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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陽市委出臺踐行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實施辦法

近日, 安陽市委出臺《安陽市踐行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實施辦法(試行)》, 明確規定了踐行“四種形態”的基本原則、適用情形、運用程式、轉化規則等,

為全市各級黨組織實踐“四種形態”提供了基本遵循。 《實施辦法》共7章、33條, 共5277字, 核心內容體現為“四個明確”。

一是明確“四種形態”執行主體。 《實施辦法》規定, 要努力構建“黨委主導, 書記主責, 紀委監督, 黨委部門和有關機關協作配合”的工作格局;各級黨委(黨組)負主體責任, 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 各級紀律檢查機關負監督責任, 黨委組織人事等部門及檢察、監察、審計等機關要各司其職, 密切配合, 充分發揮職能作用, 守土盡責, 形成合力。 各級黨委(黨組)要經常聽取彙報, 專題研究, 加強跟蹤問效, 解決重大問題, 切實抓好“四種形態”的貫徹落實。

二是明確“四種形態”適用情形。 《實施辦法》規定第一種形態適用於“黨內組織生活開展不經常,

批評和自我批評輕描淡寫”等10種情形;規定第二種形態適用於“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或存在‘四風’問題, 情節較重”等8種情形;規定第三種形態適用於有嚴重違紀事實, 按照黨政紀條例條規應當給予重處分的情形;規定第四種形態運用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是明確“四種形態”運用方式。 《實施辦法》明確, 第一種形態主要運用批評教育方式, 主要有5種方式:提醒談話、責令作出檢查、召開民主生活會批評幫助、通報、誡勉等。 第二種形態運用紀律輕處分或一類組織處理方式。 一類組織處理主要包括:停職(停職檢查)、調整職務(崗位)、責令辭職、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安排提前退休、降低退休待遇等處理。

紀律輕處分和一類組織處理可以單獨使用, 也可以合併使用。 第三種形態運用紀律重處分或二類組織處理方式。 二類組織處理主要包括:降低一個或兩個以上職務層次、取消退休待遇、解聘、組織除名(勸退)等處理。 在給予紀律重處分的同時, 一般應給予二類組織處理。 第四種形態運用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方式。

四是明確“四種形態”轉化規則。 《實施辦法》明確了轉化規則, 提出要準確把握常態、大多數、少數和極少數之間的轉化關係, 統籌認錯態度, 統籌社會效果, 堅持寬嚴相濟, 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結合“十個分清”, 對組織的勸告、説明置若罔聞, 拒不相信組織, 心存僥倖、我行我素的,

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從重、加重之情形, 可以從低一級形態轉化為高一級形態;對能夠相信依靠組織、重建忠誠的, 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從輕、減輕之情形, 可以從高一級形態轉化為低一級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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