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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婚姻怎麼離婚

一、跨國婚姻如何離婚

涉外離婚如果由我國法院審理, 在審理程式上與普通案件的審理大同小異, 這裡僅就其不同之處作一介紹。

1、協議離婚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名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法院管轄。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 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 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 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 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 一方居住在國內, 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 國內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起訴的, 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 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送達。

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 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 可以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託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搆、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 可以郵寄送達, 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

送達回證沒有退回, 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 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 公告送達, 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 即視為送達。

4、期間。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 不受《民事訴訟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的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 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 由本院院長批准, 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 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 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 由本院院長批准。

5、證據。

在我國法院審理時,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我國領域外形成的, 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 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 或者履行我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 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二、涉外婚姻離婚由哪個法院管

1、我國的一般原則

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我國的特殊原則

(1)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 條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3條: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4條: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5條: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6條: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跨國婚姻的締結需要注意什麼

通常兩個不同國家的人辦理結婚登記的,我們就稱他們之間的婚姻關係為跨國婚姻。跨國婚姻問題比較複雜,由於各國的風俗不同,各國對結婚和離婚的法律規定也不同。因此,有意與外國人締結婚姻的人,應該熟悉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並注意下面一些問題:

(一)熟悉有關法律

跨國婚姻的當事人可能是不同國籍的人或者雙方雖然是同一國籍,但結婚或離婚地在外國,這時就需要瞭解所在國國家的法律,否則,就有可能出現“破壞婚姻”(即在一國是合法婚姻或合法離婚,在另一國則屬於非法婚姻或尚未離婚)。

(二)選擇最有利於自己的法律

各國的婚姻法律有所不同,適用不同的法律就可能導致不同的結果。由於法律的效力是受地域限制的,當事人只要適當地改變行為地點或訴訟地點,所適用的法律就有可能對自己最有利。

(三)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當一國法院作出的判決可能需要在另一國執行(如支付撫養費、夫妻財產的分割等),當事人事先就應當考慮到對自己有利的判決能否承認和執行。否則,再好的判決也是一紙空文。各國對於承認和執行外國法律判決(包括裁定),條件不盡一致。從我國與外國締結的司法協定來看,我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條件是:

1、作出判決的法院依其本國法有管轄權;

2、作出判決的法院是依本國國際私法選定準據法的;

3、判決已經生效;

4、被訴方得到合法傳喚;

5、判決的執行無損於我國的主權、安全和公共秩序。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3條: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4條: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5條: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6條: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跨國婚姻的締結需要注意什麼

通常兩個不同國家的人辦理結婚登記的,我們就稱他們之間的婚姻關係為跨國婚姻。跨國婚姻問題比較複雜,由於各國的風俗不同,各國對結婚和離婚的法律規定也不同。因此,有意與外國人締結婚姻的人,應該熟悉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並注意下面一些問題:

(一)熟悉有關法律

跨國婚姻的當事人可能是不同國籍的人或者雙方雖然是同一國籍,但結婚或離婚地在外國,這時就需要瞭解所在國國家的法律,否則,就有可能出現“破壞婚姻”(即在一國是合法婚姻或合法離婚,在另一國則屬於非法婚姻或尚未離婚)。

(二)選擇最有利於自己的法律

各國的婚姻法律有所不同,適用不同的法律就可能導致不同的結果。由於法律的效力是受地域限制的,當事人只要適當地改變行為地點或訴訟地點,所適用的法律就有可能對自己最有利。

(三)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當一國法院作出的判決可能需要在另一國執行(如支付撫養費、夫妻財產的分割等),當事人事先就應當考慮到對自己有利的判決能否承認和執行。否則,再好的判決也是一紙空文。各國對於承認和執行外國法律判決(包括裁定),條件不盡一致。從我國與外國締結的司法協定來看,我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條件是:

1、作出判決的法院依其本國法有管轄權;

2、作出判決的法院是依本國國際私法選定準據法的;

3、判決已經生效;

4、被訴方得到合法傳喚;

5、判決的執行無損於我國的主權、安全和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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