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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積分落戶已開始辦理,這二十個問題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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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限行

1月28日(周日), 不限行。

2018年第一期天津居住證積分

1月25日就開辦啦!

小夥伴們抓緊了!

日前

市人力社保局市發展改革委

發佈關於進一步明確積分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明確二十個相關問題

一、積分申請應當由申請人現勞動關係所在的用人單位負責申報。 用人單位是指在津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 用人單位名稱變更的, 在申報積分申請時, 應當提供相關行政部門出具的變更名稱證明原件及影本。

二、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異地繳納社會保險等資訊, 積分視窗將據實進行核查。 隱瞞繳納社會保險等資訊申報積分入戶的,

視為提交虛假資訊。 本市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招用的人員, 具有同時在異地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情形的, 不得在津申請積分入戶。

三、申請人現勞動關係所在用人單位應當依法連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滿一年以上, 且申請時仍屬於正常繳費狀態。

一年以上是指:上半年申請的, 以上年12月31日前十二個月為一年;下半年申請的, 以當年6月30日前十二個月為一年, 且期間無間斷、補繳、個人視窗繳費等情形。

四、用人單位預約成功後, 應當在預約日交件辦理。 每期可預約兩次;不能在預約日辦理交件的, 應當在前一日24時前取消本次預約。

取消預約後可以在當期受理日期內進行二次預約, 二次預約為當期最終預約。

受理期內每日預約人資料實設定上限, 用人單位應當合理安排預約申請時間, 以提高辦事效率。

五、積分申請人和所在用人單位未在預約日或限定的時間內按規定提供必備材料的, 不予受理積分申請;未提供加分項材料的, 不予確認相應分值。

六、用人單位在辦理居住證積分申請過程中提供的個人收入全員全額申報明細、勞動合同等材料內容, 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範性檔規定。 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

七、參加社會保險按險種計分。 繳費不滿60個月的, 每年最高積12分;繳費滿60個月的, 自滿60個月的下一月起, 每年最高積18分,

分險種單獨計分。 申請人積分時社會保險繳費不足整年的, 積分可按險種分值計算到月後再行累加。

個人繳費視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年限不予計算積分。 積分申請人補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計算積分, 但是年齡不超過35周歲, 且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或技師 以上職業技能等級的申請人, 按規定補繳的社會保險費除外。 補繳社會保險費計算積分的, 上半年申請的以上年的12月31日為計算補繳截止時間, 下半年申請的 以當年6月30日為計算補繳截止時間。

八 、申請人申請專業技術、職業技能水準(職業資格證書)積分的, 所持職業資格證書類別與所在用人單位主營業務、本人當前工作崗位職責一致的, 予以確認積分。

其中, 近12個月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且持中級職稱、高級職稱、技師、高級技師證書的申請人, 所持職業資格證書類別與所在用人單位主營業務、本人當前工作崗位職責一致的, 予以確認相應積分。

近12個月是指予以確認社會保險積分時間的近12個月。

九、申請人提交天津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以外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核發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應當填寫《國家職業資格證申請覆核表》, 由天津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進行覆核。 覆核形式由天津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確定。 覆核合格的, 予以確認積分;未按規定參加覆核或覆核不合格的, 不予確認積分。

十、 申請人申請職業(工種)緊缺程度積分的, 其經確認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上所標明的職業(工種)應當與當年人力社保部門公佈的天津市《職業市場需求程度及培訓 成本目錄》中的職業(工種)名稱一致,且與所在用人單位主營業務、營業執照批准經營範圍、本人當前工作崗位職責相符。

申請職業(工種)緊缺程度積分的用人單位,其主營業務應當與《目錄》規定職業(工種)對應行業相符,主營業務所屬行業的確定以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為依據。

申請人本人應當提供《崗位承諾書》,所在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崗位證明書》、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影本等材料,積分視窗將據實進行核查,經核實後,可按照相應的緊缺程度確認積分。未提供上述材料的,不予確認職業(工種)緊缺程度積分。

如受理申請之日尚未公佈當年天津市《職業市場需求程度及培訓成本目錄》的,以上年度公佈的目錄為准。

十一、用人單位在申請居住證積分入戶過程中,為申請職業(工種)積分而提供的營業執照核准時間,上半年申請的,以上年12月31日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請的,以當年6月30日為截止日期。

十二、自2018年1月1日起,國家人社部《關於公佈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68號)規定以外的職業資格不再計算積分。

十三、年滿五十周歲的女性積分申請人,從事管理崗工作的,應當提交勞動合同原件、用人單位的證明等相關材料。

十四、用人單位為本單位積分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該申請人取消當期申報資格,用人單位自次期起3年內不得申報。

十五、積分聯辦系統自動生成的積分於每年6月和12月通過市行政許可網上大廳公佈。申請人對積分有異議的,可在公佈期內,持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的《天津市居住證積分覆核申報表》,向積分視窗提出覆核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十六、積分申請人填注個人資訊應當完整、真實、準確。因填注資訊不完整、不真實、不準確,造成積分申請不予受理或者積分不予確認的,由積分申請人承擔相應責任。

十七、積分申請申報時提交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獎勵證書等原件的,積分申請人(經辦人)應當在入戶名單公示後6個月內,攜帶身份證、材料接收憑證,到原交件視窗取回相應材料。逾期不取回的,積分視窗不再承擔保管責任。

十八、積分申請人申請受理時應當提交受理日前30日內的明細版個人信用報告。

十九、申請積分的專利為有效的中國發明專利,未授權或終止失效的專利不予確認積分。同時,積分申請人應當為該專利的專利權人或專利權人之一,通過變更成為該專利的專利權人或專利權人之一,不予確認積分。

二十、本通知自公佈之日起實施。《市人力社保局市發展改革委關於明確積分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6〕126號)《市人力社保局市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明確積分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辦發〔2017〕188號)同時廢止。

1月24日,天津市居住證積分專欄發佈了《關於2018年第一期居住證積分受理的通知》,《通知》指出,2018年第一期居住證積分於1月25日開辦,截止日期為4月30日。

關於2018年第一期居住證積分受理的通知

2018年第一期居住證積分於1月25日開辦,截止日期為4月30日(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按國家規定執行)。辦理申請前,請申請單位和申請人仔細閱讀《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配套實施細則》、《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關於進一步明確積分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天津市辦理居住證積分申請材料清單》和《申報指南》等,特別是今年新出臺的《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關於進一步明確積分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兩個文件,在預約、受理、積分等方面有新的要求,申請單位和申請人應按規定執行。

1

2.6萬個預約名額

經研究決定本期將逐月開放預約,時間為:1月25日9:00開放1月26日至2月28日的預約號、2月23日9:00開放3月1日至3月31日的預約號、3月26日9:00開放4月1日至4月30日的預約號。

市行政許可中心每日預約260人,濱海新區行政審批局每日預約160人,本期共提供2.6萬個預約名額。申請單位和申請人應合理選排預約時間確保預約成功。預約時填注個人資訊應完整、真實、準確,填注虛假資訊或異常預約的,一經發現取消預約資格。申請單位和申請人自主取消預約,取消的預約名額將被鎖定,不再開放。

6月,市行政許可網上積分專欄公佈申請人積分,公佈時間為3個工作日。隨後公示入戶人員名單,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請申請單位和申請人關注。

2

特別提示

一、同時在津及異地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不得在天津市申請積分入戶。

如積分申請人有上述情形申請辦理積分入戶的,積分視窗核實後,將按提交虛假資訊處理。

二、2018年第一期,規定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一年的時間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且申請時應為正常繳費狀態。

三、申請人提交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證書類別應與用人單位主營業務一致且與申請人崗位相符,方可予以確認積分。

另外,申請人提交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為中級以上的,其近12個月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方可予以確認相應積分。

近12個月是指予以確認社會保險積分時間的近12個月。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只有國家人社部《關於公佈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68號)規定範圍內的職業資格證書才可以確認積分,範圍以外的不再予以確認積分。

五、積分申請人申請受理時應當提交受理日前30日內的明細版個人信用報告,不再收簡版個人信用報告。

六、申請積分的專利為有效的中國發明專利,未授權或終止失效的專利不予確認積分。同時,積分申請人應當為該專利的專利權人或專利權人之一,通過變更成為該專利的專利權人或專利權人之一,不予確認積分。

七、用人單位為本單位積分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該申請人取消當期申報資格,用人單位自次期起3年內不得申報。

3

受理位址

天津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位址:天津市河東區紅星路79號)

積分窗口:一樓B廳44-46號、65-66號、二樓C廳97-111號;

天津市濱海新區行政審批局(地址:濱海新區於家堡融和路681號寶策大廈裙房二層)

積分視窗:19-31號。

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服務中心

201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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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申報

1

在境內具有合法有效戶籍身份,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證,在津具有合法穩定的落戶地點(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產權住房、軍產房、經公安部門認 定具備常住戶口登記條件的公產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單位及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人力資源仲介機構的集體戶口)。(公安局窗口審核)。

2

申請人在本單位(申報單位元)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不含補繳),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滿1年”是指上半年申請的,以上年12月31日前十二個月為 一年;下半年申請的,以當年6月30日前十二個月為一年,且這12個月繳費的時間、險種符合相關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視窗審核)。

3

居住證積分達到申報指導分值,申請人網站自測分需超過140分。

辦理流程

各接待視窗諮詢電話

本次積分落戶分值變化

1、增加“連續居住年限”積分指標,即“依法在津辦理居住證簽注,每年簽注一次,每次積6分”(包括居住在自有住房、租賃住房和集體宿舍);

2、將在津連續正常繳納社會保險滿60個月的,自滿60個月的下一月起,每年由12分最高增加到18分,同時為避免重複積分,刪除“工作年限”積分指標;

3、調整相關證書分值及積分條件,維護公平公正。鼓勵有真才實學的高技能人才來津工作落戶;

4、增加“世界技能大賽、中華技能大獎獲獎選手和獲得技能大師稱號”的加分項;

5、適度降低職業技能分值權重、增加積分審核條件,將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的分值由原來的50分、40分、30分分別降為30分、25分、20分,同時要求“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方可獲得積分”;

6、增設“通過變更獲得的專利不能加分”限制條件,杜絕辦理轉讓專利提高積分的現象;

7、調整落戶地區導向分值,適度增加在濱海新區、武清區、寶坻區、靜海區、甯河區、薊州區落戶的積分分值”要求,將落戶在濱海新區的積分由10分提高到20分,落戶在武清區、寶坻區、靜海區、甯河區、薊州區的積分由10分提高到15分;

8、結合失信類別和程度落實失信懲戒制度,將“有信用不良記錄的減30分”修改為“信用記錄中逾期在90天以內未還款的,逾期筆數累計1筆不減分,2-5筆減10分,6-10筆減20分,超過10筆減30分;逾期超過90天以上及呆帳情況的,一律減30分”;

9、刪除“5年內有行政拘留記錄的,每條減30分”;增加對用人單位以虛假資訊申辦積分承擔的責任,即“用人單位提供虛假資訊申辦積分入戶的,取消以後3年內的申報資格”。

10、在附加分項中新增“智慧財產權”項,擁有有效的中國發明專利,且為該專利的專利權人或專利權人之一,該專利自申請日起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未發生過變更可獲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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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經確認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上所標明的職業(工種)應當與當年人力社保部門公佈的天津市《職業市場需求程度及培訓 成本目錄》中的職業(工種)名稱一致,且與所在用人單位主營業務、營業執照批准經營範圍、本人當前工作崗位職責相符。

申請職業(工種)緊缺程度積分的用人單位,其主營業務應當與《目錄》規定職業(工種)對應行業相符,主營業務所屬行業的確定以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為依據。

申請人本人應當提供《崗位承諾書》,所在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崗位證明書》、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影本等材料,積分視窗將據實進行核查,經核實後,可按照相應的緊缺程度確認積分。未提供上述材料的,不予確認職業(工種)緊缺程度積分。

如受理申請之日尚未公佈當年天津市《職業市場需求程度及培訓成本目錄》的,以上年度公佈的目錄為准。

十一、用人單位在申請居住證積分入戶過程中,為申請職業(工種)積分而提供的營業執照核准時間,上半年申請的,以上年12月31日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請的,以當年6月30日為截止日期。

十二、自2018年1月1日起,國家人社部《關於公佈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68號)規定以外的職業資格不再計算積分。

十三、年滿五十周歲的女性積分申請人,從事管理崗工作的,應當提交勞動合同原件、用人單位的證明等相關材料。

十四、用人單位為本單位積分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該申請人取消當期申報資格,用人單位自次期起3年內不得申報。

十五、積分聯辦系統自動生成的積分於每年6月和12月通過市行政許可網上大廳公佈。申請人對積分有異議的,可在公佈期內,持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的《天津市居住證積分覆核申報表》,向積分視窗提出覆核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十六、積分申請人填注個人資訊應當完整、真實、準確。因填注資訊不完整、不真實、不準確,造成積分申請不予受理或者積分不予確認的,由積分申請人承擔相應責任。

十七、積分申請申報時提交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獎勵證書等原件的,積分申請人(經辦人)應當在入戶名單公示後6個月內,攜帶身份證、材料接收憑證,到原交件視窗取回相應材料。逾期不取回的,積分視窗不再承擔保管責任。

十八、積分申請人申請受理時應當提交受理日前30日內的明細版個人信用報告。

十九、申請積分的專利為有效的中國發明專利,未授權或終止失效的專利不予確認積分。同時,積分申請人應當為該專利的專利權人或專利權人之一,通過變更成為該專利的專利權人或專利權人之一,不予確認積分。

二十、本通知自公佈之日起實施。《市人力社保局市發展改革委關於明確積分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6〕126號)《市人力社保局市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明確積分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辦發〔2017〕188號)同時廢止。

1月24日,天津市居住證積分專欄發佈了《關於2018年第一期居住證積分受理的通知》,《通知》指出,2018年第一期居住證積分於1月25日開辦,截止日期為4月30日。

關於2018年第一期居住證積分受理的通知

2018年第一期居住證積分於1月25日開辦,截止日期為4月30日(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按國家規定執行)。辦理申請前,請申請單位和申請人仔細閱讀《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配套實施細則》、《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關於進一步明確積分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天津市辦理居住證積分申請材料清單》和《申報指南》等,特別是今年新出臺的《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關於進一步明確積分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兩個文件,在預約、受理、積分等方面有新的要求,申請單位和申請人應按規定執行。

1

2.6萬個預約名額

經研究決定本期將逐月開放預約,時間為:1月25日9:00開放1月26日至2月28日的預約號、2月23日9:00開放3月1日至3月31日的預約號、3月26日9:00開放4月1日至4月30日的預約號。

市行政許可中心每日預約260人,濱海新區行政審批局每日預約160人,本期共提供2.6萬個預約名額。申請單位和申請人應合理選排預約時間確保預約成功。預約時填注個人資訊應完整、真實、準確,填注虛假資訊或異常預約的,一經發現取消預約資格。申請單位和申請人自主取消預約,取消的預約名額將被鎖定,不再開放。

6月,市行政許可網上積分專欄公佈申請人積分,公佈時間為3個工作日。隨後公示入戶人員名單,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請申請單位和申請人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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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示

一、同時在津及異地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不得在天津市申請積分入戶。

如積分申請人有上述情形申請辦理積分入戶的,積分視窗核實後,將按提交虛假資訊處理。

二、2018年第一期,規定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一年的時間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且申請時應為正常繳費狀態。

三、申請人提交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證書類別應與用人單位主營業務一致且與申請人崗位相符,方可予以確認積分。

另外,申請人提交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為中級以上的,其近12個月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方可予以確認相應積分。

近12個月是指予以確認社會保險積分時間的近12個月。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只有國家人社部《關於公佈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68號)規定範圍內的職業資格證書才可以確認積分,範圍以外的不再予以確認積分。

五、積分申請人申請受理時應當提交受理日前30日內的明細版個人信用報告,不再收簡版個人信用報告。

六、申請積分的專利為有效的中國發明專利,未授權或終止失效的專利不予確認積分。同時,積分申請人應當為該專利的專利權人或專利權人之一,通過變更成為該專利的專利權人或專利權人之一,不予確認積分。

七、用人單位為本單位積分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該申請人取消當期申報資格,用人單位自次期起3年內不得申報。

3

受理位址

天津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位址:天津市河東區紅星路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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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分視窗:19-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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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內具有合法有效戶籍身份,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證,在津具有合法穩定的落戶地點(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產權住房、軍產房、經公安部門認 定具備常住戶口登記條件的公產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單位及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人力資源仲介機構的集體戶口)。(公安局窗口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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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在本單位(申報單位元)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不含補繳),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滿1年”是指上半年申請的,以上年12月31日前十二個月為 一年;下半年申請的,以當年6月30日前十二個月為一年,且這12個月繳費的時間、險種符合相關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視窗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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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積分達到申報指導分值,申請人網站自測分需超過1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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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積分落戶分值變化

1、增加“連續居住年限”積分指標,即“依法在津辦理居住證簽注,每年簽注一次,每次積6分”(包括居住在自有住房、租賃住房和集體宿舍);

2、將在津連續正常繳納社會保險滿60個月的,自滿60個月的下一月起,每年由12分最高增加到18分,同時為避免重複積分,刪除“工作年限”積分指標;

3、調整相關證書分值及積分條件,維護公平公正。鼓勵有真才實學的高技能人才來津工作落戶;

4、增加“世界技能大賽、中華技能大獎獲獎選手和獲得技能大師稱號”的加分項;

5、適度降低職業技能分值權重、增加積分審核條件,將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的分值由原來的50分、40分、30分分別降為30分、25分、20分,同時要求“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方可獲得積分”;

6、增設“通過變更獲得的專利不能加分”限制條件,杜絕辦理轉讓專利提高積分的現象;

7、調整落戶地區導向分值,適度增加在濱海新區、武清區、寶坻區、靜海區、甯河區、薊州區落戶的積分分值”要求,將落戶在濱海新區的積分由10分提高到20分,落戶在武清區、寶坻區、靜海區、甯河區、薊州區的積分由10分提高到15分;

8、結合失信類別和程度落實失信懲戒制度,將“有信用不良記錄的減30分”修改為“信用記錄中逾期在90天以內未還款的,逾期筆數累計1筆不減分,2-5筆減10分,6-10筆減20分,超過10筆減30分;逾期超過90天以上及呆帳情況的,一律減30分”;

9、刪除“5年內有行政拘留記錄的,每條減30分”;增加對用人單位以虛假資訊申辦積分承擔的責任,即“用人單位提供虛假資訊申辦積分入戶的,取消以後3年內的申報資格”。

10、在附加分項中新增“智慧財產權”項,擁有有效的中國發明專利,且為該專利的專利權人或專利權人之一,該專利自申請日起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未發生過變更可獲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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