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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濟南中院公佈10大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例!涉及網購食品、化妝品、家居等多個領域,你一定要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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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濟南中院新聞中心

今天,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向社會公佈了全市法院審結生效的10起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例,

涉及網購食品、化妝品、家居等領域, 對於提倡理性消費、指導依法維權, 具有典型意義。

1、杜某訴某生物技術公司

買賣合同糾紛案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

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 杜某在某報紙上看到端粒酶產品的推薦廣告, 稱端粒酶具有數十種療效。 杜某於2月5日訂購了10盒共計4000元的端粒酶產品。 杜某服用了端粒酶後發生嚴重身體不適, 並發現端粒酶既沒有生產許可證也沒有保健食品標誌, 給健康造成了巨大損害。 杜某認為某生物技術公司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杜某遂訴至法院, 請求判令某生物技術公司退還貨款4000元及支付賠償金4萬元。

裁判結果

濟南中院認為, 杜某向某生物技術公司匯款定購產品, 杜某與某生物技術公司之間建立了消費關係。

杜某服用產品後, 並未出現廣告中的療效, 且該商品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作為產品的銷售商應承擔賠償責任。 濟南中院判決:某生物技術公司退還杜某貨款4000元, 並賠償杜某40000元。

2、王某訴某網路商城

買賣合同糾紛案

銷售商在明知無相關依據的情況下仍將“第一品牌”作為商品的廣告宣傳語,

誤導了消費者的消費選擇, 其行為構成欺詐。 消費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三倍賠償。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2日, 王某在某網路商城購買了一台電視機, 價款為1399元。 王某認為, 該網路商城在銷售頁面中宣傳“第一品牌”, 導致其產生購買意圖, 後發現該種宣傳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屬於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行為, 並且涉案電視沒有合格證和說明書, 無法證明該產品是否合格產品。 王某遂訴至法院, 請求判令某網路商城退還購物款1399元, 並賠償4197元。

裁判結果

濟南中院認為,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資訊, 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 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 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 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本案中, 王某根據網路商城的宣傳資訊購買商品, 並履行了付款義務, 而網路商城銷售涉案商品所使用宣傳用語的行為, 屬於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行為, 其行為構成欺詐。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 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 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 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濟南中院判決:某網路商城退還王某貨款1399元, 並賠償王某三倍貨款4197元;王某將電視退還某網路商城。

3、孫某訴某通信公司

買賣合同糾紛案

電子商務中,購買者主要通過商家的宣傳判斷產品尺寸與大小,商家對尺寸的描述足以誤導購買者的消費選擇,使購買者產生誤解,從而作出購買商品的意思表示,構成欺詐,購買者主張懲罰性賠償的,應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3日、4月8日,孫某在某通信公司開辦的網上商城購買了手機6部。6部手機螢幕尺寸在網上商城上分別被描述為5.7寸屏、5.7寸屏、5.5寸屏、5寸屏。孫某購買後認為產品實物螢幕均與宣傳尺寸不符,均小於網站宣傳尺寸,商城存在欺詐行為,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通信公司賠償損失71631元。

裁判結果

濟南中院認為,電子商務中,購買者主要通過商家的宣傳判斷產品尺寸與大小,商家對尺寸的描述足以誤導購買者的消費選擇。本案中某通信公司在自己經營的網站中使用“寸”代替“英寸”標注手機螢幕尺寸,隱瞞了手機螢幕的真實情況,使購買者產生誤解,從而作出購買商品的意思表示。上述情節構成欺詐,某通信公司應按貨款的三倍予以賠償。濟南中院判決:某通信公司賠償孫某三倍貨款共計71631元。

4、王某訴某食品公司

買賣合同糾紛案

銷售未經生產許可的食品,消費者可以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8日,王某從某食品公司開設的網上商城購買了特級銀杏茶5盒,總價100元。該產品配料中有優質銀杏雛葉。該產品執行標準Q/320382GXD01。王某購買後得知該產品執行標準未進行備案,且銀杏葉未經許可不能添加到普通食品中。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食品公司退還貨款100元、支付賠償金1000元並賠償誤工費、律師費及交通費。

裁判結果

濟南中院認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銀杏葉僅可用于保健食品。經查,案涉銀杏葉茶的生產商某保健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銀杏葉茶的生產許可,某食品公司在網路上銷售未經生產許可的銀杏葉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濟南中院判決:某食品公司退還王某100元貨款並賠償1000元。

5、宋某訴某旅遊商品行銷公司

買賣合同糾紛案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基本案情

宋某於2016年2月14日在某旅遊商品行銷公司花費32.5元,購買“泰山煎餅”5包,購買後發現該商品宣傳的“山東食品業十佳品牌”系虛假宣傳。宋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旅遊商品行銷公司退還貨款32.5元並賠償1000元合計1032.5元。

裁判結果

曆下區法院認為,宋某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了涉案商品,其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保護。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涉案商品沒有獲得“山東食品企業十佳品牌”的合法評價,但卻標注了相關的字樣,影響了消費者的交易行為。根據《產品品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因此,雖然該“山東食品企業十佳品牌”的廣告宣傳是生產者所製作,但某旅遊商品行銷公司作為銷售者,未能對所銷售的商品盡到審慎審查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宋某關於退回貨款32.5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關於賠償1000元的訴訟請求過高,應以500元為宜,超出部分於法無據,不予支援。曆下區法院判決:某旅遊商品行銷公司退還宋某貨款32.5元並賠償宋某500元,合計532.5元。

6、宋某訴某書店

買賣合同糾紛案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23日,宋某在某書店花費32元購買“蜻蜓DPA-132A進口自動鉛筆”一件。宋某購買後發現該商品屬於進口商品,但未標注代理商的名稱、代理商的廠址,屬於典型的三無產品。宋某認為該書店的行為違反了《產品標識標注規定》、《產品品質法》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書店退還貨款32元並賠償500元,共計532元。

裁判結果

曆下區法院認為,根據《產品品質法》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規定,故某書店作為經營者應審查所出售商品的標籤、標識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的規定,現某書店出售商品未完全履行審查義務,宋某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應予以支持。曆下區法院判決:某書店退還宋某貨款32元並賠償損失500元。

7、宋某訴某百貨公司

買賣合同糾紛案

可以獨立銷售的產品標注為專利產品,但未採用中文標明專利權的類別及專利號,屬於隱瞞真實情況構成欺詐,消費者可以主張三倍賠償。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3日,宋某從某百貨公司處購買了“華玲大鷹日用品”一件,支付價款10元。涉案產品包裝上注明了生產廠廠名、位址,同時注明該產品為專利產品,但未注明專利種類、專利號。宋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百貨公司退還貨款10元並賠償500元。

裁判結果

市中區法院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專利標識標注辦法》第五條規定:“標注專利標識的,應當標明下述內容:(一)採用中文標明專利權的類別,例如中國發明專利、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中國外觀設計專利;(二)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授權專利權的專利號……”涉案產品作為可以獨立銷售的產品,標注為專利產品,但未採用中文標明專利權的類別及專利號,且被告未提供有效證據證實涉案產品的專利類別及專利號,屬於隱瞞真實情況,已構成欺詐。《產品品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某百貨公司作為銷售者,沒有對所售商品盡到審慎審查義務。市中區法院判決:某百貨公司退還宋某貨款10元並賠償損失500元。

8、王某訴某電子商務公司

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

經營者負有誠信經營的義務,不得作虛假宣傳,否則應賠償消費者因此而受到的損失。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16日,王某在某網路交易平臺上購買了由某電子商務公司網上銷售的三星手機S4原裝資料線4條,共計付款47.88元。王某稱因看其是三星官方授權專賣店才決定購買,購買後發現其三星官方授權證書是假授權書,並不是三星授權的官方店。王某認為某電子商務公司的行為屬於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電子商務公司退還貨款47.88元,並賠償損失500元。

裁判結果

槐蔭區法院認為,王某因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商品,其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某電子商務公司作為經營者負有誠信經營的義務,不得作虛假宣傳。某電子商務公司在某銷售網站上公示了三份編碼不一致的三星授權證明書,其發佈虛假資訊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應當向王某退還4條資料線貨款 47.88元並向王某三倍賠償其損失。因按貨款47.88元三倍賠償損失不足500元,按照法律規定應以500元計算。槐蔭區法院判決:某電子商務公司退還王某貨款47.88元,並賠償損失500元。

9、王某訴某公司

買賣合同糾紛案

美白類面膜產品,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取得特殊用途化妝品許可。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0日,王某在某公司經營的網店購買了“上心補水面膜巾10片保濕美白支痘印清潔滋潤淡斑控油緊致收縮毛孔面膜”13件,共花費897元。王某收到貨後發現此面膜沒有美白效果,後上網查詢得知,這款面膜沒有特殊用途化妝品批准證書,嚴重違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調整化妝品註冊備案管理有關事宜的通告(第10號)及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國家相關規定,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公司退還原告貨款897元,並支付價款三倍賠償金2691元。

裁判結果

天橋區法院認為,本案涉及的美白類面膜產品,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取得特殊用途化妝品許可。某公司在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妝品許可的情況下銷售此類產品,構成欺詐。天橋區法院判決:某公司退還王某貨款897元,並賠償王某損失2691元。

10、謝某訴某傢俱公司

產品責任糾紛案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基本案情

謝某從李某經營的水族館購買觀賞魚缸一套放置在家中。2014年6月4日,謝某晚上回家時發現房屋著火,火已自熄。後謝某報案,消防部門出具了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部位位於客廳東側放置的魚缸上半部,系魚缸內電子鎮流器等用電設備及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此次火災導致的財產損失經價格認證中心認證,直接損失59291元。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魚缸生產廠家某傢俱公司支付直接財產損失費59291元、價格鑒定費1300元、財產損失費10920元,共計71511元。

裁判結果

高新區法院認為,根據消防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起火原因系魚缸內用電設備及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涉案魚缸存在品質缺陷,某傢俱公司作為產品的生產者應對謝某的財產損失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高新區法院判決:某傢俱公司賠償謝某財產損失59291元、鑒定費1300元。

並賠償王某三倍貨款4197元;王某將電視退還某網路商城。

3、孫某訴某通信公司

買賣合同糾紛案

電子商務中,購買者主要通過商家的宣傳判斷產品尺寸與大小,商家對尺寸的描述足以誤導購買者的消費選擇,使購買者產生誤解,從而作出購買商品的意思表示,構成欺詐,購買者主張懲罰性賠償的,應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3日、4月8日,孫某在某通信公司開辦的網上商城購買了手機6部。6部手機螢幕尺寸在網上商城上分別被描述為5.7寸屏、5.7寸屏、5.5寸屏、5寸屏。孫某購買後認為產品實物螢幕均與宣傳尺寸不符,均小於網站宣傳尺寸,商城存在欺詐行為,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通信公司賠償損失71631元。

裁判結果

濟南中院認為,電子商務中,購買者主要通過商家的宣傳判斷產品尺寸與大小,商家對尺寸的描述足以誤導購買者的消費選擇。本案中某通信公司在自己經營的網站中使用“寸”代替“英寸”標注手機螢幕尺寸,隱瞞了手機螢幕的真實情況,使購買者產生誤解,從而作出購買商品的意思表示。上述情節構成欺詐,某通信公司應按貨款的三倍予以賠償。濟南中院判決:某通信公司賠償孫某三倍貨款共計71631元。

4、王某訴某食品公司

買賣合同糾紛案

銷售未經生產許可的食品,消費者可以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8日,王某從某食品公司開設的網上商城購買了特級銀杏茶5盒,總價100元。該產品配料中有優質銀杏雛葉。該產品執行標準Q/320382GXD01。王某購買後得知該產品執行標準未進行備案,且銀杏葉未經許可不能添加到普通食品中。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食品公司退還貨款100元、支付賠償金1000元並賠償誤工費、律師費及交通費。

裁判結果

濟南中院認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銀杏葉僅可用于保健食品。經查,案涉銀杏葉茶的生產商某保健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銀杏葉茶的生產許可,某食品公司在網路上銷售未經生產許可的銀杏葉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濟南中院判決:某食品公司退還王某100元貨款並賠償1000元。

5、宋某訴某旅遊商品行銷公司

買賣合同糾紛案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基本案情

宋某於2016年2月14日在某旅遊商品行銷公司花費32.5元,購買“泰山煎餅”5包,購買後發現該商品宣傳的“山東食品業十佳品牌”系虛假宣傳。宋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旅遊商品行銷公司退還貨款32.5元並賠償1000元合計1032.5元。

裁判結果

曆下區法院認為,宋某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了涉案商品,其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保護。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涉案商品沒有獲得“山東食品企業十佳品牌”的合法評價,但卻標注了相關的字樣,影響了消費者的交易行為。根據《產品品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因此,雖然該“山東食品企業十佳品牌”的廣告宣傳是生產者所製作,但某旅遊商品行銷公司作為銷售者,未能對所銷售的商品盡到審慎審查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宋某關於退回貨款32.5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關於賠償1000元的訴訟請求過高,應以500元為宜,超出部分於法無據,不予支援。曆下區法院判決:某旅遊商品行銷公司退還宋某貨款32.5元並賠償宋某500元,合計532.5元。

6、宋某訴某書店

買賣合同糾紛案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23日,宋某在某書店花費32元購買“蜻蜓DPA-132A進口自動鉛筆”一件。宋某購買後發現該商品屬於進口商品,但未標注代理商的名稱、代理商的廠址,屬於典型的三無產品。宋某認為該書店的行為違反了《產品標識標注規定》、《產品品質法》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書店退還貨款32元並賠償500元,共計532元。

裁判結果

曆下區法院認為,根據《產品品質法》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規定,故某書店作為經營者應審查所出售商品的標籤、標識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的規定,現某書店出售商品未完全履行審查義務,宋某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應予以支持。曆下區法院判決:某書店退還宋某貨款32元並賠償損失500元。

7、宋某訴某百貨公司

買賣合同糾紛案

可以獨立銷售的產品標注為專利產品,但未採用中文標明專利權的類別及專利號,屬於隱瞞真實情況構成欺詐,消費者可以主張三倍賠償。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3日,宋某從某百貨公司處購買了“華玲大鷹日用品”一件,支付價款10元。涉案產品包裝上注明了生產廠廠名、位址,同時注明該產品為專利產品,但未注明專利種類、專利號。宋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百貨公司退還貨款10元並賠償500元。

裁判結果

市中區法院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專利標識標注辦法》第五條規定:“標注專利標識的,應當標明下述內容:(一)採用中文標明專利權的類別,例如中國發明專利、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中國外觀設計專利;(二)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授權專利權的專利號……”涉案產品作為可以獨立銷售的產品,標注為專利產品,但未採用中文標明專利權的類別及專利號,且被告未提供有效證據證實涉案產品的專利類別及專利號,屬於隱瞞真實情況,已構成欺詐。《產品品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某百貨公司作為銷售者,沒有對所售商品盡到審慎審查義務。市中區法院判決:某百貨公司退還宋某貨款10元並賠償損失500元。

8、王某訴某電子商務公司

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

經營者負有誠信經營的義務,不得作虛假宣傳,否則應賠償消費者因此而受到的損失。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16日,王某在某網路交易平臺上購買了由某電子商務公司網上銷售的三星手機S4原裝資料線4條,共計付款47.88元。王某稱因看其是三星官方授權專賣店才決定購買,購買後發現其三星官方授權證書是假授權書,並不是三星授權的官方店。王某認為某電子商務公司的行為屬於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電子商務公司退還貨款47.88元,並賠償損失500元。

裁判結果

槐蔭區法院認為,王某因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商品,其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某電子商務公司作為經營者負有誠信經營的義務,不得作虛假宣傳。某電子商務公司在某銷售網站上公示了三份編碼不一致的三星授權證明書,其發佈虛假資訊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應當向王某退還4條資料線貨款 47.88元並向王某三倍賠償其損失。因按貨款47.88元三倍賠償損失不足500元,按照法律規定應以500元計算。槐蔭區法院判決:某電子商務公司退還王某貨款47.88元,並賠償損失500元。

9、王某訴某公司

買賣合同糾紛案

美白類面膜產品,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取得特殊用途化妝品許可。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0日,王某在某公司經營的網店購買了“上心補水面膜巾10片保濕美白支痘印清潔滋潤淡斑控油緊致收縮毛孔面膜”13件,共花費897元。王某收到貨後發現此面膜沒有美白效果,後上網查詢得知,這款面膜沒有特殊用途化妝品批准證書,嚴重違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調整化妝品註冊備案管理有關事宜的通告(第10號)及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國家相關規定,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公司退還原告貨款897元,並支付價款三倍賠償金2691元。

裁判結果

天橋區法院認為,本案涉及的美白類面膜產品,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取得特殊用途化妝品許可。某公司在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妝品許可的情況下銷售此類產品,構成欺詐。天橋區法院判決:某公司退還王某貨款897元,並賠償王某損失2691元。

10、謝某訴某傢俱公司

產品責任糾紛案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基本案情

謝某從李某經營的水族館購買觀賞魚缸一套放置在家中。2014年6月4日,謝某晚上回家時發現房屋著火,火已自熄。後謝某報案,消防部門出具了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部位位於客廳東側放置的魚缸上半部,系魚缸內電子鎮流器等用電設備及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此次火災導致的財產損失經價格認證中心認證,直接損失59291元。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魚缸生產廠家某傢俱公司支付直接財產損失費59291元、價格鑒定費1300元、財產損失費10920元,共計71511元。

裁判結果

高新區法院認為,根據消防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起火原因系魚缸內用電設備及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涉案魚缸存在品質缺陷,某傢俱公司作為產品的生產者應對謝某的財產損失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高新區法院判決:某傢俱公司賠償謝某財產損失59291元、鑒定費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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