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歸賣“火柴槍”被起訴買賣槍支罪, 這個罪名是否成立?
於伏海
問:31歲的小鄭從俄羅斯學成回國,
開始自己研究設計了火柴槍,
並在電商平臺上出售。
不久,
上海公安局寶山分局扣押了鄭宇哲車上四把火柴槍,
經鑒定,
這些火柴槍被認定為槍支。
上海市寶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
鄭宇哲被追訴非法製造、買賣槍支罪,
面臨刑罰。
你覺得他是否違法?
答:我認為罪名成立。
本人上小學和初中時, 有很多學生自己製造“洋火槍”, 就是火柴槍, 原料是八號鋼絲和幾節自行車或者摩托車鏈子, 還有皮筋, 使用火柴頭上的易燃物質作為子彈,
本案中,
行為人是高學歷的海歸,
製造火柴槍的技術應該比中小學生更高端,
火柴槍的威力應該會更大,
應該更加接近於真實的槍支。
本案中,
根據新聞報導,
行為人自己研發火柴槍,
並售賣。
如果這種火柴槍經鑒定符合刑法規定的禁止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的槍支,
那行為人就涉嫌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存儲槍支罪。
我國槍支管理法第二條對槍支是這樣規定的, 本辦法所指的槍支(包括這些槍支所使用的彈藥)是指非軍事系統的下列槍支:軍用的手槍、步槍、衝鋒槍和機槍, 射擊運動用的各種槍支,
如果行為人製造和買賣的槍支使用的也是火柴上的火藥,
那可能符合上述規定說的火藥槍,
當然,
涉案“槍支”是否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槍支,
需要通過司法鑒定來認定。
對一件物品是否符合刑法禁止製造和買賣的槍支,
我國也有相關的鑒定標準。
比如標準之一是,
凡是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包括自製、改制槍支),
一律認定為槍支。
對能夠裝填制式彈藥,
但因缺少個別零件或銹蝕不能完成擊發,
經加裝相關零件或除鏽後能夠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
一律認定為槍支。
本案行為為人製造的槍支應該符合上述的鑒定標準,
如果任由火柴槍製造和買賣,
會帶來巨大的安全隱患,
對中小學校的學校安全造成巨大的安全隱患,
對未成年人群體會造成巨大的安全隱患。
當然,
肯定也不免成年人使用這種槍支實施犯罪,
盜竊或者搶劫,
甚至利用火柴槍嚇唬女性,
實施強姦行為。
因此, 非法製造和買賣火柴槍的社會危害性還是很大的, 這種危害性符合刑法規定的足以構成犯罪的社會危害性, 應當依法治罪。
以下是法條:
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
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
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
對單位判處罰金,
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槍支鑒定標準
(一)凡是制式槍支、彈藥,
無論是否能夠完成擊發動作,
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
(二)凡是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包括自製、改制槍支),
一律認定為槍支。
對能夠裝填制式彈藥,
但因缺少個別零件或銹蝕不能完成擊發,
經加裝相關零件或除鏽後能夠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
一律認定為槍支。
(三)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 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GA/T 718-2007)的規定, 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
(四)對制式槍支、彈藥專用散件(零部件),
能夠由製造廠家提供相關零部件圖樣(影本)和件號的,
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
(五)對非制式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
如具備與制式槍支、彈藥專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
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