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欠2千萬被訴 法院:丈夫無責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並於1月18日起施行。 1月19日上午, 湖南省寧鄉縣人民法院適用該司法解釋, 依法審結了一起涉夫妻債務糾紛的案件, 當庭宣判林某對其前妻周某超出日常生活所負債務不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 被告周某和被告林某原系夫妻關係, 雙方於2005年登記結婚, 均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 有穩定的收入。 婚後兩人生活居住在男方林某父母家, 日常生活開銷均由林某父母承擔。 不知從何時起, 周某在多家銀行辦理信用卡大額透支, 又以資金周轉為由, 以個人名義向曆某等人借取大額債務, 累積債務超過2000萬元。 自2017年7月起, 債權人陸續向林某及其父母追債, 林某和父母才知道周某在外欠下大量債務。 林某追問周某, 周某提出離婚,
寧鄉法院受理案件後, 恰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頒佈生效。 該《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 原告曆某未能對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生產生活所負債務進行有效舉證, 法院依法判決該債務由周某一人承擔,
該案主審法官、甯鄉法院民二庭庭長林利表示:新司法解釋通過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 有效平衡了債權人和債務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護。 在夫妻一方具名舉債的情況下, 尤其是大額債務, 債權人主張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 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否則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因此在民間借貸過程中債權人要加強事前風險防範, 在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時, 要對債務性質加強識別, 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作者:潘華明
如何認識“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範疇的大額債務,
(1)交易雙方的主體情況, 包括:職業背景、歷史往來等;
(2)主債務人的家庭環境, 包括:配偶是否有獨立的經濟來源、家庭富裕程度及生活標準、家庭在借款前後是否存在重大支出事由等;
(3)款項交割的具體過程, 包括:交易習慣、支付的實際對象等;
(4)款項使用的真實情況, 包括:借款名義、資金流向、實際使用目的等;
(5)要求主債務人配偶作出意思表示的情況, 包括:是否通知主債務人配偶、主債務人配偶可能獲悉舉債的客觀條件等。
債權人主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應當如何展開?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
首先, 主張一方當事人需要對該債務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作出合理說明或者舉證證明;
其次, 在無法作出合理說明或者舉證證明的情況下, 則應當對以下三個方擇一或者擇多進行證明:
(1)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2)該債務用於共同生產經營
(3)該舉債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轉自:民商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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