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 備受全國關注的“電梯勸煙猝死案二審在河南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駐經開區綜合審判庭二審公開宣判, 法院駁回死者家屬田女士的訴訟請求, 一審中判決被告人楊先生補償田女士1.5萬元的判決結果也被糾正。
大家是否還記得去年的電梯勸煙猝死案呢?
大司兄帶大家一起來回顧下:
1
2017-05-02
河南鄭州的醫生楊帆在社區電梯裡勸阻一名老人抽煙, 引發爭執, 老人後心臟病發作離世。
2
2017-09-04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行為與老人死亡沒有必然因果關係, 但老人確在與被告言語爭執後猝死。 法院判決楊先生向死者家屬補償1.5萬元。 隨後, 死者家屬田女士上訴。
3
2018-01-23
二審公開宣判, 法院駁回死者家屬田女士的訴訟請求。 撤銷要求楊先生補償死者家屬1.5萬元的民事判決。 一審二審共計1.4萬余元訴訟費由田女士承擔。
二審判決書中寫明:楊先生的勸阻未超出必要限度, 屬正當勸阻行為, 且在勸阻過程中保持理性、平和, 雙方未發生肢體衝突和拉扯行為;楊先生的勸阻本身不會造成老人的死亡結果, 老人自身患有心臟病, 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緒的情況下,
我們看到, 二審法院在及時糾正一審錯誤的同時, 還將二審的糾正結果及時公開, 並就相關疑點問題召開了新聞發佈會, 回應社會關切, 解答公眾疑惑, 這不僅是對司法公正的保障,
在熱評如潮的輿論場,
來看看咱霸都人身影!
曾獲得過省、市律師辯論賽
和安徽省檢察官律師辯論賽三項冠軍、
全國演講比賽特等獎的金磊律師有話說!
金磊, 男, 安徽天瑞律師事務所律師、合夥人, 建築房地產專業律師。 從事律師工作近10年。 擅長辯論、演講, 多次獲得辯論賽冠軍、最佳辯手、演講比賽第一名等榮譽。 曾獲得“首屆合肥市優秀青年律師”“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工作表現突出個人”“第三屆合肥市優秀公益律師”“民革全國參政議政工作先進個人”等多項榮譽稱號。
訴訟不是“和稀泥”,而是“指南針”
除了“定紛止爭”之外,民事訴訟制度的作用還包括“社會行為指引”。《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的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說的就是民事訴訟的“社會行為指引”作用。
本案一審判決過於注重發揮民事訴訟“定紛止爭”的作用,忽略了“社會行為指引”作用。而二審判決認為:“楊某勸阻段某某在電梯內吸煙的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屬於正當勸阻行為。”“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對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勵,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顯然,二審法院的判決更加注重發揮民事訴訟“社會行為指引”作用。
作為法律人,我們希望訴訟不是“和稀泥”,而是“指南針”;我們應為二審法院的這一判決點贊。
粉司們有沒有什麼想說的呀?
歡迎在留言區留言!
評論作者:金 磊/安徽天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訟不是“和稀泥”,而是“指南針”
除了“定紛止爭”之外,民事訴訟制度的作用還包括“社會行為指引”。《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的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說的就是民事訴訟的“社會行為指引”作用。
本案一審判決過於注重發揮民事訴訟“定紛止爭”的作用,忽略了“社會行為指引”作用。而二審判決認為:“楊某勸阻段某某在電梯內吸煙的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屬於正當勸阻行為。”“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對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勵,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顯然,二審法院的判決更加注重發揮民事訴訟“社會行為指引”作用。
作為法律人,我們希望訴訟不是“和稀泥”,而是“指南針”;我們應為二審法院的這一判決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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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作者:金 磊/安徽天瑞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