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 軌道交通站點百米內可乘坐公車, 主幹道沿線公共建築應設計夜景亮化, 沿城市道路不宜修建圍牆, 500米內應規劃建設上千平米綠地……1月25日, 記者從規劃部門獲悉, 《合肥市規劃審查相關補充規定(試行)》(徵求意見稿)正在對外公示。
居住類建築結構層高不宜超過3.6米
規定提出, 合肥市區內, 居住類建築結構層高不宜超過3.6米, 商務辦公、行政辦公、研發用房、酒店等建築結構層高不宜超過4.2米, 商業建築結構層高不宜超過4.5米。 此外, 高層商業辦公類建築標準層單層建築面積, 不宜小於1000平方米。 高層商業辦公類項目標準層套內建築面積小於150平方米的分割單元面積,
幼稚園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少於3小時
住宅建築設備平臺應設置在主體結構外, 滿足使用及安全要求。 每套住宅用於放置分體式空調外機的設備平臺的數量, 不得超過居室(臥室、起居室、書房、餐廳等獨立的室內居住房間)個數, 每個設備平臺水準投影面積不應大於1平方米。 今後, 托兒所、幼稚園與相鄰建築間距, 應保證被遮擋的上述建築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少於3小時。 不過, 舊城改造中獨立新建、改擴建的除外。
500米內應規劃建設上千平米綠地
近幾年, 合肥市街頭建設了一大批綠地遊園。
主幹道沿線公共建築設計夜景亮化
建築面積超過10萬平米或組團區分明顯的住宅社區, 應進行色彩和形態、立面處理上的分區。 規定還提出, 城市重要節點和主幹道沿線的公共建築, 應進行夜景亮化設計, 城市天際線組成部分或對城市天際線有影響的高層住宅, 在避免光污染的前提下適當進行亮化, 且宜以靜態燈光為主。 亮化設計應與建築自身形式、功能和周邊整體環境相協調, 創造舒適和諧的夜間光環境。
公共開放空間嚴禁不相適應的建築
重要公共建築、城市主次幹道及以上的道路交口、城市重要景觀節點, 應在臨主要道路一側或交叉口, 佈局公共開放空間, 面積不小於1000平米, 舊城改造除外。 應保證公共開放空間的規整實用, 臨道路一側設置的公共開放空間任一方向的淨寬度應在20米以上。 公共開放空間內嚴禁安排與其功能不相適應的建築。 除規劃有特殊功能需求外, 公共開放空間綠地率不宜低於50%, 應種植具有遮蔭效果的高大喬木, 設置休憩設施。
沿城市道路不宜修建圍牆
沿城市道路不宜修建圍牆, 鼓勵以綠化帶作為隔離, 確需修建圍牆的, 應採用透空式, 且圍牆外緣退讓道路紅線不少於1.5米, 高度不宜超過1.6米。
街道、社區配套設施沿道路集中設置
今後, 合肥市將鼓勵不同功能的公共服務設施集中佈局, 形成街道公共活動中心。 結合街道公共活動中心, 宜佈置一處10000-20000平方米的綠地廣場。 鼓勵社區級公共服務設施集中佈置, 形成社區公共活動中心。 結合社區公共活動中心, 宜佈置一處不小於5000平方米的綠地廣場。
住宅社區嚴禁以商住樓形式配套商業
商業佈局形態應以塊狀為主、條狀為輔, 採取相對集中或集中與適當分散相結合的佈局方式,
軌道交通站點百米內可乘坐公車
停車方面, 規定提出, 住宅社區停車應以地下為主, 地下停車不得採用機械式停車設施;地面停車率不宜超過10%, 且不得佔用社區公共綠地;住宅社區沿街商業、辦公的停車以及商住用地中商業辦公部分停車, 應就近單獨按標準配建。 此外, 軌道交通站點周邊宜設置公車站、非機動車停車場、公共自行車租賃點、計程車候客泊位等接駁換乘設施, 且距離不宜大於100米。 在軌道交通終點站或較大客流的軌道交通站點附近,應設置一定規模的換乘停車場。
在軌道交通終點站或較大客流的軌道交通站點附近,應設置一定規模的換乘停車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