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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打人的 真相是這樣

1月23日, 一段視頻在易縣市民的手機微信中頻頻轉發, 視頻中顯示三名交警和一名男子, 並配有“員警打人了”這樣的聲音, 最後視頻在這樣的場景中結束。

真想究竟是怎樣

2018年1月23日上午10時35分左右, 易縣居民趙某在一中門口違章停車, 造成交通堵塞。 現場執勤交警反復示意趙某駛離, 趙某以接送孩子為由拒絕駛離。 隨後執勤交警要求其出示相關證件, 趙某並不配合執勤交警出示相關證件。

因無法核查其駕駛資訊, 同時為了避免交通大面積擁堵, 交警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將趙某帶離現場, 並暫扣其機動車。

隨後交警對趙某進行安全教育, 他認識到錯誤並接受違章處理。 目前交警大隊已返還車輛和證件。

上面視頻截圖中, 執勤交警只是壓著趙某胳臂帶上警車, 並未發生打人事件。

辱駡交警、散播謠言者已被拘留

易縣居民張某, 在未核實事情具體情況下, 拍攝小視頻並配有“易縣交警打人了”聲音, 辱駡交警及隨意散播謠言, 引起網路轉發造成惡劣影響。 經調查取證, 張某對自己辱駡交警、散播謠言的事實供認不諱,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張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作為公民, 必須知法守法, 絕不能妨礙民警執行公務,

否則會產生很嚴重的後果。

妨礙員警執行公務, 未使用暴力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 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 從重處罰;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277條規定,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對於侮辱、謾駡人民警察, 其妨礙人民警察執行公務的目的和後果不明顯的, 可以區分情形作如下處罰:

1 、情節一般的。 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 42條規定,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重的,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2 、情節嚴重的。

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246條規定, 以侮辱罪或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該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對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進行毆打、故意傷害的, 可根據傷害的不同程度進行處罰。

1 、未達到輕傷害、重傷害程度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 43條規定,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對結夥毆打、傷害員警的,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2 、達到輕傷害、重傷害程度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234條規定, 以故意傷害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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