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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來了!壽光馬上要這麼幹!

為切實加強我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最大限度降低秋冬季重污染天氣發生的頻率和時間, 確保完成省、市下達的各項目標任務,

根據《山東省落實〈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實施細則》(魯政辦字〔2017〕150號)和《濰坊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實施方案》(濰政辦字〔2017〕115號), 結合我市實際, 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全面完成國家、省、濰坊市下達的各項考核指標,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 PM2.5平均濃度同比下降15%以上, 重污染天數同比下降10%以上。

“二、工作任務”

(一)建設完善空氣品質監測網路體系

1、加快鎮街監測網路建設。 2018年1月底前, 全市所有鎮(街、區)、重點園區全部安裝空氣品質自動監控設施, 與市、縣兩級環保部門聯網並完成驗收工作, 確保從2018年2月1日開始, 聯網上傳有效資料, 實現對鎮街一級空氣品質的即時監測和考核。

完不成建設任務的, 嚴格進行問責。 (市環保局牽頭, 各鎮街區負責)

2、加強監測資料品質管制。 完善空氣品質監測遠端線上質控系統, 加快提高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的服務水準和品質, 嚴厲打擊監測資料弄虛作假, 保證環境監測資料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一經發現干擾監測資料的, 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市環保局牽頭, 各鎮街區負責)

(二)加快推進“散亂汙”企業及集群綜合整治

3、加快處置“散亂汙”企業。 對已經排查出的“散亂汙”企業, 本著“先停後治”的原則, 進行分類處置。 列入淘汰類的, 要做到“兩斷三清”(即斷水、斷電、清除原料、清除產品、清除設備), 實行掛賬銷號, 堅決杜絕已取締“散亂汙”企業異地轉移和死灰復燃。 列入整合搬遷至合規工業園區的,

按照發展規模化、現代化產業的原則, 限期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凡被環保核查出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的, 按相關規定從嚴處理。 堅持邊整治、邊摸排, 對新排查出的“散亂汙”企業, 責令立即停止生產, 並限期完成關停取締或綜合整治。 (市環保局牽頭, 各鎮街區負責)

4、統籌開展“散亂汙”企業集群綜合整治。 各鎮街區繼續開展拉網式全面排查, 實行動態更新和台賬管理, 自1月起, 凡存在瞞報漏報涉大氣污染物排放“散亂汙”企業集群的, 嚴肅進行責任追究。 對“散亂汙”企業集群要實行整體整治, 制定總體整改方案並向社會公開, 按照統一標準、統一時間表的要求, 同步推進區域環境綜合整治和企業升級改造。

沒有達到總體整改要求出現普遍性違法排汙或區域環境綜合整治不到位的, 實行掛牌督辦, 限期整改。 列入升級改造的企業, 按照可持續發展和清潔生產要求, 對污染治理設施全面提升改造, 達到環保要求, 實現做大、做優、做強。 升級改造完成並經由相關部門會審簽字後方可投入運行, 並向社會公告, 接受社會監督。 凡被環保核查達不到要求的, 本著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 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並對違法企業依法頂格處罰。 (市環保局牽頭, 各鎮街區負責)

(三)加快散煤污染綜合治理

5、逐步實施氣代煤、電代煤居民供熱工程。 參照通道城市經驗, 根據我市居民使用者供熱需求情況, 從2018年開始, 優先選取已進行統一規劃建設並實現集中居中的村居、具有獨立且通風良好的居民村居、建築品質穩固且近期內無拆遷計畫的房屋進行居民供熱工程改造。

(市住建局牽頭, 各鎮街區負責)

6、全面完成散煤清潔化治理任務。 確保完成城市建成區、城鄉結合部散煤清潔替代任務, 其中禁燃區範圍內全部完成散煤清潔替代任務。 (市經信局牽頭, 各鎮街區負責)

7、加強煤質監督管理。 嚴厲打擊劣質煤銷售, 確保行政區域內使用的煤炭品質符合國家和地方煤炭品質標準。 全面取締煤炭品質不達標經營業戶。 (市經信局、市場監管局, 各鎮街區負責)

(四)深入推進燃煤鍋爐治理

8、全面排查燃煤鍋爐。 各鎮街區要對燃煤鍋爐、茶水爐、經營性小煤爐、煤氣發生爐等繼續開展拉網式全面排查, 確保無死角、無盲區,排查出的燃煤鍋爐、煤氣發生爐要逐一登記,建立管理清單和台賬。從2018年1月起,凡存在瞞報漏報燃煤鍋爐、煤氣發生爐,完不成淘汰任務或弄虛作假的,嚴肅問責。(市環保局牽頭,各鎮街區負責)

9、全面完成燃煤小鍋爐淘汰任務。各鎮街區要開展10噸及以下燃煤小鍋爐淘汰工作回頭看,對小鍋爐淘汰情況對照清單,逐一銷號,淘汰燃煤鍋爐必須做到“斷水斷電、煙囪倒地、鍋爐移位、清除燃料,不具備複產條件。淘汰燃煤鍋爐方式主要包括取締關閉、集中供熱替代、煤改氣、煤改電,改用地熱、風能、太陽能、配備布袋除塵器的生物質能,不包括改燃潔淨型煤、水煤漿、無煙煤、蘭炭、綠焦、原油等。(市環保局牽頭,各鎮街區負責)

10、推動10噸以上燃煤鍋爐升級改造。加快10噸以上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和驗收,工程完成後1個月內必須執行超低排放限值。達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燃煤鍋爐相應環保設施基本配置包括布袋除塵器或靜電除塵器、高效脫硫裝置、選擇性催化還原(SCR)或選擇性非催化還原(SNCR)等脫硝裝置。執行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事業單位應同時安裝分散式控制系統(DCS 系統)。2018年1月起,不達標或未達到相關排放要求的燃煤鍋爐,一律停產改造。(市環保局牽頭,各鎮街區負責)

11、嚴格控制煤炭消費量。嚴格落實《濰坊市2017年下半年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工作方案》(濰政辦字〔2017〕89號),嚴控煤炭消費增長,確保完成省、市下達的全社會煤炭消費控制目標任務。自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大氣十條》)實施以來,未按照《大氣十條》要求實現煤炭消費等量或減量替代的新建擴建耗煤專案,採暖季實施停產。壓減的煤炭消費量要實施清單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統計。(市煤炭消費減量替代主管部門牽頭,各鎮街區負責)

12、完成化解過剩產能任務。嚴格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於下達我省鋼鐵行業2017年化解過剩產能目標任務的通知》(魯政辦發明電〔2017〕58號)要求,按期完成我市鋼鐵企業化解過剩產能目標任務,列入關停退出的去產能設備要進行拆除或封存。(市經信局牽頭,各鎮街區負責)

(五)切實加強工業企業無組織排放管理

13、系統排查無組織排放情況。各鎮街區要組織開展工業企業無組織排放狀況摸底排查工作,重點是鋼鐵、建材、有色、火電、焦化等行業和鍋爐物料(含廢渣)運輸、裝卸、儲存、轉移與輸送以及生產工藝過程等無組織排放,要求企業及時準確上報存在無組織排放的節點、位置、排放污染物種類、擬採取的治汙措施等,分行業建立無組織排放改造全口徑清單,於1月20日前報送市環保局。(市環保局牽頭,各鎮街區負責)

14、加強無組織排放治理改造。各企業要制定無組織排放改造方案,2018年3月底前完成無組織排放治理。對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粉狀、粒狀物料及燃料應當密閉儲存,運輸採用密閉皮帶、封閉通廊、管狀帶式輸送機或密閉車廂、真空罐車、氣力輸送等密閉輸送方式;塊狀物料採用入棚入倉或建設防風抑塵網等方式進行存儲,並設有灑水、噴淋、苫蓋等綜合措施進行抑塵。生產工藝產塵點(裝置)應加蓋封閉,設置集氣罩並配備除塵設施,車間不能有可見煙塵外逸;汽車、火車、皮帶輸送機等卸料點設置集氣罩或密閉罩,並配備除塵設施;料場路面應實施硬化,出口處配備車輪和車身清洗裝置。(市環保局牽頭,各鎮街區負責)

15、開展港口碼頭和鐵路堆場揚塵專項整治。對全市港口碼頭和鐵路裝卸、堆存、運輸物料全過程進行揚塵綜合整治。組織開展鐵路裝卸煤炭儲煤場揚塵專項整治,其中,煤場裝卸工藝必須配備煤塵回收裝置,四周設置防風抑塵網,出口設置車輛自動沖洗裝置,存放的煤炭進行覆蓋,儲煤場地面及出入口進行硬化,地面不得有浮煤,儲煤場外出運煤道路採用混凝土硬化;煤場安設固定式和移動式噴淋裝置,並配備遠端高壓霧炮、灑水車、低壓清掃車、多功能抑塵車等灑水降塵設備;煤場安裝視頻監控,確保全覆蓋、無盲區,安裝揚塵線上監測設備,視頻監控、揚塵線上監測設備全部與主管部門聯網,並共用到市環境監控中心監控平臺。(市交通局、益羊鐵路管理處牽頭,市環保局、經信局配合,各鎮街區負責)

(六)全面開展重點行業綜合治理

16、扎實推進重點領域VOCs治理任務。嚴格按時間節點執行石化行業新排放標準要求。加快推進醫藥、農藥等化工類,汽車製造、汽車維修、機械設備製造、傢俱製造等工業塗裝類,橡膠製品製造、防水卷材、板材加工、廢塑膠加工、包裝印刷等行業VOCs綜合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業,責令採暖季實施停產整治。大力推廣使用低(無)VOCs含量的塗料、有機溶劑、膠黏劑、油墨等原輔材料,配套改進生產工藝。含VOCs物料應密閉儲存、輸送,投料、卸料以及含VOCs產品分裝等過程應密閉操作或設置集氣系統。涉VOCs物料的生產應採用密閉生產工藝,或在有集氣系統的密閉空間內進行。反應尾氣、蒸餾裝置不凝尾氣等工藝排氣,工藝容器的置換氣、吹掃氣、抽真空排氣等應進行收集。對泵、壓縮機、閥門、法蘭以及其他連接件等密封點,全面實施洩漏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嚴格控制儲存、裝卸損失排放。(市環保局牽頭,各鎮街區負責)

17、推動煙氣排放自動監控全覆蓋。各鎮街區全面排查排氣口高度超過45米的高架源,要組織相關企業按要求安裝自動監控設施,做到全覆蓋、無遺漏。在已完成現有高架源與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系統聯網的基礎上,新增高架源全部與省、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系統聯網。電力、鋼鐵、焦化、水泥、鑄造(沖天爐)、岩棉、炭黑、玻璃、有色、磚瓦、石灰窯企業和燃煤鍋爐、生物質鍋爐均應安裝自動監控設施,其中電力、鋼鐵、焦化、水泥、玻璃、有色和燃煤鍋爐等應與省、市、縣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系統聯網,其他企業應與市、縣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系統聯網;對鋼鐵行業排汙許可技術規範要求必須安裝煙氣自動監控設施的環節,各鎮街區、園區管委會要組織相關企業查漏補缺,按要求安裝自動監控設施,未完成自動監控設施安裝的原則上不予核發排汙許可證。加強自動監控設施運營維護,確保資料傳輸有效率達到90%。對超標排放企業實施即超即罰;能立即整改的,責令企業立即整改解決;無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實施停產整治;對涉及民生無法立即停產的,依法執行按日計罰;停產整治仍不能達標排放的,報經有批准權的政府責令停業、關閉。有效資料傳輸率達不到90%或一個月內行政區域多家企業超標排放的地區,實行掛牌督辦,跟蹤整改銷號。(市環保局牽頭,各鎮街區負責)

(七)加快推進實施排汙許可管理

18、加快重點行業排汙許可證核發。按期完成電力、鋼鐵、水泥企業及原料藥製造、農藥等行業排汙許可證核發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對不按證排汙的,依法實施停產整治,並處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實施按日計罰。(市環保局牽頭,各鎮街區負責)

(八)嚴格管控移動源污染排放

19、嚴厲查處貨車超標排放行為。加強國Ⅲ重型柴油營運貨車管控,採取多種手段降低排放,推動車輛節能降耗、達標排放。積極推進國Ⅲ重型柴油營運貨車加裝顆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備即時診斷功能的車載遠端通訊終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除外),並作為對在用重型柴油營運貨車排放檢驗的重要內容。鼓勵臨近報廢、殘值較低、車況較差的車輛率先淘汰,引導國Ⅲ重型柴油營運貨車更新為清潔能源或國Ⅴ以上標準車輛。自2018年1月1日起,達不到排放標準的國Ⅲ重型柴油營運貨車註銷車輛營運證。環保部門加強對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的日常監管,對偽造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依法查處。從2018年1月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安全監管、城市綜合執法等部門,在貨車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貨運通道等,定期開展綜合執法檢查,對違法車輛一律從嚴處罰。對上路行駛的超標排放車輛,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嚴處罰並全部勸返。對通過路檢路查和抽查監測等排放檢驗發現的超標排放車輛,要溯源車輛製造企業、排放檢驗機構、所屬運輸企業、註冊登記地、行駛途經地等,並向社會曝光。對問題突出的相關企業,實施多部門聯合懲戒,嚴厲處罰違法行為。對弄虛作假的排放檢驗機構,依法頂格處罰;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取消其排放檢驗資質。對車輛註冊登記地、排放檢驗地和行駛途經地的監管執法不力者,實施行政問責。(市公安局、交通局、環保局按各自職能分工負責)

20、強化工程機械污染防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快劃定並公佈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加快淘汰高排放的老舊船舶、工程機械、農業機械、港作機械和民航特種車輛設備。港口碼頭禁止使用冒黑煙作業機械。各相關部門要配合環保部門,以施工工地和港口碼頭為重點,不定期進行檢查,對違法行為依法實施頂格處罰,並對業主單位依法實施按日計罰。(市環保局牽頭,市交通局配合)

21、加強油品監督管理。每月組織有關部門,對市售油品和車用尿素品質進行抽樣檢查,依法查處銷售品質不合格油品和車用尿素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黑加油網站。通過超標柴油車輛溯源追蹤不合格油品銷售、供應和生產者,採取最嚴格的處罰措施。違法情節嚴重的,一律予以關停;涉嫌違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市市場監管局、經信局按各自職能分工牽頭,各鎮街區負責)

(九)強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22、嚴格控制秋季秸稈露天焚燒。強化各鎮街區秸稈禁燒主體責任,建立網格化監管制度。在秋收階段開展秸稈禁燒專項巡查。實行嚴格問責,加強監督檢查,充分利用衛星遙感等手段密切監測各地秸稈禁燒情況,對未監管到位造成區域環境影響的,嚴格追究相關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責任(市環保局牽頭,各鎮街區負責)。推動秸稈綜合利用,全面提高秸稈綜合利用率。(市農業局牽頭,各鎮街區負責)

23、全面加強揚塵控制管理。嚴格落實建築工地“六個百分之百”要求。全市建築面積1萬平米以上土石方建築工地按照壽辦發〔2017〕42號檔要求,力爭2018年2月底前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和揚塵線上監測系統,並與地方住建、環保部門聯網,實現線上監測和視頻監控系統全覆蓋。各類長距離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線性工程,全面實行分段施工。渣土運輸車要安裝密閉裝置,對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駛的,一經查處按上限處罰並取消渣土運輸資格。(市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按各自職能分工牽頭,各鎮街區負責)

24、減少煙花爆竹燃放。嚴格按照壽辦發〔2017〕29號要求,2018年1月底前依法劃定煙花爆竹禁放區並向社會通告,實現城區全面禁放煙花爆竹,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嚴厲查處。(市公安局牽頭,各鎮街區負責)

(十)深入推進工業企業錯峰生產與運輸

25、重點工業企業錯峰生產。嚴格按照壽辦發〔2017〕29號、壽辦發〔2017〕42號檔要求,落實鋼鐵、焦化、建材、鑄造、醫藥、農藥、炭素等工業企業採暖季錯峰生產措施,確保錯峰生產停限產措施落實到位。其中,環保部門要配合經信部門制定鋼鐵企業錯峰停限產方案,農業部門要配合經信部門制定農藥企業錯峰停限產方案。執行錯峰生產的工業企業停限產清單要向社會公開,並分別向濰坊市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市經信局牽頭,市環保局、農業局配合,各鎮街區負責)

26、大宗物料實施錯峰運輸。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壽光港港口集疏運車輛禁止進出港區(民生保障物資或特殊需求產品除外);重點用車企業原則上不允許運輸車輛進出廠區(保證安全生產運行的運輸車輛除外)。通過廠區門禁系統資料和視頻監控等方式,監督重點企業錯峰運輸執行情況。(市交通局牽頭,各鎮街區負責)

(十一)妥善應對重污染天氣

27、統一各預警級別減排措施。各鎮街區、園區管委會負責以污染源排放清單為基礎,逐個排查行政區域內各類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可行的減排措施,夯實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減排措施專案清單。工業企業實施“一廠一策”,盡可能採取停產或限產(整條生產線停產)等方式實現應急減排,鼓勵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在採暖季實施錯峰生產,一般產能過剩行業以月或兩月為單位實施輪流錯峰生產。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要實現全市顆粒物、VOCs在藍色預警時減排比例達到5%;全社會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顆粒物等在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時減排比例分別達到10%、20%和30%以上,VOCs減排比例分別達到10%、15%和20%以上的量化要求。減排專案清單按規定程式備案,並向社會公開。(市環保局牽頭,各鎮街區負責)

28、統一區域應急聯動。將區域應急聯動措施納入應急預案,積極完善應急聯動機制,建立快速有效的運行模式,保障啟動區域應急聯動時能夠及時回應、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高發時段,根據省、市的預警資訊,及時發佈相應級別預警,啟動區域應急聯動機制,採取有效應急減排措施。(市環保局牽頭,各鎮街區負責)

“三、保障措施”

(十二)逐級分解任務壓實責任

各鎮街區作為落實本實施細則的責任主體,要進一步細化本轄區工作方案,逐項任務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逐級分解任務,層層壓實責任。各職能部門要本著“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的要求,嚴格按照職責分工制定配套工作方案,逐項任務明確完成時限和達標標準,抓好任務落實。各企業和排汙者是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履行責任,確保國家和省要求落實到位。將本方案各項重點任務納入環境保護突出問題綜合整治攻堅行動調度督導內容,按照“以天保周、以周保月、以月保年”的原則,進一步完善調度、通報、檢查、督辦制度,促進工作落實。

(十三)持續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督查

在全市持續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督查,配合省、市兩級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督查,切實推動解決大氣污染防治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進一步強化鎮街黨委政府主體責任。嚴查超標排放、自動監測資料弄虛作假、治汙設施不正常運行等環境問題以及“散亂汙”企業綜合整治不力、散煤和燃煤工業鍋爐治理不到位、工業企業未完成提標改造、面源污染防控未達到要求、錯峰生產未有效落實、重污染天氣應對不力等問題。對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落實不力、環境問題依然突出且環境品質改善不明顯甚至惡化的鎮街,開展專項督察,重點督察大氣污染綜合防治不作為、慢作為,甚至失職失責等問題,通過厘清責任、調查取證、移交移送,對相關責任人實施嚴肅問責,切實傳導壓力。

(十四)加大經濟政策支持力度

積極統籌大氣污染防治資金,加大支援力度,優化使用方式,向任務量較大的城市傾斜。市政府全面加大本級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支援力度,重點用於燃煤鍋爐替代、散煤治理、高排放車輛淘汰、工業污染治理、環保能力建設等領域。加大價格政策支持力度,綜合運用完善峰穀價格、階梯價格,擴大市場化交易等方式,降低“電代煤”“氣代煤”運行成本,健全供熱價格機制,嚴格落實有關電價、氣價優惠政策。

(十五)全力做好電源氣源供應保障

(十六)加強輿情引導和宣傳教育

建立宣傳引導協調機制,及時發佈權威資訊。當預測將出現重污染天氣時,通過當地主流媒體和新媒體,及時發佈預警預報資訊,提醒公眾做好健康防護;主動向公眾介紹重污染天氣過程持續時間、影響範圍、污染成因,組織各有關部門積極宣傳採取的應對措施,滿足公眾知情權。要確保統一口徑,避免多管道發聲引發負面輿情。

(十七)實施嚴格考核問責制度

市環保局每月公開全市各鎮街區空氣品質現狀和改善幅度排名。將各鎮街區、園區管委會落實本方案情況納入本市大氣污染防治考核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對各鎮街區、園區管委會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未能完成年度空氣品質改善目標或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鎮街區,嚴肅問責相關責任人,切實落實黨委政府“黨政同責”“一崗雙責”。

本方案印發之日起,之前印發的檔對相關重點工作的部署要求與本方案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方案為准。本方案未涉及的其他重點工作,按照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深入推進大氣污染防治的實施意見》(壽辦發〔2017〕29號)及其配套工作方案、《2017年環境保護突出問題綜合整治攻堅工作實施方案》(壽辦發〔2017〕42號)等檔要求執行。

確保無死角、無盲區,排查出的燃煤鍋爐、煤氣發生爐要逐一登記,建立管理清單和台賬。從2018年1月起,凡存在瞞報漏報燃煤鍋爐、煤氣發生爐,完不成淘汰任務或弄虛作假的,嚴肅問責。(市環保局牽頭,各鎮街區負責)

9、全面完成燃煤小鍋爐淘汰任務。各鎮街區要開展10噸及以下燃煤小鍋爐淘汰工作回頭看,對小鍋爐淘汰情況對照清單,逐一銷號,淘汰燃煤鍋爐必須做到“斷水斷電、煙囪倒地、鍋爐移位、清除燃料,不具備複產條件。淘汰燃煤鍋爐方式主要包括取締關閉、集中供熱替代、煤改氣、煤改電,改用地熱、風能、太陽能、配備布袋除塵器的生物質能,不包括改燃潔淨型煤、水煤漿、無煙煤、蘭炭、綠焦、原油等。(市環保局牽頭,各鎮街區負責)

10、推動10噸以上燃煤鍋爐升級改造。加快10噸以上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和驗收,工程完成後1個月內必須執行超低排放限值。達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燃煤鍋爐相應環保設施基本配置包括布袋除塵器或靜電除塵器、高效脫硫裝置、選擇性催化還原(SCR)或選擇性非催化還原(SNCR)等脫硝裝置。執行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事業單位應同時安裝分散式控制系統(DCS 系統)。2018年1月起,不達標或未達到相關排放要求的燃煤鍋爐,一律停產改造。(市環保局牽頭,各鎮街區負責)

11、嚴格控制煤炭消費量。嚴格落實《濰坊市2017年下半年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工作方案》(濰政辦字〔2017〕89號),嚴控煤炭消費增長,確保完成省、市下達的全社會煤炭消費控制目標任務。自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大氣十條》)實施以來,未按照《大氣十條》要求實現煤炭消費等量或減量替代的新建擴建耗煤專案,採暖季實施停產。壓減的煤炭消費量要實施清單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統計。(市煤炭消費減量替代主管部門牽頭,各鎮街區負責)

12、完成化解過剩產能任務。嚴格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於下達我省鋼鐵行業2017年化解過剩產能目標任務的通知》(魯政辦發明電〔2017〕58號)要求,按期完成我市鋼鐵企業化解過剩產能目標任務,列入關停退出的去產能設備要進行拆除或封存。(市經信局牽頭,各鎮街區負責)

(五)切實加強工業企業無組織排放管理

13、系統排查無組織排放情況。各鎮街區要組織開展工業企業無組織排放狀況摸底排查工作,重點是鋼鐵、建材、有色、火電、焦化等行業和鍋爐物料(含廢渣)運輸、裝卸、儲存、轉移與輸送以及生產工藝過程等無組織排放,要求企業及時準確上報存在無組織排放的節點、位置、排放污染物種類、擬採取的治汙措施等,分行業建立無組織排放改造全口徑清單,於1月20日前報送市環保局。(市環保局牽頭,各鎮街區負責)

14、加強無組織排放治理改造。各企業要制定無組織排放改造方案,2018年3月底前完成無組織排放治理。對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粉狀、粒狀物料及燃料應當密閉儲存,運輸採用密閉皮帶、封閉通廊、管狀帶式輸送機或密閉車廂、真空罐車、氣力輸送等密閉輸送方式;塊狀物料採用入棚入倉或建設防風抑塵網等方式進行存儲,並設有灑水、噴淋、苫蓋等綜合措施進行抑塵。生產工藝產塵點(裝置)應加蓋封閉,設置集氣罩並配備除塵設施,車間不能有可見煙塵外逸;汽車、火車、皮帶輸送機等卸料點設置集氣罩或密閉罩,並配備除塵設施;料場路面應實施硬化,出口處配備車輪和車身清洗裝置。(市環保局牽頭,各鎮街區負責)

15、開展港口碼頭和鐵路堆場揚塵專項整治。對全市港口碼頭和鐵路裝卸、堆存、運輸物料全過程進行揚塵綜合整治。組織開展鐵路裝卸煤炭儲煤場揚塵專項整治,其中,煤場裝卸工藝必須配備煤塵回收裝置,四周設置防風抑塵網,出口設置車輛自動沖洗裝置,存放的煤炭進行覆蓋,儲煤場地面及出入口進行硬化,地面不得有浮煤,儲煤場外出運煤道路採用混凝土硬化;煤場安設固定式和移動式噴淋裝置,並配備遠端高壓霧炮、灑水車、低壓清掃車、多功能抑塵車等灑水降塵設備;煤場安裝視頻監控,確保全覆蓋、無盲區,安裝揚塵線上監測設備,視頻監控、揚塵線上監測設備全部與主管部門聯網,並共用到市環境監控中心監控平臺。(市交通局、益羊鐵路管理處牽頭,市環保局、經信局配合,各鎮街區負責)

(六)全面開展重點行業綜合治理

16、扎實推進重點領域VOCs治理任務。嚴格按時間節點執行石化行業新排放標準要求。加快推進醫藥、農藥等化工類,汽車製造、汽車維修、機械設備製造、傢俱製造等工業塗裝類,橡膠製品製造、防水卷材、板材加工、廢塑膠加工、包裝印刷等行業VOCs綜合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業,責令採暖季實施停產整治。大力推廣使用低(無)VOCs含量的塗料、有機溶劑、膠黏劑、油墨等原輔材料,配套改進生產工藝。含VOCs物料應密閉儲存、輸送,投料、卸料以及含VOCs產品分裝等過程應密閉操作或設置集氣系統。涉VOCs物料的生產應採用密閉生產工藝,或在有集氣系統的密閉空間內進行。反應尾氣、蒸餾裝置不凝尾氣等工藝排氣,工藝容器的置換氣、吹掃氣、抽真空排氣等應進行收集。對泵、壓縮機、閥門、法蘭以及其他連接件等密封點,全面實施洩漏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嚴格控制儲存、裝卸損失排放。(市環保局牽頭,各鎮街區負責)

17、推動煙氣排放自動監控全覆蓋。各鎮街區全面排查排氣口高度超過45米的高架源,要組織相關企業按要求安裝自動監控設施,做到全覆蓋、無遺漏。在已完成現有高架源與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系統聯網的基礎上,新增高架源全部與省、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系統聯網。電力、鋼鐵、焦化、水泥、鑄造(沖天爐)、岩棉、炭黑、玻璃、有色、磚瓦、石灰窯企業和燃煤鍋爐、生物質鍋爐均應安裝自動監控設施,其中電力、鋼鐵、焦化、水泥、玻璃、有色和燃煤鍋爐等應與省、市、縣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系統聯網,其他企業應與市、縣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系統聯網;對鋼鐵行業排汙許可技術規範要求必須安裝煙氣自動監控設施的環節,各鎮街區、園區管委會要組織相關企業查漏補缺,按要求安裝自動監控設施,未完成自動監控設施安裝的原則上不予核發排汙許可證。加強自動監控設施運營維護,確保資料傳輸有效率達到90%。對超標排放企業實施即超即罰;能立即整改的,責令企業立即整改解決;無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實施停產整治;對涉及民生無法立即停產的,依法執行按日計罰;停產整治仍不能達標排放的,報經有批准權的政府責令停業、關閉。有效資料傳輸率達不到90%或一個月內行政區域多家企業超標排放的地區,實行掛牌督辦,跟蹤整改銷號。(市環保局牽頭,各鎮街區負責)

(七)加快推進實施排汙許可管理

18、加快重點行業排汙許可證核發。按期完成電力、鋼鐵、水泥企業及原料藥製造、農藥等行業排汙許可證核發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對不按證排汙的,依法實施停產整治,並處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實施按日計罰。(市環保局牽頭,各鎮街區負責)

(八)嚴格管控移動源污染排放

19、嚴厲查處貨車超標排放行為。加強國Ⅲ重型柴油營運貨車管控,採取多種手段降低排放,推動車輛節能降耗、達標排放。積極推進國Ⅲ重型柴油營運貨車加裝顆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備即時診斷功能的車載遠端通訊終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除外),並作為對在用重型柴油營運貨車排放檢驗的重要內容。鼓勵臨近報廢、殘值較低、車況較差的車輛率先淘汰,引導國Ⅲ重型柴油營運貨車更新為清潔能源或國Ⅴ以上標準車輛。自2018年1月1日起,達不到排放標準的國Ⅲ重型柴油營運貨車註銷車輛營運證。環保部門加強對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的日常監管,對偽造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依法查處。從2018年1月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安全監管、城市綜合執法等部門,在貨車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貨運通道等,定期開展綜合執法檢查,對違法車輛一律從嚴處罰。對上路行駛的超標排放車輛,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嚴處罰並全部勸返。對通過路檢路查和抽查監測等排放檢驗發現的超標排放車輛,要溯源車輛製造企業、排放檢驗機構、所屬運輸企業、註冊登記地、行駛途經地等,並向社會曝光。對問題突出的相關企業,實施多部門聯合懲戒,嚴厲處罰違法行為。對弄虛作假的排放檢驗機構,依法頂格處罰;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取消其排放檢驗資質。對車輛註冊登記地、排放檢驗地和行駛途經地的監管執法不力者,實施行政問責。(市公安局、交通局、環保局按各自職能分工負責)

20、強化工程機械污染防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快劃定並公佈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加快淘汰高排放的老舊船舶、工程機械、農業機械、港作機械和民航特種車輛設備。港口碼頭禁止使用冒黑煙作業機械。各相關部門要配合環保部門,以施工工地和港口碼頭為重點,不定期進行檢查,對違法行為依法實施頂格處罰,並對業主單位依法實施按日計罰。(市環保局牽頭,市交通局配合)

21、加強油品監督管理。每月組織有關部門,對市售油品和車用尿素品質進行抽樣檢查,依法查處銷售品質不合格油品和車用尿素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黑加油網站。通過超標柴油車輛溯源追蹤不合格油品銷售、供應和生產者,採取最嚴格的處罰措施。違法情節嚴重的,一律予以關停;涉嫌違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市市場監管局、經信局按各自職能分工牽頭,各鎮街區負責)

(九)強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22、嚴格控制秋季秸稈露天焚燒。強化各鎮街區秸稈禁燒主體責任,建立網格化監管制度。在秋收階段開展秸稈禁燒專項巡查。實行嚴格問責,加強監督檢查,充分利用衛星遙感等手段密切監測各地秸稈禁燒情況,對未監管到位造成區域環境影響的,嚴格追究相關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責任(市環保局牽頭,各鎮街區負責)。推動秸稈綜合利用,全面提高秸稈綜合利用率。(市農業局牽頭,各鎮街區負責)

23、全面加強揚塵控制管理。嚴格落實建築工地“六個百分之百”要求。全市建築面積1萬平米以上土石方建築工地按照壽辦發〔2017〕42號檔要求,力爭2018年2月底前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和揚塵線上監測系統,並與地方住建、環保部門聯網,實現線上監測和視頻監控系統全覆蓋。各類長距離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線性工程,全面實行分段施工。渣土運輸車要安裝密閉裝置,對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駛的,一經查處按上限處罰並取消渣土運輸資格。(市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按各自職能分工牽頭,各鎮街區負責)

24、減少煙花爆竹燃放。嚴格按照壽辦發〔2017〕29號要求,2018年1月底前依法劃定煙花爆竹禁放區並向社會通告,實現城區全面禁放煙花爆竹,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嚴厲查處。(市公安局牽頭,各鎮街區負責)

(十)深入推進工業企業錯峰生產與運輸

25、重點工業企業錯峰生產。嚴格按照壽辦發〔2017〕29號、壽辦發〔2017〕42號檔要求,落實鋼鐵、焦化、建材、鑄造、醫藥、農藥、炭素等工業企業採暖季錯峰生產措施,確保錯峰生產停限產措施落實到位。其中,環保部門要配合經信部門制定鋼鐵企業錯峰停限產方案,農業部門要配合經信部門制定農藥企業錯峰停限產方案。執行錯峰生產的工業企業停限產清單要向社會公開,並分別向濰坊市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市經信局牽頭,市環保局、農業局配合,各鎮街區負責)

26、大宗物料實施錯峰運輸。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壽光港港口集疏運車輛禁止進出港區(民生保障物資或特殊需求產品除外);重點用車企業原則上不允許運輸車輛進出廠區(保證安全生產運行的運輸車輛除外)。通過廠區門禁系統資料和視頻監控等方式,監督重點企業錯峰運輸執行情況。(市交通局牽頭,各鎮街區負責)

(十一)妥善應對重污染天氣

27、統一各預警級別減排措施。各鎮街區、園區管委會負責以污染源排放清單為基礎,逐個排查行政區域內各類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可行的減排措施,夯實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減排措施專案清單。工業企業實施“一廠一策”,盡可能採取停產或限產(整條生產線停產)等方式實現應急減排,鼓勵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在採暖季實施錯峰生產,一般產能過剩行業以月或兩月為單位實施輪流錯峰生產。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要實現全市顆粒物、VOCs在藍色預警時減排比例達到5%;全社會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顆粒物等在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時減排比例分別達到10%、20%和30%以上,VOCs減排比例分別達到10%、15%和20%以上的量化要求。減排專案清單按規定程式備案,並向社會公開。(市環保局牽頭,各鎮街區負責)

28、統一區域應急聯動。將區域應急聯動措施納入應急預案,積極完善應急聯動機制,建立快速有效的運行模式,保障啟動區域應急聯動時能夠及時回應、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高發時段,根據省、市的預警資訊,及時發佈相應級別預警,啟動區域應急聯動機制,採取有效應急減排措施。(市環保局牽頭,各鎮街區負責)

“三、保障措施”

(十二)逐級分解任務壓實責任

各鎮街區作為落實本實施細則的責任主體,要進一步細化本轄區工作方案,逐項任務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逐級分解任務,層層壓實責任。各職能部門要本著“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的要求,嚴格按照職責分工制定配套工作方案,逐項任務明確完成時限和達標標準,抓好任務落實。各企業和排汙者是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履行責任,確保國家和省要求落實到位。將本方案各項重點任務納入環境保護突出問題綜合整治攻堅行動調度督導內容,按照“以天保周、以周保月、以月保年”的原則,進一步完善調度、通報、檢查、督辦制度,促進工作落實。

(十三)持續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督查

在全市持續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督查,配合省、市兩級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督查,切實推動解決大氣污染防治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進一步強化鎮街黨委政府主體責任。嚴查超標排放、自動監測資料弄虛作假、治汙設施不正常運行等環境問題以及“散亂汙”企業綜合整治不力、散煤和燃煤工業鍋爐治理不到位、工業企業未完成提標改造、面源污染防控未達到要求、錯峰生產未有效落實、重污染天氣應對不力等問題。對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落實不力、環境問題依然突出且環境品質改善不明顯甚至惡化的鎮街,開展專項督察,重點督察大氣污染綜合防治不作為、慢作為,甚至失職失責等問題,通過厘清責任、調查取證、移交移送,對相關責任人實施嚴肅問責,切實傳導壓力。

(十四)加大經濟政策支持力度

積極統籌大氣污染防治資金,加大支援力度,優化使用方式,向任務量較大的城市傾斜。市政府全面加大本級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支援力度,重點用於燃煤鍋爐替代、散煤治理、高排放車輛淘汰、工業污染治理、環保能力建設等領域。加大價格政策支持力度,綜合運用完善峰穀價格、階梯價格,擴大市場化交易等方式,降低“電代煤”“氣代煤”運行成本,健全供熱價格機制,嚴格落實有關電價、氣價優惠政策。

(十五)全力做好電源氣源供應保障

(十六)加強輿情引導和宣傳教育

建立宣傳引導協調機制,及時發佈權威資訊。當預測將出現重污染天氣時,通過當地主流媒體和新媒體,及時發佈預警預報資訊,提醒公眾做好健康防護;主動向公眾介紹重污染天氣過程持續時間、影響範圍、污染成因,組織各有關部門積極宣傳採取的應對措施,滿足公眾知情權。要確保統一口徑,避免多管道發聲引發負面輿情。

(十七)實施嚴格考核問責制度

市環保局每月公開全市各鎮街區空氣品質現狀和改善幅度排名。將各鎮街區、園區管委會落實本方案情況納入本市大氣污染防治考核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對各鎮街區、園區管委會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未能完成年度空氣品質改善目標或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鎮街區,嚴肅問責相關責任人,切實落實黨委政府“黨政同責”“一崗雙責”。

本方案印發之日起,之前印發的檔對相關重點工作的部署要求與本方案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方案為准。本方案未涉及的其他重點工作,按照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深入推進大氣污染防治的實施意見》(壽辦發〔2017〕29號)及其配套工作方案、《2017年環境保護突出問題綜合整治攻堅工作實施方案》(壽辦發〔2017〕42號)等檔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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