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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欠債在恩施金桂大道被KO了?實為巴東某廣場一起故意傷人案件!

26日下午, 一條資訊在恩施人朋友圈廣泛傳播, 文字內容為“剛剛發生在金桂大道的事, 欠別人工程款幾年不給, 結果被KO了”, 並配有一段約10秒視頻:一女子抱著倒地男子, 地上有大量血跡, 且有民警在現場詢問情況。

恩施市公安局網警巡查發現後, 經過核實, 確認視頻內容實為1月17日發生在巴東縣某廣場的一起故意傷人案件, 違法行為人已被行政拘留, 傷者經治療已無大礙, 雲上巴東曾對該案件進行報導, 並非發生在恩施市金桂大道。

恩施公安局提醒: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 線民也不是法外之民, 目前警方正在追查散佈謠言的違法犯罪人員。 同時呼籲廣大網友, 鑒於該視頻畫面血腥, 嚴重影響兒童身心健康, 請大家主動刪除朋友圈和手機中的視頻內容, 共同為構建和諧美好恩施而努力。

----造謠、傳謠的相關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

有權要求停止侵害, 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 賠禮道歉, 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 適用前款規定。

行政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散佈謠言, 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九十一條: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 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 或者明知是虛假資訊, 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 嚴重擾亂秩序的,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

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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