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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蛟河農村商業銀行違規從事投資活動被罰沒7744.51萬元

千龍網北京1月27日訊 1月27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銀監分局發佈吉市銀監罰決字〔2018〕1號、吉市銀監罰決字〔2018〕2號、吉市銀監罰決字〔2018〕3號、吉市銀監罰決字〔2018〕4號、吉市銀監罰決字〔2018〕5號、吉市銀監罰決字〔2018〕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吉林蛟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相關責任人的相關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吉市銀監罰決字〔2018〕1號檔顯示, 吉林蛟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為姚金明, 因違規從事投資活動, 依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八條, 被吉林銀監分局決定沒收違法所得38722550.65元,

並處罰款38722550.65元, 罰沒合計77445101.30元。

吉市銀監罰決字〔2018〕2號檔顯示, 相關責任人姚金明, 因對吉林蛟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違規從事投資活動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九條, 被吉林銀監分局決定取消任職資格兩年。

吉市銀監罰決字〔2018〕3號檔顯示, 相關責任人鐘原, 因對吉林蛟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違規從事投資活動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九條, 被吉林銀監分局決定取消任職資格兩年。

吉市銀監罰決字〔2018〕4號檔顯示, 相關責任人于友煥,

因對吉林蛟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違規從事投資活動負有監督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九條, 被吉林銀監分局警告。

吉市銀監罰決字〔2018〕5號檔顯示, 相關責任人張金叢, 因對吉林蛟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違規從事投資活動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九條, 被吉林銀監分局決定禁止兩年從事銀行業工作。

吉市銀監罰決字〔2018〕6號檔顯示, 相關責任人楊子亭, 因對吉林蛟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違規從事投資活動負有管理和承辦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九條,

被吉林銀監分局決定禁止兩年從事銀行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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