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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非法拘禁後逃跑墜亡,法院怎可認定是“惡意逃債”?

文 | 馬滌明

海南人崔超因欠高利貸被債主非法拘禁後, 從衛生間爬窗逃跑時墜樓身亡。 2017年12月底, 3名債主和1名“看守”均被瓊海市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法院認為, 被害人惡意逃債, 跳窗逃生時忽視自身的人身安全, 主觀上具有一定過錯。

判決後, 瓊海市檢察院認為, 該案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存在程式違法, 一審判決量刑明顯不當, 決定抗訴。

瓊海市法院的判決, 瓊海市檢察院認為量刑不當, 司法上專業性較強的爭議, 也無妨交給專業人士論證。 但涉事法院所稱的受害人“惡意逃債”,

則牽涉某些常識性問題。

首先, 逃離非法拘禁與逃債, 有本質區別。 任何人被非法拘禁, 都會本能地選擇逃離, 這種逃離是對非法行為的抗爭, 對自己人身權利的爭取, 具有正當性。 而認定公民逃離非法拘禁帶有“惡意”性質, 無異於在司法上“坐實”非法拘禁的某些“正當性”, 這明顯不妥。

受害人的確欠了被告人的債, 但即便是欠債人賴帳不還, 也不能成為債主動用私刑拘禁欠債人的理由, 非法拘禁並不受法律保護。

再者, 受害人跳窗逃跑與“逃債”, 二者間未必存在關聯性關係。 受害人跳窗逃跑, 是爭取人身自由, 不表明受害人拒絕償債。

此外, 我們更不能拋開“高利貸”, 來討論欠債人未按時還債的問題。 法律並不承認高利貸的合法性, 不管是催討高利貸, 還是暴力討債, 合法性都站不住腳;因高利貸被非法拘禁後選擇逃跑, 也不應被說成“惡意”。

何況, 受害人的父親已經幫他償還了幾十萬高利貸, 後來不再還款是無力償還。 無力償還與“惡意逃債”能是一回事嗎?

司法只能保護合法的債權,

而只有合法的債權債務問題上, 才應該會出現“惡意逃債”概念, 這是常識。 不合法的高利貸、不合法的暴力討債行為中, 卻能被“提煉”出某些合法或合理的權益, 興許是法理邏輯、價值取向上的混亂。

再退一步講, 即便是受法律保護的債權, 也不可以用非法手段討債;執法部門、司法機關面對非法拘禁問題時, 應不問拘禁理由, 無條件解救被拘禁者、認定非法拘禁侵權。 這也是一個常識。

這種反常識的判定何以出現、會否糾正, 目前瓊海市檢察院還在抗訴中, 期待有個更完整的交代。

編輯:與歸 實習生:楊林鑫 李瀚偉 校對:陸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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