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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銀行退休幹部參與非法吸收存款 一審獲刑2年半罰6萬


建設銀行退休幹部參與非法吸收存款

資料顯示, 被告人張某某, 男, 1956年7月20日出生於河南省西平縣, 漢族, 中專畢業, 中共黨員,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分行退休幹部,

2011年8月15日至2014年3月26日任遂平縣銀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總經理, 住駐馬店市驛城區。

被告人劉某某, 男, 1962年6月10日出生於河南省遂平縣, 漢族, 初中肄業, 2010年至案發先後在遂平縣億家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遂平縣銀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任業務員, 住遂平縣。

被告人魏某某, 男, 1954年1月25日出生於河南省遂平縣, 漢族, 大專畢業, 中共黨員, 遂平縣灈陽街道辦事處幹部, 2011年10月至案發任遂平縣銀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住遂平縣。

經審理查明, 遂平縣億家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成立於2010年7月14日, 法定代表人為高曉凡, 註冊資本2000萬元, 經營範圍為辦理各項小額貸款;辦理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財務等諮詢服務;省主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業務*。

2011年9月26日, 高曉凡及股東高凡與張某1和楊某簽訂了出資轉讓協議, 變更張某1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 楊某、婁士軍等人為股東。 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後, 經營範圍不變, 註冊資本由2000萬元變更為5000萬元, 並於2012年10月8日經河南省工業和資訊化廳批准, 遂平縣億家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更名為遂平縣銀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實際控制人為婁士軍(另案處理)。 2011年8月份, 婁士軍口頭委任被告人張某某為該公司總經理, 管理公司日常事務和公司印章。 後在經營過程中, 該公司對外宣稱其公司為正規公司, 有營業執照及工信部門批文, 隨存隨取, 月息1.5分, 採取與儲戶簽訂“委託貸款還款計畫書、擔保函”,
並向儲戶出具蓋有公司印章的收據的形式, 變相向社會不特定群眾非法吸收存款, 所吸收的存款用於投資及高息放貸, 後因該公司資金鏈斷裂, 儲戶存款本息不能兌付。 案發後, 公安機關向社會公告收集本案證據, 共收集有儲戶173人報案, 存款金額共計3334萬元(未扣除已支付的利息)。 其中, 在2011年9月5日至2014年3月26日張某某任職期間, 有儲戶114人報案, 存款金額共計2180萬元(未扣除已支付的利息), 經張某某介紹的儲戶有5人報案, 存款共計73萬元, 已支付利息11.8850萬元, 未兌付金額61.1150萬元。 被告人劉某某任該公司業務員期間介紹吸收的存款, 有儲戶51人報案, 存款金額共計537萬元, 已支付利息69.3002萬元, 未兌付金額467.6998萬元;被告人魏某某任該公司副總經理期間吸收的存款,
有儲戶40人報案, 存款共計1052萬元, 已支付利息158.3390萬元, 未兌付金額893.6610萬元。 案發後, 魏某某替遂平縣銀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償還報案儲戶王某103萬元、陳某32萬元、白某2萬元。

另查明, 案發後, 遂平縣公安局已將遂平縣銀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股東楊某名下的所有權證號為00025396遂平縣“幸福裡”社區的別墅一套和遂平縣“園琳程置業有限公司”曾借銀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520萬元, “園琳程置業有限公司”名下所有權證號分別為00026907、00026908、00026909的房產查封。

遂平縣人民法院判決,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被告人劉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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