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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禁止”而非“控制” 鄭州電梯勸煙案對健康促進法的促進意義

法制晚報2018-01-2517:00:30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王克安)去年夏天, 河南鄭州一男士進入住宅樓電梯, 看到鄰居老人在電梯內吸煙, 於是言語勸阻。 勸阻者離開後, 老人心臟病突發猝死, 家屬將勸阻者訴上法庭, 索賠40余萬元。 一審法院雖然裁定勸阻與老人猝死並無因果關係, 勸阻吸煙者沒有過錯, 但仍判決其向死者家屬補償1.5萬元。

這一案件經媒體曝光後立即在網路引起熱議, 被稱為“電梯勸阻吸煙案”。 1月23日, 河南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二審結果, 認定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因此撤銷一審判決,

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一槌定音, 鄭州中院對“電梯勸阻吸煙案”的二審交出了法律和民意的雙重滿意答卷。

無論一審還是二審, 都強調醫生並無過錯, 其最重要的依據是鄭州早有的規定:“市區各類公共交通工具、電梯間等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公民有權制止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吸煙者吸煙。 ”這句話中的“禁止”二字, 是此案最具有決定性的一個關鍵字。

這一結果對正在全國人大網站公開徵求意見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目前《草案》中關於煙草危害的第三十三條稱:“公共場所控制吸煙, 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

“控制”和“禁止”, 一詞之差, 天壤之別。

法律條文應該盡可能明確哪些是禁止的,

避免引起歧義。 “控制”可以有不同的理解, 也可以有地點、程度的差別。 公共場所可以分為室內和室外, 對於室外公共場所應該是控制或限制吸煙, 而對於室內公共場所應該是100%禁止吸煙。 如果籠統地說“控制”, 那麼在室內公共場所設立吸煙室是否也算“控制”?或者僅僅在會議室禁止吸煙, 而在走廊、洗手間、大廳等其他地方可以吸煙, 是否也算“控制”?

科學實驗已經證明, 防止接觸二手煙, 需要在特定空間完全禁止吸煙。 任何其他方法, 包括通風、空氣過濾和劃定吸煙區或設立吸煙室的做法, 都是無效的。

正因為鄭州有電梯內禁止吸煙的明確規定, 所以勸阻他人吸煙的行為符合法律要求,

完全應該得到支持。 因此, 《草案》第三十三條關於公共場所吸煙的內容須加以明確:“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以及特定的室外場所禁止吸煙”, 這樣既可以避免各地出現不同理解或解釋的法律條文, 也大大節約了立法的成本, 減少了執法的難度。

這絕非文字遊戲。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是衛生與健康領域第一部基礎性、綜合性的法律, 其內容應該全面, 其條款應該清晰, 這樣才能真正做到保護公民的健康權益不受侵害, 也才能以法律來推動和保障健康中國戰略的實施。 面對中國的3億多吸煙者和7億多二手煙受害者, 為了實現2030年達到成人吸煙率降低到20%以下的目標,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的相關條款明確表述將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影響。

(王克安, 國內知名控煙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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