動者提供餐飲和交通福利。

在杭州某互聯網公司工作的劉小鵬告訴記者, 公司規定工作到晚上9點之後打車可以報銷,

晚上10點之後還可享受免費夜宵。

薑晴在北京一家公關公司工作。 她對記者說, 公司沒有打卡制度, “不管幾點, 只要在公司工作, 都叫‘上班’, 而沒有所謂的‘加班’概念。 不過, 對工作到晚上8點之後的員工, 公司可以報銷打車費用。 ”

“晚上下班時間, 正好趕上晚高峰, 所以不想去擠地鐵, 還不如繼續留在單位吃免費晚餐, 省一頓飯錢。 所以, 我基本上是晚上7點吃飯, 吃完了再在公司忙一下也就晚上9點了, 那時正好打車回家。 ”徐靜靜供職于北京某知名互聯網公司, 她對公司提供的免費晚餐和交通報銷等福利非常滿意, 也沒有將公司提供的福利理解為“利誘”的手段。 “這種方式很正常, 這就是我的生活、工作而已。

”徐靜靜表示, 自己完全是自願留在公司的。

不過, 下班後留在公司的這段時間, 徐靜靜也並不那麼自由, 和許多其他同事一樣, 徐靜靜會“再忙一下”。 當記者問道“為何還要繼續工作”時, 她反問道:“不工作那在公司幹什麼?況且領導和同事都在工作。 ”

“如果說那些大公司是在‘利誘’, 那我也很羡慕, 我覺得那是福利, 而我們這種小公司完全就是在‘威逼’。 ”在上海從事軟體發展的李東明說, “我們這裡完全沒有餐飲和交通福利, 就是領導和同事都不下班, 如果我提前下班那就會被‘穿小鞋’。 ”李東明認為, 這是“從眾心理”在作祟, “職場最怕不合群, 當一個公司的人都在加班, 你不加班, 那就是不合群。 ”

“福利讓你加班時沒那麼難受”

“公司每半年考核一次, 這決定著評級, 評級則決定著工資。 ”徐靜靜告訴記者, 評級的最主要負責人就是所在部門的主管領導, 而“每個員工日常的表現, 他都看在眼裡”。

“其實, 所謂的加班‘福利’, 只是讓你加班時沒那麼難受罷了, 有時候甚至會快樂、感恩。 ”薑晴說。

她認為, 一個公司一旦形成一種“加班文化”, 那麼很少會有人不順從, 因為這直接關係到勞動者的職業發展前途。

“有福利作為誘餌, 加班的人更多了。 你不加班, 有的是人加班。 ”劉小鵬對這種“福利”形式感到擔憂, “不加班的人工作時間短了, 在業績和考核上自然會吃虧, 這實際上是對不加班員工的倒逼。”

“對公司而言,只是在餐飲和交通上的付出,卻侵佔了員工大量的工作外時間,而且對員工的控制性更大。”李東明說。

“小聰明”背後有“大風險”

我國勞動法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支付勞動者額外的工資報酬,即加班費。那麼,下班後,員工為了享受福利而主動選擇留在單位繼續工作,這算不算加班,企業又該不該支付加班費呢?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擁有自主用工的權力,因此可以制訂相應的規章制度。”北京道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晶晶對記者說,為了防止勞動者濫用加班權,用人單位一般都會規定加班的申報流程。這樣一來,在加班費的主張上,勞動者就比較被動了。“從司法實踐上看,主張加班是最難的,如果沒有單位的加班流程,一般就不會認定是單位讓你加班。”馬晶晶表示,就算是勞動者拿到了相應證據的影本或電子證據,如果沒有單位的公章,也不具備效力。

不過,“引誘”加班恰恰給了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一線希望。“比如到晚上8點,用人單位提供餐飲、交通福利,就可認定單位的加班事實。”馬晶晶說,“如果你不承認我加班的話,那為何要給我飯補、車補?其他時段為何不行呢?”她表示,這些福利是基於加班才產生的,通過反推,就可以認定企業的加班事實。

馬晶晶同時表示,這些“引誘”員工的福利,也並不能代替加班費。“餐飲和交通補助,都屬於額外的福利,而加班費則是法律規定。”她表示,用人單位看似耍了一個“小聰明”,但這個“小聰明”背後卻有很大風險,“很多勞動者並沒有意識到自己的權益可能被忽視掉了,因而並沒有去主張權益。而一旦有勞動者通過仲裁成功維權,將形成有示範意義的司法實踐,這樣一來,就是給用人單位敲響警鐘,警示其規範自己的行為,不然就可能付出違法的代價。”

原題:“利誘”加班,是福利還是心機?

這實際上是對不加班員工的倒逼。”

“對公司而言,只是在餐飲和交通上的付出,卻侵佔了員工大量的工作外時間,而且對員工的控制性更大。”李東明說。

“小聰明”背後有“大風險”

我國勞動法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支付勞動者額外的工資報酬,即加班費。那麼,下班後,員工為了享受福利而主動選擇留在單位繼續工作,這算不算加班,企業又該不該支付加班費呢?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擁有自主用工的權力,因此可以制訂相應的規章制度。”北京道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晶晶對記者說,為了防止勞動者濫用加班權,用人單位一般都會規定加班的申報流程。這樣一來,在加班費的主張上,勞動者就比較被動了。“從司法實踐上看,主張加班是最難的,如果沒有單位的加班流程,一般就不會認定是單位讓你加班。”馬晶晶表示,就算是勞動者拿到了相應證據的影本或電子證據,如果沒有單位的公章,也不具備效力。

不過,“引誘”加班恰恰給了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一線希望。“比如到晚上8點,用人單位提供餐飲、交通福利,就可認定單位的加班事實。”馬晶晶說,“如果你不承認我加班的話,那為何要給我飯補、車補?其他時段為何不行呢?”她表示,這些福利是基於加班才產生的,通過反推,就可以認定企業的加班事實。

馬晶晶同時表示,這些“引誘”員工的福利,也並不能代替加班費。“餐飲和交通補助,都屬於額外的福利,而加班費則是法律規定。”她表示,用人單位看似耍了一個“小聰明”,但這個“小聰明”背後卻有很大風險,“很多勞動者並沒有意識到自己的權益可能被忽視掉了,因而並沒有去主張權益。而一旦有勞動者通過仲裁成功維權,將形成有示範意義的司法實踐,這樣一來,就是給用人單位敲響警鐘,警示其規範自己的行為,不然就可能付出違法的代價。”

原題:“利誘”加班,是福利還是心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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