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1月23日 辛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辛市場處字〔2017〕第160號。 夏某涉嫌無證加工銷售燒雞案。
當事人自2017年1月25日開始, 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 擅自在辛集市天宮營鄉王下村村西從事肉製品加工經營業務。 當事人共加工好燒雞100只, 每只燒雞成本價18元, 共賣出100只, 每只售價23元, 違法所得500元。 以上事實有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經營者身份證影本、等在卷佐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 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但是, 銷售食用農產品, 不需要取得許可”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
1、 沒收違法所得500元;
2、 處罰款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