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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歸賣火柴槍,涉嫌犯罪

海歸賣“火柴槍”被起訴買賣槍支罪, 這個罪名是否成立?

於伏海

問:31歲的小鄭從俄羅斯學成回國, 開始自己研究設計了火柴槍, 並在電商平臺上出售。 不久, 上海公安局寶山分局扣押了鄭宇哲車上四把火柴槍, 經鑒定, 這些火柴槍被認定為槍支。 上海市寶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 鄭宇哲被追訴非法製造、買賣槍支罪, 面臨刑罰。 你覺得他是否違法?

答:我認為罪名成立。

本人上小學和初中時, 有很多學生自己製造“洋火槍”, 就是火柴槍, 原料是八號鋼絲和幾節自行車或者摩托車鏈子, 還有皮筋, 使用火柴頭上的易燃物質作為子彈,

還有用更厲害的鐵砂子, 威力很大, 膽子小的人都害怕, 女生都躲得很遠。 有很多人被傷著過。

本案中, 行為人是高學歷的海歸, 製造火柴槍的技術應該比中小學生更高端, 火柴槍的威力應該會更大, 應該更加接近於真實的槍支。

本案中, 根據新聞報導, 行為人自己研發火柴槍, 並售賣。 如果這種火柴槍經鑒定符合刑法規定的禁止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的槍支, 那行為人就涉嫌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存儲槍支罪。

我國槍支管理法第二條對槍支是這樣規定的, 本辦法所指的槍支(包括這些槍支所使用的彈藥)是指非軍事系統的下列槍支:軍用的手槍、步槍、衝鋒槍和機槍, 射擊運動用的各種槍支,

狩獵用的有膛線槍、散彈槍、火藥槍, 麻醉動物用的注射槍, 以及能發射金屬彈丸的氣槍。

如果行為人製造和買賣的槍支使用的也是火柴上的火藥, 那可能符合上述規定說的火藥槍, 當然, 涉案“槍支”是否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槍支, 需要通過司法鑒定來認定。

對一件物品是否符合刑法禁止製造和買賣的槍支, 我國也有相關的鑒定標準。 比如標準之一是, 凡是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包括自製、改制槍支), 一律認定為槍支。 對能夠裝填制式彈藥, 但因缺少個別零件或銹蝕不能完成擊發, 經加裝相關零件或除鏽後能夠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 一律認定為槍支。

本案行為為人製造的槍支應該符合上述的鑒定標準,

而且, 如果確實已經被司法鑒定機構認定為槍支的話, 那行為人的行為確實構成犯罪了。

如果任由火柴槍製造和買賣, 會帶來巨大的安全隱患, 對中小學校的學校安全造成巨大的安全隱患, 對未成年人群體會造成巨大的安全隱患。

當然, 肯定也不免成年人使用這種槍支實施犯罪, 盜竊或者搶劫, 甚至利用火柴槍嚇唬女性, 實施強姦行為。

因此, 非法製造和買賣火柴槍的社會危害性還是很大的, 這種危害性符合刑法規定的足以構成犯罪的社會危害性, 應當依法治罪。

以下是法條:

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 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 對單位判處罰金, 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槍支鑒定標準

(一)凡是制式槍支、彈藥, 無論是否能夠完成擊發動作, 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

(二)凡是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包括自製、改制槍支), 一律認定為槍支。 對能夠裝填制式彈藥, 但因缺少個別零件或銹蝕不能完成擊發, 經加裝相關零件或除鏽後能夠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 一律認定為槍支。

(三)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 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GA/T 718-2007)的規定, 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

一律認定為槍支。

(四)對制式槍支、彈藥專用散件(零部件), 能夠由製造廠家提供相關零部件圖樣(影本)和件號的, 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

(五)對非制式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 如具備與制式槍支、彈藥專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 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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