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電商的流行, 以及人們消費水準的提升, 個人消費的方式和內容也日新月異。 同時, 消費糾紛也日益增多。 一旦遇到糾紛或者買到假貨, 尤其是網購時遇到誇大宣傳等, 市民維權很頭疼。 昨日, 東莞法院發佈了六大典型案例, 覆蓋了線上線下多個領域的消費方式, 希望通過案例指導大家維權, 同時也希望市民遇到消費糾紛時, 及時拿起法律武器。
案例1
收了定金無法交車,車行被判返還雙倍定金
周某軍於2015年9月30日在被告寶瑞公司處訂購一輛標配車型的白色途銳, 約定包牌價665000元, 甲方預計交車時間是2015年10月前, 在周某軍未付清全部車價款和相關稅費前, 甲方有權將前述交車時間延期。 周某軍在簽訂合同時支付了定金30000元, 餘款約定在2015年10月前支付。
寶瑞公司庭審中確認沒有與周某軍就舒適版車型達成書面的購買協定, 還稱途銳舒適版白色車輛已經提回了公司, 途銳標配版白色的車子在周某軍沒有付清全款的情況下沒有提回公司。
法官說法
原告訴請返6萬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
法官提醒
現實生活中, 存在諸多類似本案買車後無法按時交車導致經銷商毀約被索賠的事件, 經銷商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履行審慎核實義務, 對己方是否能夠按時提供車輛進行合理的預判, 不能一味為了達成銷售業績而盲目簽訂合同,
案例2
一車二賣, 到底是誰違約了?
說好買車, 車款看好了, 定金也給了, 車竟被賣給了其他人?東莞市民黎先生“蒙圈”了。 拖了兩年, 他將汽車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雙倍返還購車定金2萬元。
2014年3月, 黎先生與東莞某汽車有限公司(下稱汽車公司)簽訂《購車合同》, 約定上完牌即交車。 合同約定:簽訂合同的當天, 黎先生支付定金1萬元, 提車前支付餘款。 若黎先生在簽訂合同當天支付全車款35.68萬元,
黎先生在法庭上表明, 未支付全款的原因是汽車公司銷售員阿恒(化名)提出待補齊相關手續後再通知黎先生付款, 且後來車輛已出售給協力廠商, 故自己未支付剩餘購車款。
汽車公司則辯稱, 車輛屬於現車, 不存在證件不齊的情況, 且根據《購車合同》約定, 黎先生除了應在簽訂合同當天支付定金, 還應在當天支付全車款。 因此汽車公司沒有違約, 而是依據《購車合同》的約定, 沒收黎先生的定金。
法官說法
雙方均無證據證明違約
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通常理解,若黎先生應在簽訂合同當天支付全車款,則無需再約定支付定金,汽車公司主張的《購車合同》中的這條約定,應理解為在黎先生支付全車款的當天,汽車公司可開始協助辦理上牌業務,而非在簽訂合同當天既支付定金,又支付全車款後,汽車公司才開始協助辦理上牌業務;其次,黎先生主張系汽車公司銷售人員告知需待補齊相關手續後再支付剩餘購車款,但未能提交證據證明。
綜上,雙方均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對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故黎先生訴請汽車公司雙倍返還定金2萬元,法院不予支持。黎先生的情況不屬於合同中約定的汽車公司可以沒收定金的情形,故汽車公司主張無需返還原告定金,法院不予採納。
最後,法院一審判決汽車公司向黎先生退回定金1萬元。
案例3
美容店倒閉,贈送的護理“打水漂”?
愛美之心人人有,不少女士會選擇到美容院進行護理及保養,本想著放鬆,東莞陳女士卻惹了一堆煩心事。
陳小姐表示,因自己介紹朋友到南城一家美容店開卡,該美容店贈送24次胸部護理給自己,雙方於2015年9月20日簽訂了護理贈送協定,該協定中約定“陳小姐須交納1000元年卡保證金。到期後,美容店將於7個工作日全額返還現金或選擇1200元現金券;本年度護理卡共24次,每月接受兩次護理,自2015年9月20日至2016年9月20日止,全年度護理價值9552元”。同時,雙方責任約定“美容店在本協定有效期內,不能轉讓經營場所或以任何理由終止本協議;陳小姐作為年度護理持卡人,僅限本人使用,不可轉讓或兌換現金”。隨後,陳小姐向該美容店交付了1000元保證金。
東城美容院辯稱,南城美容店因下水道堵塞後,陳女士也接受其安排,在東城美容院進行了數次服務,2家美容店共為陳女士提供了14次胸部護理服務,由於陳女士自身的原因不能參加護理,因此兩家美容店均不存在違約行為。
同時東城美容院辯稱,其代替南城美容店為陳女士服務是無償的,陳女士繳納的1000元押金也沒有轉讓給東城美容院。
法官說法
法院審理認為,其一,陳女士與南城美容店簽訂的護理贈送協議,雙方均應恪守。陳女士未與東城美容院簽訂合同,東城美容院無需對陳女士的訴求承擔責任。其二,關於退還押金,協議的有效期是2015年9月20日至2016年9月20日,南城美容店在2015年12月4日向陳女士發出停業通知,已違反了協議約定,且庭審時保證金也到期了。其三,關於賠償損失和交通費,協議已明確9552元年度精緻護理是贈送的,且不可轉讓或兌換現金。其次,兩美容院僅相距3.5公里左右,該贈與服務即使有瑕疵,也並非南城美容店故意不告知造成的。
最後,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決南城美容店向陳女士退還押金1000元及支付利息,並駁回陳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現在的美容服務五花八門,消費者不能因為一些優惠輕易做出消費決定,在消費前必須瞭解美容機構的資質,選擇有經營許可的美容機構,如果從事一些特殊醫療美容服務的專案的,還需要有醫療機構頒發的執業許可證。對於一些免費的項目,要由合理期望,以免日後出現糾紛責任歸屬不清。對於預付式美容消費,要收集章程、協議和發票等相關證據。
案例4
商場銷售假“長城”紅酒,被罰3萬
2016年1月27日,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下,中糧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在瑞輝商場購買了紅酒三瓶,公證處將所獲紅酒三瓶進行封裝。庭審中,法院當庭拆封該公證實物,酒瓶有“長城幹紅葡萄酒 品麗珠”“中國馳名商標”“長城幹紅葡萄酒 出口型 解百納”等字樣。
同日,中國長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出具鑒定函,認定案涉“ 出 口 型 長 城 幹 紅 葡 萄 酒750m l長紅品麗珠幹紅葡萄酒750m l”紅酒是假冒該公司廠名、廠址生產的假冒偽劣品。
瑞輝商場確認公證取證的葡萄酒由其銷售,但該葡萄酒來源於東莞市萬江粵泰酒類經營部,並由該經營部在企石的經銷商向其發貨,並就此提交相關銷售單以及東莞市萬江粵泰酒類經營部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該銷售單上並未載明供貨主體的全名,亦無加蓋任何印章,營業執照上載明該經營部的經營場所為東莞市萬江區簡沙洲社區園區路1號,經法院調查,該經營部並不存在。
法官說法
無法證實紅酒合法來源
本案系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一、案涉紅酒經鑒定均為假冒中國長城葡萄酒有限公司的產品,屬於侵權產品。考慮到案涉商標的知名度、相關公眾對商品施以注意力的程度等因素,在隔離的狀態下,二者在視覺上非常近似,容易造成混淆,瑞輝商場作為銷售者,應該依法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二、瑞輝商場作為專業的經營性主體,有對所進貨物進行審查的義務和一定的鑒別能力,本案中瑞輝商場履行了應盡的審查義務,但其提交的證明無法顯示案涉紅酒來源於何處,法院根據其主張進行調查取證後,也無法查實案涉紅酒來源於瑞輝商場主張的東莞市萬江粵泰酒類經營部,故在無法證實案涉紅酒系合法取得的情況下,瑞輝商場應當就其侵權行為承當賠償責任。
至於賠償數額,由於中糧公司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因案涉侵權所遭受的損失或者瑞輝商場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酌情判定瑞輝商場賠償中糧公司包括合理維權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共30000元。
法官提醒
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應掌握一定的辨別真偽產品的能力。例如現在許多產品都有相關的防偽標籤,故應注意防偽標籤是否完整。此外,具體到某種產品,還可以通過包裝、噴碼情況等進行識別。
案例5
沒保質期索賠十倍?普洱例外!
商品有標籤問題就可獲十倍賠償?不一定!
東莞市民小樂(化名)回憶,2016年2月,自己在某公司石龍分公司購買了四包茶葉,共計3440元。隔天早上準備食用時,發現茶葉外包裝上沒有標明保質期。小樂認為,銷售沒有標明保質期的食品屬於違法銷售,因此將某公司及其石龍分公司告上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對方支付3440元貨款及10倍賠償金34400元。
庭審中,小樂表示該茶葉不存在品質問題,但因其沒有標明保質期,違反了食品安全標準,據此訴請十倍賠償。
某公司及其石龍分公司則主張根據行業慣例,綠茶、鐵觀音有保質期,普洱茶、黑茶等沒有保質期,只有儲存方式,故目前市面上的普洱茶都只會標明生產日期而沒有標明保質期。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普洱茶未對保質期作出任何標識,確實存在標籤瑕疵。但是,普洱茶具有其產品的特殊性,根據《食品安全法》及相關國家標準規定,普洱茶在符合標準的貯存條件下,適宜長期保存。結合普通消費者對於普洱茶的通常認識,案涉普洱茶未標明保質期的標籤瑕疵本身並不影響食品安全,亦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最後,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小樂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食品標籤瑕疵,不一定賠償十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後,十倍索賠的產品責任糾紛案件數量大幅度增加,該類案件原告絕大多數並不以產品導致其人身損害為由要求賠償,而是以產品的標籤標識、封面的廣告標語、商標等不符合法律規定為由要求十倍賠償。但其實,《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屬於十倍賠償的例外。《食品安全法》不僅規定了違反該法的相關行為需要承擔的行政責任,還規定了相關民事責任,但是民事侵權責任與相關行政責任在法律構成要件上存在差異,在法律功能上也存在不同,因此,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的某些瑕疵在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時不一定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故對於產品的標籤標識、封面的廣告標語、商標等不符合法律的情形,不一定要承擔十倍賠償責任。
案例6
茶葉誇大宣傳,茶業公司賠三倍
鄧某自稱,其於2015年10月10日從網店熙記茶葉專營店購買了2盒湖南安化黑茶,合計3456元。鄧某稱,該公司在其網頁上使用“長期飲用具有減肥、降脂、降血、提高機體免疫力等功效”以及“具有較強的促消化、降血脂、溶解脂肪、調節糖類代謝等功效”等字句,宣傳案涉茶葉具有藥品功效,誤導其進行購買,屬於虛假宣傳和欺詐。因此,鄧某要求將茶葉退回,並由湖南熙記茶業公司按照食品價格的三倍進行賠償。湖南熙記茶業公司確認存在案涉交易,但否認曾就案涉茶葉作出具有藥品功效的宣傳。
鄧某提交了網路購物訂單截圖、網頁宣傳截圖等予以佐證。網頁宣傳截圖顯示,商家使用了涉及預防疾病和治療功能字句對茶葉進行宣傳。雖然湖南熙記茶業公司予以否認,但經過法院審理,查證湖南熙記茶業公司對網頁宣傳進行過修改,且並無提供證據證明修改前的網頁內容,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法院對鄧某的網頁截圖等予以採納。
最終法院判決湖南熙記茶業公司向鄧某退款3056元,並賠償9168元。
法官說法
茶葉公司行為構成欺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條款:“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之規定,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鋪或者服務與實際品質與表明的品質狀況相符。本案中,湖南熙記茶業公司向鄧某出售的茶葉為食品,在其宣傳頁面上載有大量宣傳該茶葉具有預防疾病、保健功能的內容。因此,在無法證實產品預防疾病、保健功能的情況下,湖南熙記茶業公司作為經營者銷售帶有違反法律規定的廣告內容的產品,應當認定構成欺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之規定,湖南熙記茶業公司應退回貨款並支付三倍的賠償,但鄧某應將茶葉退回給湖南熙記茶業公司。
采寫:南都記者 張鵬 通訊員 安燕玲 冷靜
沒收黎先生的定金。法官說法
雙方均無證據證明違約
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通常理解,若黎先生應在簽訂合同當天支付全車款,則無需再約定支付定金,汽車公司主張的《購車合同》中的這條約定,應理解為在黎先生支付全車款的當天,汽車公司可開始協助辦理上牌業務,而非在簽訂合同當天既支付定金,又支付全車款後,汽車公司才開始協助辦理上牌業務;其次,黎先生主張系汽車公司銷售人員告知需待補齊相關手續後再支付剩餘購車款,但未能提交證據證明。
綜上,雙方均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對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故黎先生訴請汽車公司雙倍返還定金2萬元,法院不予支持。黎先生的情況不屬於合同中約定的汽車公司可以沒收定金的情形,故汽車公司主張無需返還原告定金,法院不予採納。
最後,法院一審判決汽車公司向黎先生退回定金1萬元。
案例3
美容店倒閉,贈送的護理“打水漂”?
愛美之心人人有,不少女士會選擇到美容院進行護理及保養,本想著放鬆,東莞陳女士卻惹了一堆煩心事。
陳小姐表示,因自己介紹朋友到南城一家美容店開卡,該美容店贈送24次胸部護理給自己,雙方於2015年9月20日簽訂了護理贈送協定,該協定中約定“陳小姐須交納1000元年卡保證金。到期後,美容店將於7個工作日全額返還現金或選擇1200元現金券;本年度護理卡共24次,每月接受兩次護理,自2015年9月20日至2016年9月20日止,全年度護理價值9552元”。同時,雙方責任約定“美容店在本協定有效期內,不能轉讓經營場所或以任何理由終止本協議;陳小姐作為年度護理持卡人,僅限本人使用,不可轉讓或兌換現金”。隨後,陳小姐向該美容店交付了1000元保證金。
東城美容院辯稱,南城美容店因下水道堵塞後,陳女士也接受其安排,在東城美容院進行了數次服務,2家美容店共為陳女士提供了14次胸部護理服務,由於陳女士自身的原因不能參加護理,因此兩家美容店均不存在違約行為。
同時東城美容院辯稱,其代替南城美容店為陳女士服務是無償的,陳女士繳納的1000元押金也沒有轉讓給東城美容院。
法官說法
法院審理認為,其一,陳女士與南城美容店簽訂的護理贈送協議,雙方均應恪守。陳女士未與東城美容院簽訂合同,東城美容院無需對陳女士的訴求承擔責任。其二,關於退還押金,協議的有效期是2015年9月20日至2016年9月20日,南城美容店在2015年12月4日向陳女士發出停業通知,已違反了協議約定,且庭審時保證金也到期了。其三,關於賠償損失和交通費,協議已明確9552元年度精緻護理是贈送的,且不可轉讓或兌換現金。其次,兩美容院僅相距3.5公里左右,該贈與服務即使有瑕疵,也並非南城美容店故意不告知造成的。
最後,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決南城美容店向陳女士退還押金1000元及支付利息,並駁回陳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現在的美容服務五花八門,消費者不能因為一些優惠輕易做出消費決定,在消費前必須瞭解美容機構的資質,選擇有經營許可的美容機構,如果從事一些特殊醫療美容服務的專案的,還需要有醫療機構頒發的執業許可證。對於一些免費的項目,要由合理期望,以免日後出現糾紛責任歸屬不清。對於預付式美容消費,要收集章程、協議和發票等相關證據。
案例4
商場銷售假“長城”紅酒,被罰3萬
2016年1月27日,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下,中糧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在瑞輝商場購買了紅酒三瓶,公證處將所獲紅酒三瓶進行封裝。庭審中,法院當庭拆封該公證實物,酒瓶有“長城幹紅葡萄酒 品麗珠”“中國馳名商標”“長城幹紅葡萄酒 出口型 解百納”等字樣。
同日,中國長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出具鑒定函,認定案涉“ 出 口 型 長 城 幹 紅 葡 萄 酒750m l長紅品麗珠幹紅葡萄酒750m l”紅酒是假冒該公司廠名、廠址生產的假冒偽劣品。
瑞輝商場確認公證取證的葡萄酒由其銷售,但該葡萄酒來源於東莞市萬江粵泰酒類經營部,並由該經營部在企石的經銷商向其發貨,並就此提交相關銷售單以及東莞市萬江粵泰酒類經營部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該銷售單上並未載明供貨主體的全名,亦無加蓋任何印章,營業執照上載明該經營部的經營場所為東莞市萬江區簡沙洲社區園區路1號,經法院調查,該經營部並不存在。
法官說法
無法證實紅酒合法來源
本案系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一、案涉紅酒經鑒定均為假冒中國長城葡萄酒有限公司的產品,屬於侵權產品。考慮到案涉商標的知名度、相關公眾對商品施以注意力的程度等因素,在隔離的狀態下,二者在視覺上非常近似,容易造成混淆,瑞輝商場作為銷售者,應該依法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二、瑞輝商場作為專業的經營性主體,有對所進貨物進行審查的義務和一定的鑒別能力,本案中瑞輝商場履行了應盡的審查義務,但其提交的證明無法顯示案涉紅酒來源於何處,法院根據其主張進行調查取證後,也無法查實案涉紅酒來源於瑞輝商場主張的東莞市萬江粵泰酒類經營部,故在無法證實案涉紅酒系合法取得的情況下,瑞輝商場應當就其侵權行為承當賠償責任。
至於賠償數額,由於中糧公司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因案涉侵權所遭受的損失或者瑞輝商場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酌情判定瑞輝商場賠償中糧公司包括合理維權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共30000元。
法官提醒
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應掌握一定的辨別真偽產品的能力。例如現在許多產品都有相關的防偽標籤,故應注意防偽標籤是否完整。此外,具體到某種產品,還可以通過包裝、噴碼情況等進行識別。
案例5
沒保質期索賠十倍?普洱例外!
商品有標籤問題就可獲十倍賠償?不一定!
東莞市民小樂(化名)回憶,2016年2月,自己在某公司石龍分公司購買了四包茶葉,共計3440元。隔天早上準備食用時,發現茶葉外包裝上沒有標明保質期。小樂認為,銷售沒有標明保質期的食品屬於違法銷售,因此將某公司及其石龍分公司告上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對方支付3440元貨款及10倍賠償金34400元。
庭審中,小樂表示該茶葉不存在品質問題,但因其沒有標明保質期,違反了食品安全標準,據此訴請十倍賠償。
某公司及其石龍分公司則主張根據行業慣例,綠茶、鐵觀音有保質期,普洱茶、黑茶等沒有保質期,只有儲存方式,故目前市面上的普洱茶都只會標明生產日期而沒有標明保質期。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普洱茶未對保質期作出任何標識,確實存在標籤瑕疵。但是,普洱茶具有其產品的特殊性,根據《食品安全法》及相關國家標準規定,普洱茶在符合標準的貯存條件下,適宜長期保存。結合普通消費者對於普洱茶的通常認識,案涉普洱茶未標明保質期的標籤瑕疵本身並不影響食品安全,亦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最後,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小樂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食品標籤瑕疵,不一定賠償十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後,十倍索賠的產品責任糾紛案件數量大幅度增加,該類案件原告絕大多數並不以產品導致其人身損害為由要求賠償,而是以產品的標籤標識、封面的廣告標語、商標等不符合法律規定為由要求十倍賠償。但其實,《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屬於十倍賠償的例外。《食品安全法》不僅規定了違反該法的相關行為需要承擔的行政責任,還規定了相關民事責任,但是民事侵權責任與相關行政責任在法律構成要件上存在差異,在法律功能上也存在不同,因此,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的某些瑕疵在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時不一定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故對於產品的標籤標識、封面的廣告標語、商標等不符合法律的情形,不一定要承擔十倍賠償責任。
案例6
茶葉誇大宣傳,茶業公司賠三倍
鄧某自稱,其於2015年10月10日從網店熙記茶葉專營店購買了2盒湖南安化黑茶,合計3456元。鄧某稱,該公司在其網頁上使用“長期飲用具有減肥、降脂、降血、提高機體免疫力等功效”以及“具有較強的促消化、降血脂、溶解脂肪、調節糖類代謝等功效”等字句,宣傳案涉茶葉具有藥品功效,誤導其進行購買,屬於虛假宣傳和欺詐。因此,鄧某要求將茶葉退回,並由湖南熙記茶業公司按照食品價格的三倍進行賠償。湖南熙記茶業公司確認存在案涉交易,但否認曾就案涉茶葉作出具有藥品功效的宣傳。
鄧某提交了網路購物訂單截圖、網頁宣傳截圖等予以佐證。網頁宣傳截圖顯示,商家使用了涉及預防疾病和治療功能字句對茶葉進行宣傳。雖然湖南熙記茶業公司予以否認,但經過法院審理,查證湖南熙記茶業公司對網頁宣傳進行過修改,且並無提供證據證明修改前的網頁內容,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法院對鄧某的網頁截圖等予以採納。
最終法院判決湖南熙記茶業公司向鄧某退款3056元,並賠償9168元。
法官說法
茶葉公司行為構成欺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條款:“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之規定,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鋪或者服務與實際品質與表明的品質狀況相符。本案中,湖南熙記茶業公司向鄧某出售的茶葉為食品,在其宣傳頁面上載有大量宣傳該茶葉具有預防疾病、保健功能的內容。因此,在無法證實產品預防疾病、保健功能的情況下,湖南熙記茶業公司作為經營者銷售帶有違反法律規定的廣告內容的產品,應當認定構成欺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之規定,湖南熙記茶業公司應退回貨款並支付三倍的賠償,但鄧某應將茶葉退回給湖南熙記茶業公司。
采寫:南都記者 張鵬 通訊員 安燕玲 冷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