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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剛剛發佈!高層老住宅要安裝電梯可參照此《辦法》實行!

人口老齡化是全社會都比較關注的話題

據三明市老齡辦資料統計,

截止2016年末

全市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46.3萬人,

占全市戶籍人口總數的16.1%

過去人們常說,

家有一老, 如有一寶。

人們把老人比作家裡的寶貝,

家裡如果能有個老人幫年輕人守一下家,

那麼在外打拼的年輕人就會輕鬆不少。

當然,

這只是建立在老人身體健康的基礎上,

如果家裡的老人上了年紀,

身體又不好,

那這可能就不是年輕人的福氣了。

日前, 三明發佈了《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旨在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人口老齡化的需求, 推進既有住宅適老化改造, 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 提高宜居水準, 方便居民生活。

哪些住宅適合增設電梯?

本辦法所稱既有住宅, 是指具有合法權屬證明, 已建成使用的四層及四層以上的多業主住宅。 本市行政區域內未設置電梯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 適用本辦法。 已列入房屋徵收範圍和計畫的建築物不列入增設電梯的範圍。

住宅增設電梯所需資金的籌措?

(一)由業主結合所在自然樓層等因素, 經充分協商後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資;業主應就出資方式、出資比例或出資額、增加面積的分配、日常使用與維保維修費用的分攤以及對受到影響的部分業主予以適當補償等事項達成增設電梯書面協議書, 並簽字確認;

(二)相關業主可按《三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事項的通知》(明住金〔2012〕34號)相關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在經專有部分占該梯位元住宅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戶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時, 相關業主可按有關規定要求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四)原產權單位或原房改售房單位(不包括財政撥款的預算單位)出資;

(五)社會投資等合法來源資金;

(六)其他符合規定的資金。

增設電梯所籌措的資金及使用情況應當對外公佈, 接受監督。

需要多少人同意方可增設電梯?

原設計無電梯井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 應經專有部分占同梯號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同梯號總戶數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書(應注明業主的房屋所有權證號)後,

方可提出申請。

具體增設條件、程式等可查看該《辦法》詳細條文:

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人口老齡化的需求, 推進既有住宅適老化改造, 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 提高宜居水準, 方便居民生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福建省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 結合我市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既有住宅, 是指具有合法權屬證明, 已建成使用的四層及四層以上的多業主住宅。 本市行政區域內未設置電梯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 適用本辦法。已列入房屋徵收範圍和計畫的建築物不列入增設電梯的範圍。

增設電梯使用的土地,原則上應在建設項目批准的用地紅線範圍之內(原產權建設用地紅線範圍內)。若增設電梯使用土地超出土地登記宗地界線的,在符合城市規劃,不影響公共消防、通行、安全等前提下,申請人辦理土地使用的有關證明文件後,可以申請增設電梯。

第三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遵循業主自願、利益協調、安全可靠、政策支援的原則,資金以自籌為主、社會其他資金為輔。

第四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目的,只能作為改進或完善原住宅樓的垂直交通方式,增設的電梯只能作為依附於建築物使用的附屬設施,不得具有其它獨立使用功能。不得以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名義變相改建、擴建。

增設電梯佔用土地面積不計入業主土地使用權範圍,電梯建築面積不計入業主房產面積範圍。房屋征遷時,增設電梯的建築面積不計入安置面積。

第五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滿足城市規劃、建築結構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尊重規劃現狀,減少對社區環境的影響,保持增設電梯的整體立面外觀與社區景觀的和諧統一,不影響社區相鄰業主的通行方便與安全。

第六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正確處理和協調在增設電梯過程中的相鄰關係。

第七條 國土、規劃、住建、消防、質監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等應當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予以協助和協調。

第八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所需資金,可通過下列管道籌措:

(一)由業主結合所在自然樓層等因素,經充分協商後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資;業主應就出資方式、出資比例或出資額、增加面積的分配、日常使用與維保維修費用的分攤以及對受到影響的部分業主予以適當補償等事項達成增設電梯書面協議書,並簽字確認;

(二)相關業主可按《三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事項的通知》(明住金〔2012〕34號)相關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在經專有部分占該梯位元住宅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戶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時,相關業主可按有關規定要求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四)原產權單位或原房改售房單位(不包括財政撥款的預算單位)出資;

(五)社會投資等合法來源資金;

(六)其他符合規定的資金。

增設電梯所籌措的資金及使用情況應當對外公佈,接受監督。

第九條 增設電梯擬佔用業主專有部分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

原設計有電梯井的既有住宅擬在原設計電梯井位置安裝電梯的,不需要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可按續建專案辦理施工許可、驗收等相關手續。

2014年1月13日《關於原設計有電梯井的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實施意見》(明建房〔2014〕5號)出臺前,已經竣工驗收的原設計有電梯井的既有住宅,擬在住宅外部另行增設電梯的,設計單位應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據(原設計電梯井被住戶私自佔用的不能作為理由),並經同幢號全體業主書面簽名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書後(應注明業主的房屋所有權證號),方可提出申請。2014年1月13日後竣工驗收的既有住宅,應在原設計電梯井位置安裝電梯。

原設計無電梯井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經專有部分占同梯號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同梯號總戶數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書(應注明業主的房屋所有權證號)後,方可提出申請。

第十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履行本辦法第九條簽訂書面協定後,按梯號為單位進行申請,以下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作為實施主體提出增設電梯申請:

(一)業主或者業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的業主人數超過5名的,應當推選不超過5名業主作為代表;

(二)業主可以委託業主委員會、社區、物業服務企業、原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築施工企業、電梯生產安裝企業等提出增設電梯申請;

(三)擬增設電梯住宅屬於房改房的,業主可以委託原房改售房單位提出申請;原房改售房單位已經關閉、破產、撤銷,其住房維修基金已轉歸其上級主管部門管理的,也可以委託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所應承擔的義務。

第十一條 申請人在報建實施前應履行以下程式:

(一)房屋結構安全鑒定。委託具備房屋建築結構安全檢測鑒定資質的單位對建築物原有結構進行安全性檢測鑒定,出具房屋安全檢測鑒定報告和增設電梯可行性意見書。檢測鑒定報告及意見書明確增設電梯可行且不存在房屋結構安全隱患的,申請人將建築結構安全檢測鑒定報告和可行性意見書報所在地縣(市、區)住建主管部門報備存檔。

(二)制定初步方案。委託建築物原設計單位或不低於原設計單位資質等級的其它設計單位進行方案設計,編制增設電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規劃用地、建築結構、消防安全等的可行性分析,增設電梯的總平面佈局初步方案及日照分析結論,資金概算及費用籌集方案,電梯運行維護保養、檢驗、維修、改造費用分攤方案等內容。

(三)進行方案公示。申請人公示初步方案,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徵求相關業主意見,並對徵求意見的過程和結果負責。申請人按照以下程式進行公示與處置:

1.在社區醒目位置、需增設電梯房屋樓道口及所在街道、社區的公示欄公示初步方案。方案公示期不少於10日。公示內容包括:擬增設電梯梯號、總平面圖、各層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日照分析結論、見證備案單位名稱、聯繫位址和電話、公示期限、建設資金及維修保養、改造費用分擔比例等,以及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數量的業主同意增設電梯的書面簽名協議書。業主未在該房屋居住的,申請人應將公示材料郵寄送達。申請人應報請業主原單位或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對其公示情況進行見證備案並收集意見,必要時可對公示情況進行公證。

2.公示期屆滿,未接到相關利益方對增設電梯提出異議的,申請人按本辦法的第十二條的規定提出申請,報建實施。

3.業主對增設電梯有異議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原房改房售房單位、業主原單位、物業公司、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等應當應業主請求,依照法定職權與程式組織調解,促使相關業主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定。對無故不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其主管單位或社區應出面協調解決,促進增設電梯工作順利進行。

4.經協商、協調或調解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由申請人提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召開聽證會,聽證會由街道辦事處邀請人大、政協、國土、住建、規劃等部門參加,充分聽取申請人、設計單位和有異議業主的意見,提出處理建議供各審批部門參考。

對已召開聽證會的,會後申請人應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範圍重新提交相關業主對增設電梯事項的書面意見情況,當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數量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相關部門可以辦理審批。有異議的業主可依法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雙方最終均應服從司法裁決。

第十二條 申請人履行完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式後,按照以下流程報建與實施。對已完成報建手續的增設電梯工程,相關業主應當提供必要的實施便利。

(一)辦理土地有關證明文件。申請人持增設電梯公示無異議結論報告或者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書面申請、增設電梯樓道內各戶不動產登記證書影本(尚未進行不動產登記的,提交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影本)、業主關於在房屋征遷時增設電梯建築面積不計入安置面積的承諾書等材料,向國土部門提出申請,國土部門提供增設電梯涉及的宗地用地紅線或土地登記的宗地界線資料、使用土地意見。

(二)進行施工圖設計及審查。由申請人委託該住宅建築原設計單位或不低於原設計單位資質等級的其它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並按照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設計單位應當對增設電梯的建築結構及消防安全、日照等設計品質負責。

(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人持以下材料向房屋所在地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1.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數量的業主簽署的同意增設電梯協議書;

2.國土部門出具的使用土地意見;

3.見證備案單位出具的公示情況見證書面證明;

4.協商或調解書面協議(公示見證環節有提出異議的須提供);

5.建築結構安全性備案證明;

6.擬增設電梯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施工圖(含總平面圖、各層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日照分析結論;

7.各分戶房屋所有權證影本;

8.各業主身份證影本及經辦人身份證影本;

9.規劃行政審批事項委託書等。

(四)辦理消防等相關手續。增設電梯不得破壞原有住宅的防火間距、防火分區、消防車道、人員疏散及消防設施設備等。如確需改變原有住宅的上述消防設計的,應依法申報消防設計審核或備案。涉及市政、供水、供電、燃氣、通信、綠化、排汙、質監等審查審批事項,相關部門應簡化審批手續,並在本級審批許可權內予以減免費用,依法支持做好我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有關審查審批工作。

(五)辦理品質監督和施工許可手續。申請人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並根據《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的規定,向所在地縣(市、區)品質監督機構辦理工程品質監督申報手續,向所在地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六)辦理安裝告知和監督檢驗等手續。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施工安裝,應當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及其相關規定要求,委託取得電梯安裝許可資質的單位進行,並在施工前向品質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安裝開工告知手續,由具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安裝監督檢驗,經監督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並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品質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七)辦理竣工驗收等手續。申請人應依法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同時應當及時向城建檔案部門移交建設工程檔案。

第十三條 業主應當共同協商確定電梯使用單位(指具有電梯管理權力和義務的單位或個人)為電梯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電梯使用單位可以是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原房改房單位、業主委員會等,也可以由電梯產權人協商明確其中1位產權所有者為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責任人,其他產權所有者承擔連帶責任。無法明確使用單位的,由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落實電梯使用單位,經協商仍無法確定使用單位的,由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代行或指定電梯使用單位,並告知電梯產權所有者。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與具備資質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簽訂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合同,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並按規定定期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檢驗申請。

上述情形仍然無法明確使用單位的,可由電梯產權人推舉出1名業主代表(梯長),負責電梯維護等經費的收集使用,並以書面形式進行確認,作為該樓幢的全權代表與電梯維保單位簽訂委託使用管理合同,由維保單位代行電梯的使用管理和安全主體責任,同時以梯長個人身份辦理電梯使用登記(登記時需提供推舉梯長的書面證明和委託管理合同)。

第十四條 對增設電梯用地,暫不收取土地出讓金或土地使用費,用地面積不計入業主土地使用權範圍。因增設電梯而增加的建築面積由該梯號出資的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業主房產面積範圍,增設電梯後,不調整各分戶業主的產權面積。今後因城市建設需要征遷房屋的,對增設電梯的建設費用酌情予以補償,但增設電梯的建築面積不計入征遷安置面積。

物權變更、轉讓後,新業主應繼承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是一項涉及千家萬戶的利民惠民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要結合舊城改造、城市老舊危樓改造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等工作,科學規劃、積極有序推進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要加大宣傳力度,有效化解矛盾,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等要充分發揮社區工作優勢,積極做好政策宣傳和相關協調工作,原房改房售房單位、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電梯生產安裝企業等應當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予以指導、協助,使增設電梯工程成為鄰里和諧工程、幸福工程。

第十六條 本辦法中涉及規劃、國土、住建、市政、住房公積金、品質技術監督、消防等相關職能部門職責的,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照簡化、便民原則和規定許可權制定具體實施規則,由各縣(市、區)相關職能部門行政審批視窗按實施規則受理具體審批事項。各縣(市、區)政府可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規定,共同做好我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實施。市住建局、城鄉規劃局、質監局、消防支隊、公積金中心聯合印發的《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指導意見》(明建房〔2016〕92號)同時廢止。

目前三明還有許多高層老宅沒有電梯,

這給老齡人的出行帶來極大不便。

而該《辦法》的發佈,

將為有意安裝電梯的社區帶來

更有規範性的參考價值。

適用本辦法。已列入房屋徵收範圍和計畫的建築物不列入增設電梯的範圍。

增設電梯使用的土地,原則上應在建設項目批准的用地紅線範圍之內(原產權建設用地紅線範圍內)。若增設電梯使用土地超出土地登記宗地界線的,在符合城市規劃,不影響公共消防、通行、安全等前提下,申請人辦理土地使用的有關證明文件後,可以申請增設電梯。

第三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遵循業主自願、利益協調、安全可靠、政策支援的原則,資金以自籌為主、社會其他資金為輔。

第四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目的,只能作為改進或完善原住宅樓的垂直交通方式,增設的電梯只能作為依附於建築物使用的附屬設施,不得具有其它獨立使用功能。不得以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名義變相改建、擴建。

增設電梯佔用土地面積不計入業主土地使用權範圍,電梯建築面積不計入業主房產面積範圍。房屋征遷時,增設電梯的建築面積不計入安置面積。

第五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滿足城市規劃、建築結構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尊重規劃現狀,減少對社區環境的影響,保持增設電梯的整體立面外觀與社區景觀的和諧統一,不影響社區相鄰業主的通行方便與安全。

第六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正確處理和協調在增設電梯過程中的相鄰關係。

第七條 國土、規劃、住建、消防、質監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等應當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予以協助和協調。

第八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所需資金,可通過下列管道籌措:

(一)由業主結合所在自然樓層等因素,經充分協商後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資;業主應就出資方式、出資比例或出資額、增加面積的分配、日常使用與維保維修費用的分攤以及對受到影響的部分業主予以適當補償等事項達成增設電梯書面協議書,並簽字確認;

(二)相關業主可按《三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事項的通知》(明住金〔2012〕34號)相關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在經專有部分占該梯位元住宅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戶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時,相關業主可按有關規定要求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四)原產權單位或原房改售房單位(不包括財政撥款的預算單位)出資;

(五)社會投資等合法來源資金;

(六)其他符合規定的資金。

增設電梯所籌措的資金及使用情況應當對外公佈,接受監督。

第九條 增設電梯擬佔用業主專有部分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

原設計有電梯井的既有住宅擬在原設計電梯井位置安裝電梯的,不需要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可按續建專案辦理施工許可、驗收等相關手續。

2014年1月13日《關於原設計有電梯井的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實施意見》(明建房〔2014〕5號)出臺前,已經竣工驗收的原設計有電梯井的既有住宅,擬在住宅外部另行增設電梯的,設計單位應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據(原設計電梯井被住戶私自佔用的不能作為理由),並經同幢號全體業主書面簽名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書後(應注明業主的房屋所有權證號),方可提出申請。2014年1月13日後竣工驗收的既有住宅,應在原設計電梯井位置安裝電梯。

原設計無電梯井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經專有部分占同梯號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同梯號總戶數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書(應注明業主的房屋所有權證號)後,方可提出申請。

第十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履行本辦法第九條簽訂書面協定後,按梯號為單位進行申請,以下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作為實施主體提出增設電梯申請:

(一)業主或者業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的業主人數超過5名的,應當推選不超過5名業主作為代表;

(二)業主可以委託業主委員會、社區、物業服務企業、原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築施工企業、電梯生產安裝企業等提出增設電梯申請;

(三)擬增設電梯住宅屬於房改房的,業主可以委託原房改售房單位提出申請;原房改售房單位已經關閉、破產、撤銷,其住房維修基金已轉歸其上級主管部門管理的,也可以委託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所應承擔的義務。

第十一條 申請人在報建實施前應履行以下程式:

(一)房屋結構安全鑒定。委託具備房屋建築結構安全檢測鑒定資質的單位對建築物原有結構進行安全性檢測鑒定,出具房屋安全檢測鑒定報告和增設電梯可行性意見書。檢測鑒定報告及意見書明確增設電梯可行且不存在房屋結構安全隱患的,申請人將建築結構安全檢測鑒定報告和可行性意見書報所在地縣(市、區)住建主管部門報備存檔。

(二)制定初步方案。委託建築物原設計單位或不低於原設計單位資質等級的其它設計單位進行方案設計,編制增設電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規劃用地、建築結構、消防安全等的可行性分析,增設電梯的總平面佈局初步方案及日照分析結論,資金概算及費用籌集方案,電梯運行維護保養、檢驗、維修、改造費用分攤方案等內容。

(三)進行方案公示。申請人公示初步方案,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徵求相關業主意見,並對徵求意見的過程和結果負責。申請人按照以下程式進行公示與處置:

1.在社區醒目位置、需增設電梯房屋樓道口及所在街道、社區的公示欄公示初步方案。方案公示期不少於10日。公示內容包括:擬增設電梯梯號、總平面圖、各層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日照分析結論、見證備案單位名稱、聯繫位址和電話、公示期限、建設資金及維修保養、改造費用分擔比例等,以及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數量的業主同意增設電梯的書面簽名協議書。業主未在該房屋居住的,申請人應將公示材料郵寄送達。申請人應報請業主原單位或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對其公示情況進行見證備案並收集意見,必要時可對公示情況進行公證。

2.公示期屆滿,未接到相關利益方對增設電梯提出異議的,申請人按本辦法的第十二條的規定提出申請,報建實施。

3.業主對增設電梯有異議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原房改房售房單位、業主原單位、物業公司、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等應當應業主請求,依照法定職權與程式組織調解,促使相關業主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定。對無故不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其主管單位或社區應出面協調解決,促進增設電梯工作順利進行。

4.經協商、協調或調解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由申請人提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召開聽證會,聽證會由街道辦事處邀請人大、政協、國土、住建、規劃等部門參加,充分聽取申請人、設計單位和有異議業主的意見,提出處理建議供各審批部門參考。

對已召開聽證會的,會後申請人應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範圍重新提交相關業主對增設電梯事項的書面意見情況,當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數量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相關部門可以辦理審批。有異議的業主可依法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雙方最終均應服從司法裁決。

第十二條 申請人履行完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式後,按照以下流程報建與實施。對已完成報建手續的增設電梯工程,相關業主應當提供必要的實施便利。

(一)辦理土地有關證明文件。申請人持增設電梯公示無異議結論報告或者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書面申請、增設電梯樓道內各戶不動產登記證書影本(尚未進行不動產登記的,提交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影本)、業主關於在房屋征遷時增設電梯建築面積不計入安置面積的承諾書等材料,向國土部門提出申請,國土部門提供增設電梯涉及的宗地用地紅線或土地登記的宗地界線資料、使用土地意見。

(二)進行施工圖設計及審查。由申請人委託該住宅建築原設計單位或不低於原設計單位資質等級的其它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並按照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設計單位應當對增設電梯的建築結構及消防安全、日照等設計品質負責。

(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人持以下材料向房屋所在地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1.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數量的業主簽署的同意增設電梯協議書;

2.國土部門出具的使用土地意見;

3.見證備案單位出具的公示情況見證書面證明;

4.協商或調解書面協議(公示見證環節有提出異議的須提供);

5.建築結構安全性備案證明;

6.擬增設電梯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施工圖(含總平面圖、各層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日照分析結論;

7.各分戶房屋所有權證影本;

8.各業主身份證影本及經辦人身份證影本;

9.規劃行政審批事項委託書等。

(四)辦理消防等相關手續。增設電梯不得破壞原有住宅的防火間距、防火分區、消防車道、人員疏散及消防設施設備等。如確需改變原有住宅的上述消防設計的,應依法申報消防設計審核或備案。涉及市政、供水、供電、燃氣、通信、綠化、排汙、質監等審查審批事項,相關部門應簡化審批手續,並在本級審批許可權內予以減免費用,依法支持做好我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有關審查審批工作。

(五)辦理品質監督和施工許可手續。申請人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並根據《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的規定,向所在地縣(市、區)品質監督機構辦理工程品質監督申報手續,向所在地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六)辦理安裝告知和監督檢驗等手續。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施工安裝,應當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及其相關規定要求,委託取得電梯安裝許可資質的單位進行,並在施工前向品質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安裝開工告知手續,由具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安裝監督檢驗,經監督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並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品質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七)辦理竣工驗收等手續。申請人應依法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同時應當及時向城建檔案部門移交建設工程檔案。

第十三條 業主應當共同協商確定電梯使用單位(指具有電梯管理權力和義務的單位或個人)為電梯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電梯使用單位可以是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原房改房單位、業主委員會等,也可以由電梯產權人協商明確其中1位產權所有者為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責任人,其他產權所有者承擔連帶責任。無法明確使用單位的,由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落實電梯使用單位,經協商仍無法確定使用單位的,由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代行或指定電梯使用單位,並告知電梯產權所有者。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與具備資質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簽訂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合同,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並按規定定期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檢驗申請。

上述情形仍然無法明確使用單位的,可由電梯產權人推舉出1名業主代表(梯長),負責電梯維護等經費的收集使用,並以書面形式進行確認,作為該樓幢的全權代表與電梯維保單位簽訂委託使用管理合同,由維保單位代行電梯的使用管理和安全主體責任,同時以梯長個人身份辦理電梯使用登記(登記時需提供推舉梯長的書面證明和委託管理合同)。

第十四條 對增設電梯用地,暫不收取土地出讓金或土地使用費,用地面積不計入業主土地使用權範圍。因增設電梯而增加的建築面積由該梯號出資的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業主房產面積範圍,增設電梯後,不調整各分戶業主的產權面積。今後因城市建設需要征遷房屋的,對增設電梯的建設費用酌情予以補償,但增設電梯的建築面積不計入征遷安置面積。

物權變更、轉讓後,新業主應繼承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是一項涉及千家萬戶的利民惠民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要結合舊城改造、城市老舊危樓改造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等工作,科學規劃、積極有序推進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要加大宣傳力度,有效化解矛盾,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等要充分發揮社區工作優勢,積極做好政策宣傳和相關協調工作,原房改房售房單位、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電梯生產安裝企業等應當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予以指導、協助,使增設電梯工程成為鄰里和諧工程、幸福工程。

第十六條 本辦法中涉及規劃、國土、住建、市政、住房公積金、品質技術監督、消防等相關職能部門職責的,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照簡化、便民原則和規定許可權制定具體實施規則,由各縣(市、區)相關職能部門行政審批視窗按實施規則受理具體審批事項。各縣(市、區)政府可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規定,共同做好我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實施。市住建局、城鄉規劃局、質監局、消防支隊、公積金中心聯合印發的《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指導意見》(明建房〔2016〕92號)同時廢止。

目前三明還有許多高層老宅沒有電梯,

這給老齡人的出行帶來極大不便。

而該《辦法》的發佈,

將為有意安裝電梯的社區帶來

更有規範性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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