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港口訊 既是生意的合作夥伴, 又是稱兄道弟的好兄弟, 卻伸手盜取“自家人” 45萬元現金後不知所終。 1月23日, 被告人李某因犯盜竊罪, 被港口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 並處罰金5萬元人民幣。
2017年8月, 被害人楊某有意在欽州經營一筆輪胎生意, 後經人介紹認識了有門路的李某。 楊某承諾, 只要李某協助促成這筆生意, 就給予其3萬元仲介費。 此後, 兩人開始合作運作這單生意, 期間兩人同吃同住, 情同手足。 經過多次談判磋商, 兩人最終與輪胎貨主達成協議, 並約定在欽州進行現金交易。 由於楊某沒有事先與銀行預約大額現金取款,
同年10月25日, 李某在其住所內被公安機關抓獲。 據李某交代, 他平常有賭博惡習, 且欠債累累, 案發當日他在車上等楊某的時候, 因接到催債電話, 所以才萌生了盜竊楊某貨款的想法。 加上平時經常跟楊某出門辦事, 知道楊某停車後會把車鑰匙留在車上, 於是趁楊某取錢之際,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採取秘密手段盜竊他人財物, 數額特別巨大, 其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 遂作出上述判決。 (林芳羽 余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