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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油站竟玩打火機 吸毒男獲刑三年

80後男子李振吸食冰毒後, 竟然沖到加油站玩打火機, 所幸加油站工作人員及時制止並報警, 趕來的警方將該男子制服, 才沒有釀成大禍。 近日, 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 被告人李振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17年3月19日晚上9時左右, 李振吸食毒品“冰毒”後, 駕駛一輛“五菱”牌小客車行駛至白沙路五一加油站, 把車停在加油機前, 關窗坐在車裡一言不發。 加油站工作人員連續幾次敲車窗詢問得不到應答後, 便前去服務其他顧客。 隨後, 工作人員再次來到李振車窗前,

聽到他開始自言自語:“我沒有錢, 有人要對我不利, 我不想活了, 你走遠點, 我要點火!”

緊接著, 李振拿出手機反復撥打電話, 並點燃打火機靠近打火機充氣瓶製造恐慌。 同時, 他還大喊大叫, 揚言有人要害他, 叫其他人不要靠近, 否則他就要點火“自殺”。 加油站工作人員見狀立刻打電話報警。

3分鐘後, 5輛警車、2輛消防車, 20多名警務消防人員趕到加油站現場, 將李振制服, 將他押上警車帶走。 經依法提取李振的尿液進行毒品檢測, 結果呈苯丙胺類陽性反應。

9月13日, 柳北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被告人李振在庭上供述, 事發當天, 他在鹿寨縣吸食“冰毒”後, 駕車途經雒容、三門江大橋來到柳州, 至於為何會開車去加油站已經不記得了。 他說, 由於自己吸毒產生幻覺,

頭腦不是很清醒, 開車到加油站後的事情已經記不清楚了, 直到看了錄影才知道發生了什麼事。

柳北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李振違反加油站安全管理規定, 在加油站內長時間用手機撥打電話, 並在加油槍附近使用打火機製造明火靠近打火機沖氣瓶, 危害公共安全, 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李振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指定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成立, 法院予以採納。 關於指定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振的行為未造成物質損失, 未發生現實的危害, 是犯罪未遂, 可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 經查, 被告人李振在加油站內長時間撥打電話及製造明火的行為已經對公共安全造成現實的危險,

其行為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既遂;被告人李振不符合緩刑條件, 不宜對其適用緩刑。 故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法院不予採納。

根據被告人李振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現, 柳北法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 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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