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勝 賴冬水
案情:某村委會利用本村集體土地進行開發,
負責此項工作的村黨支部書記兼村主任朱某,
利用其妹妹(至案發也不知情)的名義“訂”了一塊地皮,
但未實際支付地價款4.65萬元。
2年後,
朱某將該地皮以19.8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外村村民吉某,
雙方約定吉某將4.65萬元上繳村集體,
餘款15.15萬元交給朱某。
朱某將此款據為己有。
分歧意見:對於朱某佔有轉讓地皮的差價款如何定性, 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 朱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朱某通過認購方式取得了地皮的使用權, 其有權行使相應轉讓權利,
第二種意見認為, 朱某的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 朱某利用職務便利以他人名義“訂購”地皮, 但未實際繳納地價款, 因此, 地皮的使用權仍歸村集體, 轉讓該地皮所得價款也應歸村集體所有, 朱某佔有差價款15萬餘元, 屬於職務侵佔。
第三種意見認為, 朱某的行為構成貪污罪。 朱某利用徵收、管理土地的職務便利, 將村集體所有的地皮予以轉讓並佔有差價款, 應當以貪污罪論處。
評析:朱某是否取得了地皮的使用權是本案定性的關鍵,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朱某的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
地皮差價款屬於公共財產。 首先, 朱某佔有地皮利用了管理地皮的職務便利。 朱某雖然是地皮轉讓的決定人, 但其冒用他人名義訂下的地皮, 且未交款, 屬於私相授受, 不具有轉讓效力。 其次, 朱某未按交易習慣取得地皮的使用權。 雖然存在本村村民訂下地皮未付款或未全部付清款的情形, 但該部分村民均向村委會出具了欠條, 而朱某未實際繳款也未出具欠條, 違背了交易習慣, 地皮未轉讓給朱某。 再次, 朱某一直沒有繳納地價款的意思表示。 朱某雖然於2007年2月以妹妹的名義開具了一張繳款單據, 但未實際繳款, 村財務人員也不知情, 因此, 該單據不能證實朱某具有繳納地價款的意願。
朱某在該案中屬於非國家工作人員, 佔有土地轉讓差價款利用了職務便利。 朱某雖然擔任該村村支部書記兼村主任, 屬於村基層組織人員, 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涉地的管理工作時可以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但本案中朱某的行為並非協助管理行為, 而是涉及村集體的自治管理事務, 其佔有的土地轉讓差價也不屬於土地徵收、徵用的補償費用,
(作者單位: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