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仁碧江區人員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侵害健康權的民事糾紛案件, 原告方是一名計程車司機, 他所起訴的被告人也是一名駕駛員, 為了爭搶客源, 兩人發生爭執, 原告被打傷住院。
2016年9月11號, 原告陳紹文下午六點多在銅仁鳳凰機場接稱乘客, 還在與乘客談價時, 卻被另一名駕駛員突然橫插一腳, 將乘客帶走。
這名駕駛員就是本案的被告人胡美志一輛私家車駕駛員。 客人被這輛私家車帶走後,
聽到對方的辱駡, 一氣之下陳紹文便召集了幾個同行一起開車追了出去, 並在大興鎮明德衡民中學附近十字路口將車攔下, 隨後雙方發生了爭執。
結果原告陳紹文因頭部軟組織損傷住院治療了6天。 被告胡美志被銅仁公安局高新區分局罰款300元, 並於2016年10月26號收到高新公安分局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法庭上, 原告方提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 被告人胡美志對原告陳紹文毆打並致其受傷的行為, 侵害了其生命健康權,
對原告方提出的訴訟請求, 被告人胡美志稱, 其所述與事實不符, 不予認可。
針對原告提出的證據, 被告胡美志認為, 高新區公安分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描述的“陳紹文用車對胡美志的車進行攔截, 並在明德中學門口將胡美志的車截停”這一事實, 正好證明是原告方有錯在先, 蓄意滋事, 才導致了事情的發生。 而原告出示的銅仁市道路運輸局對被告胡美志涉嫌非法營運的處理結果, 被告胡美志認為其中的內容有部分與事實不符,
法庭辯論結束後, 原被告雙方均同意法庭調解, 但由於調解失敗, 對與該案的判決, 法庭將擇期宣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