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 北京市高院與新京報聯合評選的2017年度十大媒體關注案例揭曉, 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從中選取6個社會關注度及影響較大的案件進行推送, 通過回訪案件的承辦法官或專家學者, 將案件背後所披露的最為顯著的社會問題, 作出深度剖析。
家住朝陽區望京的王女士, 在社區地下車庫擁有兩個相鄰產權車位。 但因家中有4輛車, 於是她自建一套立體車位, 之後被社區物業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 該車位的建設佔用業主公共區域, 存在安全隱患, 且違反社區公約, 判令王女士拆除該升降停車設備。
“王女士借鑒先進科學的立體車位元方式來解決停車問題, 但良好的初衷未必不會影響到其他業主。 ”主審法官表示, 在個體業主與公共權益發生衝突的情況下, 更需要維護社區其他業主的公共利益與管理秩序。
探員今日在實地探訪中瞭解到, 法院有關拆除立體車位的判決, 讓社區有些本想效仿搭建立體車位的業主, “放棄”下一步行動。
全文1743字, 閱讀約需3分鐘
![](/images/lazyload.gif)
業主建立體車位, 法官現場勘驗。 法院供圖
業主建立體車位被起訴
王女士居住在望京果嶺裡社區, 2015年7月28日起, 她在地下停車位搭建安裝了升降停車設備, 並拉設供電線路。
為社區提供服務的萬科物業認為, 王女士的車位緊鄰消防通道, 這是整個單元從車庫位置上樓的唯一通道, 而升降設備所用電壓為380伏, 電線就搭建在樓梯內。
萬科物業稱, 王女士的行為侵害社區全體業主的共同權益, 物業及社區業委會曾多次與她交流, 但其拒絕拆除升降設備。 於是, 物業將王女士訴至法院。
“改裝並沒有改變車位用途,
王女士表示, 自己在歐洲很多國家都見過升降停車設備, 且相關部門為解決停車難問題也出臺檔, 鼓勵社會、個人、集體投資建設車位, 並給予一定獎勵。 但她承認, 在車位改建前, 未經物業公司或社區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改造未經批准有安全隱患
案件審理過程中, 法院曾專門組織雙方進行現場實地勘驗, 並於2017年4月判決王女士拆除自建車位。
![](/images/lazyload.gif)
“業主建立體車庫案”宣判後, 法官接受採訪。 法院供圖
主審案件的斯曉荷法官表示, 本案中, 需要權衡判斷的是業主個體權益與公共利益的“界限”問題。
王女士安裝升降停車設備確有客觀現實需要, 並且在當前城市停車設施明顯不足的背景下, 這一做法也符合充分挖掘城市空間資源、鼓勵社會參與建設立體停車設施的政策導向。
雖有良好初衷, 但建車位卻有王女士沒考慮到的安全隱患。
斯法官說, 改造未經住建、質檢、電力等部門的審核、批准及驗收, 沒有圍擋, 有安全風險;搭建立體車位元支撐杆和電路, 佔用其他業主公共區域;380伏的電路從二層穿過公用樓梯和牆體引入地下, 會給其他業主人身安全造成極大風險和隱患。
無其他業主再建車位
1月27日, 探員前往該社區, 在單元樓地下一層, 王女士家的立體車位尚未拆除。
該社區車位猶如一個“單間”, 王女士家的車位分為上下兩層, 底層停著兩輛車, 上層則沒有停放。 車位兩面環牆, 一面牆體處連接樓梯入口。 不鄰牆體的一面是其他業主的車位, 一面是行車通道。
![](/images/lazyload.gif)
王女士建的立體車庫尚未拆除。新京報記者王巍攝
此外,立體車位元升降設備鋼立柱固定用的支撐鋼釘入牆面,可以看到充電裝備與電源線路。
物業表示,法院判決後,物業與王女士協商拆除問題,“畢竟是為社區提供服務,希望可以妥善解決處理,如果業主不同意拆除,我們會在春節後申請強制執行。”
物業工作人員介紹,王女士建設立體車位時,社區有些業主也對此事諮詢過。當法院作出判決後,此前有搭建意向的業主不再有進一步動作,目前社區內也無人再搭建立體車位。
此外,探員瞭解到,由於王女士的行為符合政策導向,法官認為這種個人參與建設立體停車設施的行為,應得到鼓勵並予以規範。
在宣判的同時,朝陽法院也向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發送一份司法建議。
法院指出,目前相關規範僅針對由居委會、業委會或建設單位主導的批量車位建設,對居民個人在自有車位自建停車設施方面尚無明確意見。故建議對居民個人在自有車位建設立體停車設施的申請、建設、驗收予以規範,並明確具體實施細則。
新京報記者 王巍 編輯 李驍晉校對 王心
往期重案回顧:
本文為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原創內容
歡迎朋友圈分享
----------以下為推廣---------
王女士建的立體車庫尚未拆除。新京報記者王巍攝
此外,立體車位元升降設備鋼立柱固定用的支撐鋼釘入牆面,可以看到充電裝備與電源線路。
物業表示,法院判決後,物業與王女士協商拆除問題,“畢竟是為社區提供服務,希望可以妥善解決處理,如果業主不同意拆除,我們會在春節後申請強制執行。”
物業工作人員介紹,王女士建設立體車位時,社區有些業主也對此事諮詢過。當法院作出判決後,此前有搭建意向的業主不再有進一步動作,目前社區內也無人再搭建立體車位。
此外,探員瞭解到,由於王女士的行為符合政策導向,法官認為這種個人參與建設立體停車設施的行為,應得到鼓勵並予以規範。
在宣判的同時,朝陽法院也向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發送一份司法建議。
法院指出,目前相關規範僅針對由居委會、業委會或建設單位主導的批量車位建設,對居民個人在自有車位自建停車設施方面尚無明確意見。故建議對居民個人在自有車位建設立體停車設施的申請、建設、驗收予以規範,並明確具體實施細則。
新京報記者 王巍 編輯 李驍晉校對 王心
往期重案回顧:
本文為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原創內容
歡迎朋友圈分享
----------以下為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