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程生前是某公司職工,
2012年光棍節那天,
她因感情糾紛自殺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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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其家屬申請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社保相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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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委裁決,
公司向小程家屬支付喪葬費1000元,
以及一次性救濟款31348元。
公司不服裁決, 提起上訴。
認為小程的死系自殺, 與公司無任何關係, 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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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
1、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 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 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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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程某系因家庭糾紛和其他生活問題而自殺者,
可比照勞動保險條例第14條非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其遺屬可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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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
1、企業職工逝世後, 喪葬補助費的標準為每人1000元。
2、職工因病或因工死亡的, 發給10個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救濟費。
本案中若公司依法為員工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 員工非因工死亡待遇所需資金應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但由於公司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 造成員工非因工死亡待遇損失,
故法院支持仲裁委的裁決, 判決公司向小程家屬支付喪葬費1000元, 以及一次性救濟款313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