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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實施細則(蜂產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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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版)

二十六、蜂產品

1蜂蜜

1.1適用範圍

本細則適用于蜂蜜食品安全監督抽檢。

1.2產品種類

蜂蜜:蜜蜂採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 與自身分泌物混合後, 經充分釀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質。 包括不同種類的蜂蜜, 根據蜜源植物分為單花蜜和雜花蜜(百花蜜)。

1.3檢驗依據

下列檔凡是注明日期的, 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細則。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 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細則。

GB 276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GB 276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微生物學檢驗菌落總數測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微生物學檢驗大腸菌群測定

GB 4789.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微生物學檢驗黴菌和酵母計數

GB 5009.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麥芽糖、乳糖的測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鉛的測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鈉的測定

GB 1496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蜂蜜

GB/T 18932.19 蜂蜜中氯黴素殘留量的測定方法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

GB 23200.9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蜂產品中氟胺氰菊酯殘留量的檢測方法

農業部781號公告-8 蜂蜜中雙甲脒殘留量的測定氣相色譜-質譜法

農業部781號公告-9 蜂蜜中氟胺氰菊酯殘留量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農業部公告第235號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

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品質要求

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定

1.4抽樣

1.4.1抽樣型號或規格

預包裝食品。

1.4.2抽樣方法及數量

生產環節抽樣時, 在企業的成品庫房, 從同一批次樣品堆的4個不同部位抽取相應數量的樣品。

抽取樣品量不少於2kg, 不少於4個獨立包裝。

流通環節抽樣時, 在貨架、櫃檯、庫房或網路食品經營平臺抽取同一批次待銷產品, 抽取樣品量原則上同生產環節。

餐飲環節抽樣時, 抽取同一批次待銷或使用的產品, 應抽取完整包裝產品, 抽取樣品量原則上同生產環節。

所抽取樣品分為2份, 約3/4為檢驗樣品, 約1/4為複檢備份樣品(備份樣品封存在承檢機構)。

抽取樣品量、檢驗及複檢備份所需樣品量可根據核對總和複檢需要適量調整。

注:在本細則的規定中, 檢驗機構在檢驗過程中自行對檢驗結果進行複驗時所採用的樣品, 應為抽取的檢驗樣品, 不得採用複檢備份樣品。

1.4.3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 並記錄所抽產品及生產經營企業相關資訊。

1.4.4封樣和樣品運輸、貯存

抽樣完成後由抽樣人與被抽樣單位在抽樣單和封條上簽字、蓋章, 當場封樣, 檢驗樣品、備份樣品分別封樣。 為保證樣品的真實性, 要有相應的防拆封措施, 並保證封條在運輸過程中不會破損。

樣品運輸、貯存過程中應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確保樣品不被污染, 不發生腐敗變質, 不影響後續檢驗。 樣品的運輸、貯存, 應符合產品明示要求或產品實際需要的條件要求。

在網路食品經營平臺抽樣時, 抽樣單和封條無需被抽樣單位簽字、蓋章。

1.5檢驗要求

1.5.1檢驗專案

檢驗項目見表26-1。

表26-1 蜂蜜檢驗專案

序號

檢驗專案

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

檢測方法

1

鉛(以Pb計)

GB 2762

GB 5009.12

2

果糖和葡萄糖

GB 14963

GB 5009.8

3

蔗糖

GB 14963

GB 5009.8

4

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

GB 2760

GB 5009.28

5

糖精鈉(以糖精計)

GB 2760

GB 5009.28

6

菌落總數

GB 14963

GB 4789.2

7

大腸菌群

GB 14963

GB 4789.3

8

黴菌計數

GB 14963

GB 4789.15

9

嗜滲酵母計數

GB 14963

GB 14963 附錄A

10

氯黴素

農業部公告第235號

GB/T 18932.19

11

雙甲脒

農業部公告第235號

農業部781號公告-8

12

氟胺氰菊酯

農業部公告第235號

農業部781號公告-9

GB 23200.95

1.6判定原則與結論

原則上按照細則中檢驗專案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標準和品質要求高於該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標準和品質要求判定。

出具抽檢檢驗報告,檢驗報告中檢驗結論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6.1 檢驗專案全部符合相應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的,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所檢專案符合××××要求”。

1.6.2 檢驗專案有不符合相應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的,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專案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蜂王漿

2.1適用範圍

本細則適用于蜂王漿食品安全監督抽檢。

2.2產品種類

蜂王漿產品包括蜂王漿和蜂王漿凍乾粉。

蜂王漿:工蜂咽下腺和上顎腺分泌的,主要用於飼喂蜂王和蜂幼蟲的乳白色、淡黃色或淺橙色漿狀物質。

蜂王漿凍乾粉:通過真空冷凍乾燥方法加工製成的脫水蜂王漿粉末。

2.3檢驗依據

下列檔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細則。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細則。

GB 276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GB 5009.2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鈉的測定

GB 9697 蜂王漿

GB/T 21532 蜂王漿凍乾粉

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品質要求

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定

2.4抽樣

2.4.1抽樣型號或規格

預包裝食品。

2.4.2抽樣方法及數量

生產環節抽樣時,在企業的成品庫房,從同一批次樣品堆的4個不同部位抽取相應數量的樣品。抽取樣品量不少於600g,不少於3個獨立包裝。

流通環節抽樣時,在貨架、櫃檯、庫房或網路食品經營平臺抽取同一批次待銷產品,抽取樣品量原則上同生產環節。

餐飲環節抽樣時,抽取同一批次待銷的產品,應抽取完整包裝產品,抽取樣品量原則上同生產環節。

所抽取樣品分為2份,約2/3為檢驗樣品,約1/3為複檢備份樣品(備份樣品封存在承檢機構)。

抽取樣品量、檢驗及複檢備份所需樣品量可根據核對總和複檢需要適量調整。

注:在本細則的規定中,檢驗機構在檢驗過程中自行對檢驗結果進行複驗時所採用的樣品,應為抽取的檢驗樣品,不得採用複檢備份樣品。

2.4.3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並記錄所抽產品及生產經營企業相關資訊。

2.4.4封樣和樣品運輸、貯存

抽樣完成後由抽樣人與被抽查企業在抽樣單和封條上簽字、蓋章,當場封樣,檢驗樣品、備份樣品分別封樣。為保證樣品的真實性,要有相應的防拆封措施,並保證封條在運輸過程中不會破損。樣品運輸、貯存過程中應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確保樣品不被污染,不發生腐敗變質,不影響後續檢驗。樣品的運輸、貯存,應符合產品明示要求或產品實際需要的條件要求。

在網路食品經營平臺抽樣時,抽樣單和封條無需被抽樣單位簽字、蓋章。

2.5檢驗要求

2.5.1檢驗專案

檢驗項目見表26-2。

表26-2 蜂王漿檢驗專案

序號

檢驗專案

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

檢測方法

1

10-羥基-2-癸烯酸

GB 9697

GB/T 21532

GB 9697

2

蛋白質

GB 9697

GB/T 21532

GB 9697

3

總糖

GB 9697

GB/T 21532

GB 9697

4

澱粉

GB 9697

GB/T 21532

GB 9697

5

灰分

GB 9697

GB/T 21532

GB 9697

6

酸度

GB 9697

GB/T 21532

GB 9697

7

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

GB 2760

GB 5009.28

2.6判定原則與結論

原則上按照細則中檢驗專案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標準和品質要求高於該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標準和品質要求判定。

出具抽檢檢驗報告,檢驗報告中檢驗結論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2.6.1 檢驗專案全部符合相應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的,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所檢專案符合××××要求”。

2.6.2 檢驗專案有不符合相應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的,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專案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3蜂花粉

3.1適用範圍

本細則適用於蜂花粉食品安全監督抽檢。

3.2產品種類

蜂花粉:工蜂採集的花粉。

單一品種蜂花粉:工蜂採集一種植物的花粉形成的蜂花粉。

雜花粉:工蜂採集兩種或兩種以上植物的花粉形成的蜂花粉,或兩種及兩種以上單一品種蜂花粉的混合物。

碎蜂花粉:蜂花粉糰粒破碎後形成的粉末。

3.3檢驗依據

下列檔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細則。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細則。

GB 276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微生物學檢驗菌落總數測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微生物學檢驗大腸菌群計數

GB 4789.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微生物學檢驗黴菌和酵母計數

GB 5009.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水分的測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蛋白質的測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鉛的測定

GB/T 30359 蜂花粉

GB 3163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花粉

GH/T 1014 蜂花粉

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品質要求

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定

3.4抽樣

3.4.1抽樣型號或規格

預包裝食品。

3.4.2抽樣方法及數量

生產環節抽樣時,在企業的成品庫房,從同一批次樣品堆的4個不同部位抽取相應數量的樣品。生產日期在2017年6月23日前的蜂花粉抽取樣品量不少於600g,不少於4個獨立包裝,生產日期在2017年6月23日(含)以後的蜂花粉抽取樣品不少於1kg,不少於8個獨立包裝。

流通環節抽樣時,在貨架、櫃檯、庫房或網路食品經營平臺抽取同一批次待銷產品,抽取樣品量原則上同生產環節。

餐飲環節抽樣時,抽取同一批次待銷的產品,應抽取完整包裝產品,抽取樣品量原則上同生產環節。

所抽取樣品分為2份,約3/4為檢驗樣品,約1/4為複檢備份樣品(備份樣品封存在承檢機構)。

抽取樣品量、檢驗及複檢備份所需樣品量可根據核對總和複檢需要適量調整。

注:在本細則的規定中,檢驗機構在檢驗過程中自行對檢驗結果進行複驗時所採用的樣品,應為抽取的檢驗樣品,不得採用複檢備份樣品。

3.4.3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並記錄所抽產品及生產經營企業相關資訊。

3.4.4封樣和樣品運輸、貯存

抽樣完成後由抽樣人與被抽查企業在抽樣單和封條上簽字、蓋章,當場封樣,檢驗樣品、備份樣品分別封樣。為保證樣品的真實性,要有相應的防拆封措施,並保證封條在運輸過程中不會破損。樣品運輸、貯存過程中應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確保樣品不被污染,不發生腐敗變質,不影響後續檢驗。樣品的運輸、貯存,應符合產品明示要求或產品實際需要的條件要求。

在網路食品經營平臺抽樣時,抽樣單和封條無需被抽樣單位簽字、蓋章。

3.5檢驗要求

3.5.1檢驗專案

檢驗項目見表26-3。

表26-3 蜂花粉檢驗專案

序號

檢驗專案

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

檢測方法

1

鉛(以Pb計)

GB 2762

GB 5009.12

2

蛋白質

GB 31636

產品明示標準及品質要求

GB 5009.5 第一法

3

水分

GB 31636

產品明示標準及品質要求

GB 5009.3 第二法

4

菌落總數

GB 31636

產品明示標準及品質要求

GB 4789.2

5

大腸菌群

GB 31636

產品明示標準及品質要求

GB 4789.3

6

黴菌

GB 31636

產品明示標準及品質要求

GB 4789.15

注:序號2-6,2017年6月23日之前生產的產品,執行產品明示標準及品質要求,2017年6月23日之後生產的產品,執行GB 31636。

3.6判定原則與結論

原則上按照細則中檢驗專案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標準和品質要求高於該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標準和品質要求判定。

出具抽檢檢驗報告,檢驗報告中檢驗結論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3.6.1 檢驗專案全部符合相應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的,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所檢專案符合××××要求”。

3.6.2 檢驗專案有不符合相應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的,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專案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4蜂產品製品

4.1適用範圍

本細則適用於蜂產品製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

4.2產品種類

蜂產品製品指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乾粉)、蜂花粉的提取物、混合物,或以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乾粉)、蜂花粉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物質(如食品添加劑、營養強化劑、植物提取物、其他食品等),經科學加工而製成的具有蜂產品基本特性的產品。蜂產品製品包括蜂蜜膏、王漿膏、蜂花粉片等相關產品。

4.3檢驗依據

下列檔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細則。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細則。

GB 276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GB 4789.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微生物學檢驗菌落總數測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微生物學檢驗大腸菌群計數

GB 4789.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微生物學檢驗黴菌和酵母計數

GB 5009.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鉛的測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鈉的測定

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品質要求

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定

4.4抽樣

4.4.1抽樣型號或規格

預包裝食品。

4.4.2抽樣方法及數量

生產環節抽樣時,在企業的成品庫房,從同一批次樣品堆的4個不同部位抽取相應數量的樣品。抽取樣品量不少於1kg,不少於3個獨立包裝。

流通環節抽樣時,在貨架、櫃檯、庫房或網路食品經營平臺抽取同一批次待銷產品,抽取樣品量原則上同生產環節。

餐飲環節抽樣時,抽取同一批次待銷或使用的產品,應抽取完整包裝產品,抽取樣品量原則上同生產環節。

所抽取樣品分為2份,約2/3為檢驗樣品,約1/3為複檢備份樣品(備份樣品封存在承檢機構)。

抽取樣品量、檢驗及複檢備份所需樣品量可根據核對總和複檢需要適量調整。

注:在本細則的規定中,檢驗機構在檢驗過程中自行對檢驗結果進行複驗時所採用的樣品,應為抽取的檢驗樣品,不得採用複檢備份樣品。

4.4.3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並記錄所抽產品及生產經營企業相關資訊。

4.4.4封樣和樣品運輸、貯存

抽樣完成後由抽樣人與被抽查企業在抽樣單和封條上簽字、蓋章,當場封樣,檢驗樣品、備份樣品分別封樣。為保證樣品的真實性,要有相應的防拆封措施,並保證封條在運輸過程中不會破損。樣品運輸、貯存過程中應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確保樣品不被污染,不發生腐敗變質,不影響後續檢驗。樣品的運輸、貯存,應符合產品明示要求或產品實際需要的條件要求。

在網路食品經營平臺抽樣時,抽樣單和封條無需被抽樣單位簽字、蓋章。

4.5檢驗要求

4.5.1檢驗專案

檢驗項目見表26-4。

表26-4 蜂產品製品檢驗專案

序號

檢驗項目

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

檢測方法

1

鉛(以Pb計)

產品明示標準及品質要求

GB 5009.12

2

糖精鈉(以糖精計)

GB 2760

產品明示標準及品質要求

GB 5009.28

3

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

GB 2760

產品明示標準及品質要求

GB 5009.28

4

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

GB 2760

產品明示標準及品質要求

GB 5009.28

5

菌落總數

產品明示標準及品質要求

GB 4789.2

6

大腸菌群

產品明示標準及品質要求

GB 4789.3

7

黴菌計數

產品明示標準及品質要求

GB 4789.15

8

酵母計數

產品明示標準及品質要求

GB 4789.15

4.6判定原則與結論

原則上按照細則中檢驗專案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標準和品質要求高於該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標準和品質要求判定。

出具抽檢檢驗報告,檢驗報告中檢驗結論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4.6.1 檢驗專案全部符合相應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的,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所檢專案符合××××要求”。

4.6.2 檢驗專案有不符合相應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的,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專案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十七、保健食品

1 適用範圍

本細則適用于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產品範圍為獲得國家批准文號的保健食品。

2 產品種類

保健食品分為增強免疫力、輔助降血脂、輔助降血糖、抗氧化、輔助改善記憶、緩解視疲勞、促進排鉛、清咽等功能類別保健食品和營養素補充劑。

3 檢驗依據

下列檔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細則。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細則。

GB 276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微生物學檢驗菌落總數測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微生物學檢驗大腸菌群計數

GB 4789.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微生物學檢驗沙門氏菌檢驗

GB 4789.1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微生物學檢驗金黃色葡萄球菌檢驗

GB 4789.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微生物學檢驗黴菌和酵母計數

GB 5009.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總砷及無機砷的測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鉛的測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總汞及有機汞的測定

GB 1674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保健食品

GB 2992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中國藥典》2015年版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品檢驗補充檢驗方法和檢驗項目批准件

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品質要求

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定

4 抽樣

4.1 抽樣型號或規格

預包裝食品。

4.2 抽樣方法及數量

生產環節抽樣時,原則上每批次抽樣量為不少於6個最小獨立包裝且總量≥300g 或300mL。對於微生物要求二級或三級採樣方案的產品,如飲料、乳製品、餅乾等,抽樣量不少於9個最小獨立包裝且總量≥900g或900mL。

流通環節(包括商場、超市、藥店、專賣店、個體經營和批發市場等)抽樣時,在貨架、櫃檯、庫房或網路食品經營平臺抽取同一批次待銷產品,抽取樣品量原則上同生產環節。

抽取的樣品中約2/3為檢驗樣品,約1/3為複檢備份樣品(備份樣品封存在承檢機構)。

抽取樣品量、檢驗及複檢備份所需樣品量可根據核對總和複檢需要適量調整。抽樣人員應向被抽樣單位索取所抽樣品的備案企業標準(網路抽樣除外)。

注:在本細則的規定中,檢驗機構在檢驗過程中自行對檢驗結果進行複驗時所採用的樣品,應為抽取的檢驗樣品,不得採用複檢備份樣品。

4.3 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並記錄所抽產品及生產經營企業相關資訊。 

4.4 封樣和樣品運輸、貯存

抽樣完成後由抽樣人與被抽樣單位在抽樣單和封條上簽字、蓋章,當場封樣,檢驗樣品、備份樣品分別封樣。為保證樣品的真實性,要有相應的防拆封措施,並保證封條在運輸過程中不會破損。樣品運輸、貯存過程中應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確保樣品不被污染,不發生腐敗變質,不影響後續檢驗。樣品的運輸、貯存,應符合產品明示要求或產品實際需要的條件要求。

在網路食品經營平臺抽樣時,抽樣單和封條無需被抽樣單位簽字、蓋章。

5 檢驗要求

5.1 檢驗專案

檢驗項目見表27-1。

表27-1 保健食品檢驗項目

序號

類別

檢驗專案(檢測成分)

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

檢測方法

1

減肥類樣品

西布曲明、N-單去甲基西布曲明、N,N-雙去甲基西布曲明、芬氟拉明、麻黃堿、酚酞、呋塞米

同檢測方法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檢驗補充檢驗方法和檢驗項目批准件2006004、2012005、食藥監辦許[2010]114

2

輔助降血糖類樣品

甲苯磺丁脲、格列本脲、格列齊特、格列吡嗪、格列喹酮、格列美脲、馬來酸羅格列酮、瑞格列奈、鹽酸吡格列酮、鹽酸二甲雙胍、鹽酸苯乙雙胍、鹽酸丁二胍、格列波脲

同檢測方法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檢驗補充檢驗方法和檢驗項目批准件2009029、2011008、2013001

3

改善睡眠類樣品

氯氮卓、馬來酸咪達唑侖、硝西泮、艾司唑侖、奧沙西泮、阿普唑侖、蘿拉西泮、氯硝西泮、三唑侖、地西泮、巴比妥、苯巴比妥、司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氯美紮酮、佐匹克隆、氯苯那敏、紮來普隆、文拉法辛、青藤堿、羅通定

同檢測方法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檢驗補充檢驗方法和檢驗項目批准件2012004、2009024、2013002

4

緩解體力疲勞類/提高免疫力類樣品

那紅地那非、紅地那非、伐地那非、羥基豪莫西地那非、西地那非、豪莫西地那非、氨基他達拉非、他達拉非、硫代艾地那非、偽伐地那非、那莫西地那非

同檢測方法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檢驗補充檢驗方法和檢驗項目批准件2009030

5

輔助降血壓類

阿替洛爾、鹽酸可樂定、氫氯噻嗪、卡托普利、呱唑嗪、利血平、硝苯地平、氨氯地平、尼群地平、尼莫地平、尼索地平、非洛地平

同檢測方法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檢驗補充檢驗方法和檢驗項目批准件2009032、2014008

6

輔助降血脂類樣品

洛伐他汀、辛伐他汀、煙酸

同檢測方法

食藥監辦許[2010]114號

7

所有樣品

鉛(Pb)a

GB 16740

GB 5009.12

8

總砷(As)a

GB 16740

GB 5009.11

9

總汞(Hg)a,d

GB 16740

GB 5009.17

10

菌落總數b

GB 16740

GB 4789.2

11

大腸菌群b

GB 16740

GB 4789.3 MPN計數法

12

黴菌和酵母b

GB 16740

GB 4789.15

13

金黃色葡萄球菌b

GB 16740

GB 4789.10

14

沙門氏菌b

GB 16740

GB 4789.4

15

硬膠囊樣品

膠囊殼中的鉻c

《中國藥典》2015年版

《中國藥典》2015年版

16

所有樣品

功效/標誌性成分

企業標準

企業標準

17

硬膠囊劑和茶劑樣品

水分

企業標準

企業標準

18

口服液樣品

可溶性固形物

企業標準

企業標準

19

魚油類軟膠囊樣品

酸價、過氧化值

企業標準

企業標準

20

以藻類、水產品及其提取物為原料的樣品

鎘(以Cd計)

企業標準

企業標準

注:a. 應符合GB 2762中相應類屬食品的規定,無相應類屬食品的應符合GB 16740表2的規定。

b. 微生物限量應符合GB 29921中相應類屬食品和相應類屬食品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無相應類屬食品規定的應符合GB 16740表3的規定。

c. 限明膠空心膠囊檢測。

d. 液態產品(嬰幼兒保健食品除外)不測總汞

5.2 檢驗應注意的問題

5.2.1 序號為16~20的檢驗項目,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中有相應檢驗專案時才進行檢驗。

5.2.2 如序號為16~20的檢驗專案承檢機構無檢驗資質,可出具風險監測報告。

6 判定原則與結論

原則上按照細則中檢驗專案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標準和品質要求高於該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標準和品質要求判定。

出具抽檢檢驗報告,檢驗報告中檢驗結論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6.1 檢驗專案全部符合相應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的,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所檢專案符合××××要求”。

6.2 檢驗專案有不符合相應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的,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專案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標準和品質要求高於該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標準和品質要求判定。

出具抽檢檢驗報告,檢驗報告中檢驗結論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6.1 檢驗專案全部符合相應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的,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所檢專案符合××××要求”。

1.6.2 檢驗專案有不符合相應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的,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專案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蜂王漿

2.1適用範圍

本細則適用于蜂王漿食品安全監督抽檢。

2.2產品種類

蜂王漿產品包括蜂王漿和蜂王漿凍乾粉。

蜂王漿:工蜂咽下腺和上顎腺分泌的,主要用於飼喂蜂王和蜂幼蟲的乳白色、淡黃色或淺橙色漿狀物質。

蜂王漿凍乾粉:通過真空冷凍乾燥方法加工製成的脫水蜂王漿粉末。

2.3檢驗依據

下列檔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細則。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細則。

GB 276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GB 5009.2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鈉的測定

GB 9697 蜂王漿

GB/T 21532 蜂王漿凍乾粉

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品質要求

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定

2.4抽樣

2.4.1抽樣型號或規格

預包裝食品。

2.4.2抽樣方法及數量

生產環節抽樣時,在企業的成品庫房,從同一批次樣品堆的4個不同部位抽取相應數量的樣品。抽取樣品量不少於600g,不少於3個獨立包裝。

流通環節抽樣時,在貨架、櫃檯、庫房或網路食品經營平臺抽取同一批次待銷產品,抽取樣品量原則上同生產環節。

餐飲環節抽樣時,抽取同一批次待銷的產品,應抽取完整包裝產品,抽取樣品量原則上同生產環節。

所抽取樣品分為2份,約2/3為檢驗樣品,約1/3為複檢備份樣品(備份樣品封存在承檢機構)。

抽取樣品量、檢驗及複檢備份所需樣品量可根據核對總和複檢需要適量調整。

注:在本細則的規定中,檢驗機構在檢驗過程中自行對檢驗結果進行複驗時所採用的樣品,應為抽取的檢驗樣品,不得採用複檢備份樣品。

2.4.3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並記錄所抽產品及生產經營企業相關資訊。

2.4.4封樣和樣品運輸、貯存

抽樣完成後由抽樣人與被抽查企業在抽樣單和封條上簽字、蓋章,當場封樣,檢驗樣品、備份樣品分別封樣。為保證樣品的真實性,要有相應的防拆封措施,並保證封條在運輸過程中不會破損。樣品運輸、貯存過程中應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確保樣品不被污染,不發生腐敗變質,不影響後續檢驗。樣品的運輸、貯存,應符合產品明示要求或產品實際需要的條件要求。

在網路食品經營平臺抽樣時,抽樣單和封條無需被抽樣單位簽字、蓋章。

2.5檢驗要求

2.5.1檢驗專案

檢驗項目見表26-2。

表26-2 蜂王漿檢驗專案

序號

檢驗專案

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

檢測方法

1

10-羥基-2-癸烯酸

GB 9697

GB/T 21532

GB 9697

2

蛋白質

GB 9697

GB/T 21532

GB 9697

3

總糖

GB 9697

GB/T 21532

GB 9697

4

澱粉

GB 9697

GB/T 21532

GB 9697

5

灰分

GB 9697

GB/T 21532

GB 9697

6

酸度

GB 9697

GB/T 21532

GB 9697

7

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

GB 2760

GB 5009.28

2.6判定原則與結論

原則上按照細則中檢驗專案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標準和品質要求高於該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標準和品質要求判定。

出具抽檢檢驗報告,檢驗報告中檢驗結論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2.6.1 檢驗專案全部符合相應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的,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所檢專案符合××××要求”。

2.6.2 檢驗專案有不符合相應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的,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專案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3蜂花粉

3.1適用範圍

本細則適用於蜂花粉食品安全監督抽檢。

3.2產品種類

蜂花粉:工蜂採集的花粉。

單一品種蜂花粉:工蜂採集一種植物的花粉形成的蜂花粉。

雜花粉:工蜂採集兩種或兩種以上植物的花粉形成的蜂花粉,或兩種及兩種以上單一品種蜂花粉的混合物。

碎蜂花粉:蜂花粉糰粒破碎後形成的粉末。

3.3檢驗依據

下列檔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細則。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細則。

GB 276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微生物學檢驗菌落總數測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微生物學檢驗大腸菌群計數

GB 4789.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微生物學檢驗黴菌和酵母計數

GB 5009.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水分的測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蛋白質的測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鉛的測定

GB/T 30359 蜂花粉

GB 3163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花粉

GH/T 1014 蜂花粉

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品質要求

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定

3.4抽樣

3.4.1抽樣型號或規格

預包裝食品。

3.4.2抽樣方法及數量

生產環節抽樣時,在企業的成品庫房,從同一批次樣品堆的4個不同部位抽取相應數量的樣品。生產日期在2017年6月23日前的蜂花粉抽取樣品量不少於600g,不少於4個獨立包裝,生產日期在2017年6月23日(含)以後的蜂花粉抽取樣品不少於1kg,不少於8個獨立包裝。

流通環節抽樣時,在貨架、櫃檯、庫房或網路食品經營平臺抽取同一批次待銷產品,抽取樣品量原則上同生產環節。

餐飲環節抽樣時,抽取同一批次待銷的產品,應抽取完整包裝產品,抽取樣品量原則上同生產環節。

所抽取樣品分為2份,約3/4為檢驗樣品,約1/4為複檢備份樣品(備份樣品封存在承檢機構)。

抽取樣品量、檢驗及複檢備份所需樣品量可根據核對總和複檢需要適量調整。

注:在本細則的規定中,檢驗機構在檢驗過程中自行對檢驗結果進行複驗時所採用的樣品,應為抽取的檢驗樣品,不得採用複檢備份樣品。

3.4.3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並記錄所抽產品及生產經營企業相關資訊。

3.4.4封樣和樣品運輸、貯存

抽樣完成後由抽樣人與被抽查企業在抽樣單和封條上簽字、蓋章,當場封樣,檢驗樣品、備份樣品分別封樣。為保證樣品的真實性,要有相應的防拆封措施,並保證封條在運輸過程中不會破損。樣品運輸、貯存過程中應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確保樣品不被污染,不發生腐敗變質,不影響後續檢驗。樣品的運輸、貯存,應符合產品明示要求或產品實際需要的條件要求。

在網路食品經營平臺抽樣時,抽樣單和封條無需被抽樣單位簽字、蓋章。

3.5檢驗要求

3.5.1檢驗專案

檢驗項目見表26-3。

表26-3 蜂花粉檢驗專案

序號

檢驗專案

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

檢測方法

1

鉛(以Pb計)

GB 2762

GB 5009.12

2

蛋白質

GB 31636

產品明示標準及品質要求

GB 5009.5 第一法

3

水分

GB 31636

產品明示標準及品質要求

GB 5009.3 第二法

4

菌落總數

GB 31636

產品明示標準及品質要求

GB 4789.2

5

大腸菌群

GB 31636

產品明示標準及品質要求

GB 4789.3

6

黴菌

GB 31636

產品明示標準及品質要求

GB 4789.15

注:序號2-6,2017年6月23日之前生產的產品,執行產品明示標準及品質要求,2017年6月23日之後生產的產品,執行GB 31636。

3.6判定原則與結論

原則上按照細則中檢驗專案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標準和品質要求高於該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標準和品質要求判定。

出具抽檢檢驗報告,檢驗報告中檢驗結論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3.6.1 檢驗專案全部符合相應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的,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所檢專案符合××××要求”。

3.6.2 檢驗專案有不符合相應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的,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專案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4蜂產品製品

4.1適用範圍

本細則適用於蜂產品製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

4.2產品種類

蜂產品製品指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乾粉)、蜂花粉的提取物、混合物,或以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乾粉)、蜂花粉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物質(如食品添加劑、營養強化劑、植物提取物、其他食品等),經科學加工而製成的具有蜂產品基本特性的產品。蜂產品製品包括蜂蜜膏、王漿膏、蜂花粉片等相關產品。

4.3檢驗依據

下列檔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細則。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細則。

GB 276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GB 4789.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微生物學檢驗菌落總數測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微生物學檢驗大腸菌群計數

GB 4789.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微生物學檢驗黴菌和酵母計數

GB 5009.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鉛的測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鈉的測定

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品質要求

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定

4.4抽樣

4.4.1抽樣型號或規格

預包裝食品。

4.4.2抽樣方法及數量

生產環節抽樣時,在企業的成品庫房,從同一批次樣品堆的4個不同部位抽取相應數量的樣品。抽取樣品量不少於1kg,不少於3個獨立包裝。

流通環節抽樣時,在貨架、櫃檯、庫房或網路食品經營平臺抽取同一批次待銷產品,抽取樣品量原則上同生產環節。

餐飲環節抽樣時,抽取同一批次待銷或使用的產品,應抽取完整包裝產品,抽取樣品量原則上同生產環節。

所抽取樣品分為2份,約2/3為檢驗樣品,約1/3為複檢備份樣品(備份樣品封存在承檢機構)。

抽取樣品量、檢驗及複檢備份所需樣品量可根據核對總和複檢需要適量調整。

注:在本細則的規定中,檢驗機構在檢驗過程中自行對檢驗結果進行複驗時所採用的樣品,應為抽取的檢驗樣品,不得採用複檢備份樣品。

4.4.3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並記錄所抽產品及生產經營企業相關資訊。

4.4.4封樣和樣品運輸、貯存

抽樣完成後由抽樣人與被抽查企業在抽樣單和封條上簽字、蓋章,當場封樣,檢驗樣品、備份樣品分別封樣。為保證樣品的真實性,要有相應的防拆封措施,並保證封條在運輸過程中不會破損。樣品運輸、貯存過程中應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確保樣品不被污染,不發生腐敗變質,不影響後續檢驗。樣品的運輸、貯存,應符合產品明示要求或產品實際需要的條件要求。

在網路食品經營平臺抽樣時,抽樣單和封條無需被抽樣單位簽字、蓋章。

4.5檢驗要求

4.5.1檢驗專案

檢驗項目見表26-4。

表26-4 蜂產品製品檢驗專案

序號

檢驗項目

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

檢測方法

1

鉛(以Pb計)

產品明示標準及品質要求

GB 5009.12

2

糖精鈉(以糖精計)

GB 2760

產品明示標準及品質要求

GB 5009.28

3

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

GB 2760

產品明示標準及品質要求

GB 5009.28

4

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

GB 2760

產品明示標準及品質要求

GB 5009.28

5

菌落總數

產品明示標準及品質要求

GB 4789.2

6

大腸菌群

產品明示標準及品質要求

GB 4789.3

7

黴菌計數

產品明示標準及品質要求

GB 4789.15

8

酵母計數

產品明示標準及品質要求

GB 4789.15

4.6判定原則與結論

原則上按照細則中檢驗專案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標準和品質要求高於該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標準和品質要求判定。

出具抽檢檢驗報告,檢驗報告中檢驗結論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4.6.1 檢驗專案全部符合相應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的,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所檢專案符合××××要求”。

4.6.2 檢驗專案有不符合相應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的,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專案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十七、保健食品

1 適用範圍

本細則適用于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產品範圍為獲得國家批准文號的保健食品。

2 產品種類

保健食品分為增強免疫力、輔助降血脂、輔助降血糖、抗氧化、輔助改善記憶、緩解視疲勞、促進排鉛、清咽等功能類別保健食品和營養素補充劑。

3 檢驗依據

下列檔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細則。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細則。

GB 276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微生物學檢驗菌落總數測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微生物學檢驗大腸菌群計數

GB 4789.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微生物學檢驗沙門氏菌檢驗

GB 4789.1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微生物學檢驗金黃色葡萄球菌檢驗

GB 4789.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微生物學檢驗黴菌和酵母計數

GB 5009.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總砷及無機砷的測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鉛的測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總汞及有機汞的測定

GB 1674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保健食品

GB 2992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中國藥典》2015年版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品檢驗補充檢驗方法和檢驗項目批准件

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品質要求

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定

4 抽樣

4.1 抽樣型號或規格

預包裝食品。

4.2 抽樣方法及數量

生產環節抽樣時,原則上每批次抽樣量為不少於6個最小獨立包裝且總量≥300g 或300mL。對於微生物要求二級或三級採樣方案的產品,如飲料、乳製品、餅乾等,抽樣量不少於9個最小獨立包裝且總量≥900g或900mL。

流通環節(包括商場、超市、藥店、專賣店、個體經營和批發市場等)抽樣時,在貨架、櫃檯、庫房或網路食品經營平臺抽取同一批次待銷產品,抽取樣品量原則上同生產環節。

抽取的樣品中約2/3為檢驗樣品,約1/3為複檢備份樣品(備份樣品封存在承檢機構)。

抽取樣品量、檢驗及複檢備份所需樣品量可根據核對總和複檢需要適量調整。抽樣人員應向被抽樣單位索取所抽樣品的備案企業標準(網路抽樣除外)。

注:在本細則的規定中,檢驗機構在檢驗過程中自行對檢驗結果進行複驗時所採用的樣品,應為抽取的檢驗樣品,不得採用複檢備份樣品。

4.3 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並記錄所抽產品及生產經營企業相關資訊。 

4.4 封樣和樣品運輸、貯存

抽樣完成後由抽樣人與被抽樣單位在抽樣單和封條上簽字、蓋章,當場封樣,檢驗樣品、備份樣品分別封樣。為保證樣品的真實性,要有相應的防拆封措施,並保證封條在運輸過程中不會破損。樣品運輸、貯存過程中應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確保樣品不被污染,不發生腐敗變質,不影響後續檢驗。樣品的運輸、貯存,應符合產品明示要求或產品實際需要的條件要求。

在網路食品經營平臺抽樣時,抽樣單和封條無需被抽樣單位簽字、蓋章。

5 檢驗要求

5.1 檢驗專案

檢驗項目見表27-1。

表27-1 保健食品檢驗項目

序號

類別

檢驗專案(檢測成分)

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

檢測方法

1

減肥類樣品

西布曲明、N-單去甲基西布曲明、N,N-雙去甲基西布曲明、芬氟拉明、麻黃堿、酚酞、呋塞米

同檢測方法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檢驗補充檢驗方法和檢驗項目批准件2006004、2012005、食藥監辦許[2010]114

2

輔助降血糖類樣品

甲苯磺丁脲、格列本脲、格列齊特、格列吡嗪、格列喹酮、格列美脲、馬來酸羅格列酮、瑞格列奈、鹽酸吡格列酮、鹽酸二甲雙胍、鹽酸苯乙雙胍、鹽酸丁二胍、格列波脲

同檢測方法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檢驗補充檢驗方法和檢驗項目批准件2009029、2011008、2013001

3

改善睡眠類樣品

氯氮卓、馬來酸咪達唑侖、硝西泮、艾司唑侖、奧沙西泮、阿普唑侖、蘿拉西泮、氯硝西泮、三唑侖、地西泮、巴比妥、苯巴比妥、司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氯美紮酮、佐匹克隆、氯苯那敏、紮來普隆、文拉法辛、青藤堿、羅通定

同檢測方法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檢驗補充檢驗方法和檢驗項目批准件2012004、2009024、2013002

4

緩解體力疲勞類/提高免疫力類樣品

那紅地那非、紅地那非、伐地那非、羥基豪莫西地那非、西地那非、豪莫西地那非、氨基他達拉非、他達拉非、硫代艾地那非、偽伐地那非、那莫西地那非

同檢測方法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檢驗補充檢驗方法和檢驗項目批准件2009030

5

輔助降血壓類

阿替洛爾、鹽酸可樂定、氫氯噻嗪、卡托普利、呱唑嗪、利血平、硝苯地平、氨氯地平、尼群地平、尼莫地平、尼索地平、非洛地平

同檢測方法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檢驗補充檢驗方法和檢驗項目批准件2009032、2014008

6

輔助降血脂類樣品

洛伐他汀、辛伐他汀、煙酸

同檢測方法

食藥監辦許[2010]114號

7

所有樣品

鉛(Pb)a

GB 16740

GB 5009.12

8

總砷(As)a

GB 16740

GB 5009.11

9

總汞(Hg)a,d

GB 16740

GB 5009.17

10

菌落總數b

GB 16740

GB 4789.2

11

大腸菌群b

GB 16740

GB 4789.3 MPN計數法

12

黴菌和酵母b

GB 16740

GB 4789.15

13

金黃色葡萄球菌b

GB 16740

GB 4789.10

14

沙門氏菌b

GB 16740

GB 4789.4

15

硬膠囊樣品

膠囊殼中的鉻c

《中國藥典》2015年版

《中國藥典》2015年版

16

所有樣品

功效/標誌性成分

企業標準

企業標準

17

硬膠囊劑和茶劑樣品

水分

企業標準

企業標準

18

口服液樣品

可溶性固形物

企業標準

企業標準

19

魚油類軟膠囊樣品

酸價、過氧化值

企業標準

企業標準

20

以藻類、水產品及其提取物為原料的樣品

鎘(以Cd計)

企業標準

企業標準

注:a. 應符合GB 2762中相應類屬食品的規定,無相應類屬食品的應符合GB 16740表2的規定。

b. 微生物限量應符合GB 29921中相應類屬食品和相應類屬食品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無相應類屬食品規定的應符合GB 16740表3的規定。

c. 限明膠空心膠囊檢測。

d. 液態產品(嬰幼兒保健食品除外)不測總汞

5.2 檢驗應注意的問題

5.2.1 序號為16~20的檢驗項目,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中有相應檢驗專案時才進行檢驗。

5.2.2 如序號為16~20的檢驗專案承檢機構無檢驗資質,可出具風險監測報告。

6 判定原則與結論

原則上按照細則中檢驗專案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標準和品質要求高於該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標準和品質要求判定。

出具抽檢檢驗報告,檢驗報告中檢驗結論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6.1 檢驗專案全部符合相應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的,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所檢專案符合××××要求”。

6.2 檢驗專案有不符合相應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的,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專案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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