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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家車位“立體搭建” 業主被判拆除丨2017北京法院十大案件

1月25日, 北京市高院與新京報聯合評選的2017年度十大媒體關注案例揭曉, 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從中選取6個社會關注度及影響較大的案件進行推送, 通過回訪案件的承辦法官或專家學者, 將案件背後所披露的最為顯著的社會問題, 作出深度剖析。

家住朝陽區望京的王女士, 在社區地下車庫擁有兩個相鄰產權車位。 但因家中有4輛車, 於是她自建一套立體車位, 之後被社區物業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 該車位的建設佔用業主公共區域, 存在安全隱患, 且違反社區公約, 判令王女士拆除該升降停車設備。

“王女士借鑒先進科學的立體車位元方式來解決停車問題, 但良好的初衷未必不會影響到其他業主。 ”主審法官表示, 在個體業主與公共權益發生衝突的情況下, 更需要維護社區其他業主的公共利益與管理秩序。

探員今日在實地探訪中瞭解到, 法院有關拆除立體車位的判決, 讓社區有些本想效仿搭建立體車位的業主, “放棄”下一步行動。

全文1743字, 閱讀約需3分鐘

業主建立體車位, 法官現場勘驗。 法院供圖

業主建立體車位被起訴

王女士居住在望京果嶺裡社區, 2015年7月28日起, 她在地下停車位搭建安裝了升降停車設備, 並拉設供電線路。

為社區提供服務的萬科物業認為, 王女士的車位緊鄰消防通道, 這是整個單元從車庫位置上樓的唯一通道, 而升降設備所用電壓為380伏, 電線就搭建在樓梯內。

萬科物業稱, 王女士的行為侵害社區全體業主的共同權益, 物業及社區業委會曾多次與她交流, 但其拒絕拆除升降設備。 於是, 物業將王女士訴至法院。

“改裝並沒有改變車位用途,

車位只是加建二層, 加建的是停車設備而非其他設備, 依然用來停車”。 王女士認為, 建設位置在自有區域內, 沒有妨礙其他業主通行、出入和通風、採光。 此外, 用電也是自家電源, 並沒有使用公共電源。

王女士表示, 自己在歐洲很多國家都見過升降停車設備, 且相關部門為解決停車難問題也出臺檔, 鼓勵社會、個人、集體投資建設車位, 並給予一定獎勵。 但她承認, 在車位改建前, 未經物業公司或社區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改造未經批准有安全隱患

案件審理過程中, 法院曾專門組織雙方進行現場實地勘驗, 並於2017年4月判決王女士拆除自建車位。

“業主建立體車庫案”宣判後, 法官接受採訪。 法院供圖

主審案件的斯曉荷法官表示, 本案中, 需要權衡判斷的是業主個體權益與公共利益的“界限”問題。

王女士安裝升降停車設備確有客觀現實需要, 並且在當前城市停車設施明顯不足的背景下, 這一做法也符合充分挖掘城市空間資源、鼓勵社會參與建設立體停車設施的政策導向。

雖有良好初衷, 但建車位卻有王女士沒考慮到的安全隱患。

斯法官說, 改造未經住建、質檢、電力等部門的審核、批准及驗收, 沒有圍擋, 有安全風險;搭建立體車位元支撐杆和電路, 佔用其他業主公共區域;380伏的電路從二層穿過公用樓梯和牆體引入地下, 會給其他業主人身安全造成極大風險和隱患。

無其他業主再建車位

1月27日, 探員前往該社區, 在單元樓地下一層, 王女士家的立體車位尚未拆除。

該社區車位猶如一個“單間”, 王女士家的車位分為上下兩層, 底層停著兩輛車, 上層則沒有停放。 車位兩面環牆, 一面牆體處連接樓梯入口。 不鄰牆體的一面是其他業主的車位, 一面是行車通道。

王女士建的立體車庫尚未拆除。新京報記者王巍攝

此外,立體車位元升降設備鋼立柱固定用的支撐鋼釘入牆面,可以看到充電裝備與電源線路。

物業表示,法院判決後,物業與王女士協商拆除問題,“畢竟是為社區提供服務,希望可以妥善解決處理,如果業主不同意拆除,我們會在春節後申請強制執行。”

物業工作人員介紹,王女士建設立體車位時,社區有些業主也對此事諮詢過。當法院作出判決後,此前有搭建意向的業主不再有進一步動作,目前社區內也無人再搭建立體車位。

此外,探員瞭解到,由於王女士的行為符合政策導向,法官認為這種個人參與建設立體停車設施的行為,應得到鼓勵並予以規範。

在宣判的同時,朝陽法院也向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發送一份司法建議。

法院指出,目前相關規範僅針對由居委會、業委會或建設單位主導的批量車位建設,對居民個人在自有車位自建停車設施方面尚無明確意見。故建議對居民個人在自有車位建設立體停車設施的申請、建設、驗收予以規範,並明確具體實施細則。

新京報記者 王巍 編輯 李驍晉校對 王心

往期重案回顧:

本文為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原創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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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建的立體車庫尚未拆除。新京報記者王巍攝

此外,立體車位元升降設備鋼立柱固定用的支撐鋼釘入牆面,可以看到充電裝備與電源線路。

物業表示,法院判決後,物業與王女士協商拆除問題,“畢竟是為社區提供服務,希望可以妥善解決處理,如果業主不同意拆除,我們會在春節後申請強制執行。”

物業工作人員介紹,王女士建設立體車位時,社區有些業主也對此事諮詢過。當法院作出判決後,此前有搭建意向的業主不再有進一步動作,目前社區內也無人再搭建立體車位。

此外,探員瞭解到,由於王女士的行為符合政策導向,法官認為這種個人參與建設立體停車設施的行為,應得到鼓勵並予以規範。

在宣判的同時,朝陽法院也向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發送一份司法建議。

法院指出,目前相關規範僅針對由居委會、業委會或建設單位主導的批量車位建設,對居民個人在自有車位自建停車設施方面尚無明確意見。故建議對居民個人在自有車位建設立體停車設施的申請、建設、驗收予以規範,並明確具體實施細則。

新京報記者 王巍 編輯 李驍晉校對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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