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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一村民涉嫌無證加工了100只燒雞,處罰款50000元

2018年01月23日 辛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辛市場處字〔2017〕第160號。 夏某涉嫌無證加工銷售燒雞案。

當事人自2017年1月25日開始, 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 擅自在辛集市天宮營鄉王下村村西從事肉製品加工經營業務。 當事人共加工好燒雞100只, 每只燒雞成本價18元, 共賣出100只, 每只售價23元, 違法所得500元。 以上事實有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經營者身份證影本、等在卷佐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 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但是, 銷售食用農產品, 不需要取得許可”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

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 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 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之規定, 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並給予行政處罰如下:

1、 沒收違法所得500元;

2、 處罰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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