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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帶孩子玩蹦床受傷索賠17萬

本報訊女子宋某帶孩子到蹦床兒童樂園玩, 自己受傷, 起訴索賠17萬餘元損失。

兒童樂園及其負責人稱, 大人應看護孩子, 不應遊樂, 宋某本身存在過錯, 他們不應賠償。

近日, 法院發佈案件判決結果, 女子被認定自己擔責50%, 兒童樂園投保的保險公司被判賠償宋某4萬余元, 兒童樂園被判賠償宋某2萬餘元, 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女子帶孩子玩蹦床受傷

2月12日, 宋某帶其子前往該兒童樂園暢玩, 宋某在玩耍過程中踩踏在蹦床斜面處受傷。

事發後, 宋某前往醫院住院治療22天, 經診斷為三踝骨折。 後經鑒定,

宋某三踝損傷評定為十級傷殘。

之後, 宋某將兒童樂園及其負責人以及兒童樂園投保的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 要求賠償醫療費等共計17萬餘元。

宋某認為, 兒童樂園不具備蹦床這項體育運動的經營資質, 超範圍經營, 且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教練帶領大家做行業禁止的危險動作, 向消費者提供的蹦床產品沒有質監局及其下屬單位頒發的合格證, 沒有按照行業習慣進行安全提示, 事先未向其告知蹦床運動的危險性, 未觀看安全視頻、未簽署安全協定, 未安排有資質的教練、保護指導、陪同。

兒童樂園稱女子自身有過錯

兒童樂園及其負責人辯稱, 99元4次, 每次含一大一小, 他們是兒童樂園, 沒有責任教大人運動,

活動中大人是看護孩子, 不是遊樂。

在宋某受傷之前, 教練員對在場的兒童進行安全教育和示範, 有視頻為證。

宋某在樂園中只能看護孩子不能進行演示, 因此沒有權利和義務對宋某受傷進行賠償。

保險公司辯稱, 宋某在該遊樂場中只是負責孩子進入場內, 不該在遊樂場內擅自運動, 該遊樂設施是為兒童設計, 大人如果擅自運動造成傷害, 宋某存在不可否認的重大過錯。 而兒童樂園在門前貼提示, 進場有專業人員為兒童培訓, 但沒有為大人培訓的義務, 盡到了提示義務, 不存在任何過錯, 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女子和兒童樂園各擔責一半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 兒童樂園作為一個經營範圍為室內娛樂活動的個體工商戶,

應該向廣大參與娛樂活動的顧客提供安全的娛樂場地、完善的娛樂設備及安全保障措施, 現宋某在玩耍過程中受傷, 兒童樂園雖稱不應該在場所內玩耍而應該為看護孩子, 但兒童樂園收取宋某門票, 未明確告知宋某本人不可以玩耍。

此外, 兒童樂園應該在宋某入場前對其進行必要的教學及禁止危險動作的告知, 現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對宋某履行了上述的義務, 所以應對宋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宋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應該在玩耍過程中盡到謹慎義務, 對於危險動作應該避免產生, 現其在玩耍踩踏到斜面導致自己受傷, 自身存在過錯, 應該對該事故的發生承擔相應責任。

酌定宋某和兒童樂園對本次事故各承擔50%的責任。 兒童樂園在保險公司投保公眾責任險, 應在保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王某雖然是兒童樂園經營者, 但在本次事故中無過錯, 所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 法院發佈案件判決結果, 保險公司被判賠償宋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4萬餘元;蹦床兒童樂園賠償宋某營養費、誤工費等共計2萬餘元, 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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