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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對於試用期勞動者待遇過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問題, 勞動合同做出了針對性的規定, 對本條規定的理解, 各位HR應當把握以下三個原則:

第一個原則:合同約定原則。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 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高於本條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那麼就按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個原則:同工同酬的原則。

試用期員工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

第三個原則:最低工資標準原則。

對違反最低工資保障的企業, 勞動者本人可以按照法律有關規定, 要求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協調沒有結果的可以提起訴訟。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設定內容是很嚴肅的。 企業約定合同相關項, 應當不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中加強了對最低工資的監管, 第74條將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情況納入勞動執法監察, 第85條將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差額部分, 逾期支付將按差額部分50%至100%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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